在清朝,是如何處理未成年犯罪的,對於今天的我們來說有借鑑意義

清水空流 發佈 2020-09-04T17:00:38+00:00

現在,由於社會的開放和未成年人的早熟,造成了未成年犯罪很多,其中不乏主動的惡性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了犯罪行為。

現在,由於社會的開放和未成年人的早熟,造成了未成年犯罪很多,其中不乏主動的惡性案件。但往往是很難處置。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未滿14周歲的人實施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不認為是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因此這些「熊孩子」惡性犯罪根本不會承擔犯罪成本,給受害人帶來巨大的痛苦。如果在封建時代,又是如何處理未成年罪犯的呢。在清代全士潮編制《駁案彙編》和吳壇寫的《大清律例通考》中。都提及了未成年人犯罪,看看古代是如何處理「熊孩子」的。


乾隆四十三年四川某縣某村,四月二十三日,三個小孩一邊放羊一邊做遊戲,都是窮人家的孩子,天天在一起,也算是「老交情了」。三個孩子,一個叫李子相,一個叫子,都是九歲,第三個李潤。年紀不詳。但基本上也差不多。這天,李子相從家裡拿了一些土豆讓李潤用火烤著吃。在烤熟以後,劉縻子和李潤討要一個土豆吃,吃的完以後,再次討要,李潤不給,二人就此打鬧起。李子相也立即加入戰團來。子以一敵二毫不畏懼,李子相被打倒在地,頭磕在地上石頭上死了,闖下如此禍事,兩個孩子也嚇傻了,都各自跑回家中,李子相家人得知孩子被打死以後,立即上報縣衙,知縣劉縻子和李潤找來以後,很快問明緣由,案件很明顯,就是劉縻子失守將李子相打死。按大清律,不滿7歲,免去一切罪責,8-10歲犯謀殺,謀殺和故意殺人判絞監候(無期)或報皇帝處理,偷盜等其他罪則原價賠償或罰銀。11-15基本上按成人處罰。那此案是如何處理了的呢。


經過縣,府,道的審理以後,上報四川巡撫衙門,巡撫處理同意下面的審理意見:李子相死於意外。劉縻子無罪,賠償少量金錢(二十兩白銀)。上報乾隆以後,乾隆認為如此處理對李子相一家不公平,畢竟死了人。必須加大對劉縻子處罰才能警醒他人,所以定劉縻子判絞監候(無期)。但由於劉縻子不滿11歲。可以拿錢贖罪。但必須在牢房裡呆到15歲(成人)。也就是說,無論乾隆是否同意,劉縻子滿15歲都將釋放。


雍正十年也一個類似案件,江西巡撫謝民治下有這樣的一個案件,一個叫丁乞三的14歲少年與本家哥哥丁乞仔一起挑土,其兄肯定過18歲。但因誰挑多了,誰挑少了,發生爭執。發生推搡,丁乞仔多次毆打弟弟,丁乞三出手反抗,失手用石頭將丁乞仔打死。由於丁乞三已經年滿14,適用於死刑,江西巡撫謝民結案以後上報刑部,刑部認為江西巡撫處理得當,上報雍正報批死刑判決的時候,雍正卻不同意,在雍正看來,哥哥丁乞仔動手在先,丁乞三出於自衛反抗。不屬於故意殺人,所以雍正不認可刑部判決,雍正的判處是:丁乞三無罪釋放,罰銀五兩。後來刑部就依照雍正的意思修改律法,兩人相差四歲以上,且被告年小者不足14歲,出於反抗致他人死亡者無罪,僅賠少量金錢。


對老幼的憐憫,可以說是人類的一種自然天性,所以,「敬老愛幼」既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精髓所在。在「明德慎罰」思想指導下形成的「赦幼」原則,一直貫穿在中國傳統法律中。從《禮記》到《大清律例》,由於幼兒,老人,殘障人員這些人屬於劣勢人群,應該受到法律保護,但他們不能以此作為要挾和依仗,肆意逃避法律責任。因此乾隆對劉縻子不予無罪處罰,其主要目的是想表達這一法律原則:赦免是有限度的。


從中可以看出,免責首先要站在懲罰的基礎上。殺人償命是中國傳統社會一條基本的法律原則,但考慮到未成年人的身體與心智發育尚未成熟,可以予以部分赦免,但惡性較大,主觀殺人的「熊孩子「必須以刑事制裁,而對誤殺、過失可以酌情予以赦免。


「三歲看大,七歲看老」這一古老的諺語是有一定的客觀依據的。兇手劉縻子確實是小孩子,,但受害者李子相也是小孩子,在雙方同齡情況下的情況下,要照顧的應該是受害者。如果不對劉子做一定的懲治,那就違背了保護未成年的原則。通過刑罰懲治劉子來撫慰李子相及其家人,讓劉縻子吃了幾年牢飯,讓他長點記性,總比直接放了好和罰錢好。


由於各種原因,犯罪低齡化已成為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的突出特點。中國的犯罪低齡化成為全社會有目共睹的事實,由此部分學者和民間人士以當下未成年人心理成熟期提前為由,呼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但寬容不是寬縱。如何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是當下無法避開的社會議題之一,而中國傳統的「赦幼矜弱」原則及其背後的法理淵源,或許有可資借鑑的地方。

我是清水空流,歷史的守望者,期待你的關注和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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