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租房按新規辦,事關出租人、承租人、二房東和房屋買賣

專聊房君 發佈 2020-08-25T09:08:22+00:00

根據艾媒報告顯示,到2022年,我國租賃人數將達到2.4億,比2020年再增加2千萬人。換言之,從明年開始,租房統統按「新規」處理,事關出租人、租房人、二房東和房屋買賣,從總體看,既有保護出租人,也有保護承租人,是老百姓出租和租房的重要法律依據,有必要學習了解。

根據艾媒報告顯示,到2022年,我國租賃人數將達到2.4億,比2020年再增加2千萬人。由此可知,租房市場已成為房地產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出租人和租房人的切身利益保護顯得越來越重要。

為規範房屋租賃市場,將在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國家《民法典》新規中進行了明確規定,涉及到租房的方方面面,而當下的《合同法》也隨即廢止。換言之,從明年開始,租房統統按「新規」處理,事關出租人、租房人、二房東和房屋買賣,從總體看,既有保護出租人,也有保護承租人,是老百姓出租和租房的重要法律依據,有必要學習了解。

首先,租賃期限和未約定租賃期的規定。

租期最長不得超過20年,超過部分為無效期限。如果忘記約定租賃周期,或者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則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提前通知對方,隨時解除租約關係。租賃期到期後,若雙方沒有提出異議,且繼續租住,合同繼續有效,但屬於不定期租賃關係,參照不定期處理方式。

對於出租人和承租人來說,如果對未來租期不確定,不定期租賃其實是一種很好的租賃方式,但若想保持長期穩定的租賃關係,最好還是約定固定租賃周期。

第二,二房東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從發現後算,只給6個月異議期。

在租房過程中,二房東現象還是比較常見,其目的就是在中間賺差價,根據規定,出租人一旦發現二房東轉租給其他人,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但考慮到「其他人」也是「受害者」,若出租人在發現二房東的轉租行為後6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則視為同意轉租,租賃合同有效。

第三,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改造、裝修房屋。

00後、90後,個性特徵鮮明,對居住環境的要求也不例外,租到的房子未必是自己喜歡的風格,有一種「搗鼓」房屋的衝動,比如把窗簾換換、牆壁刷刷、臥室改造一下等等,如果這些行為未經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或者獲得賠償。因而,如果承租人有改變或增加房屋設施的想法,應事先跟房東溝通好,同意後再進行,否則將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未履行通知義務,後者可索賠。

租房,總給人一種居無定所的感覺,究其原因,即使一些租客跟房東簽訂了長期的租賃合同,但有些房東由於各種因素需要售賣有租約的房屋。為保護租客的合法權益,在新規中明確,出租人售賣租賃房屋的,應事先通知承租人,而承租人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理論上保障了承租人的繼續居住權。如果出租人未履行告知義務,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賠償。從實際來看,承租人要在同等條件下購買的影響因素有很多,未必真的就會購買,但房東通知租客有優先購買權確實有必要,以避免產生相關糾紛。

當然,這裡還有一個特別規定,如果把房子賣給近親屬,比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是不受租客優先購買權約束的。其實,這是比較符合實際的規定,因為誰也不想把房子低價賣給自己的至親時還要徵詢租客的意見。

第五,設立有居住權的房屋不要買也不要租。

從明年1月1日開始,房屋可以設立居住權,一些被設立了居住權的房屋,按照規定,既不能買賣、也不能出租和繼承。一旦房屋被房主設立了居住權,即使沒有產權,居住人也可以居住,根據設立時間長短,最高可以終生居住。所以,我們在買房時,一定要查清房屋有無設立居住權。此外,再加一層保險,在買二手房和求租時,在相應買賣和租賃合同上加一句話:要求房主承諾該房屋沒有設立居住權,在買賣和租賃期間也不會設立居住權,同時約定違約金額。

第六,房屋及設施危及出租人健康和安全的,承租人可隨時退租。

租房市場上,難免存在利慾薰心的出租人,把不合格的房屋租出去,此前也有媒體報導過相關案例:使用劣質的裝修材料,超出一般人健康承受範圍。還比如,房屋本身質量問題,可能會危及出租人的人身安全等等。根據規定,即使承租人知曉租賃物質量不合格,仍然可以隨時解除租房合同。

由此可知,國家對房屋出租的相關事項做了更為貼近事實規定,解決了租房過程中的諸多難題,出租人、承租人合法權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隨著2021年慢慢到來,讓我們一起期待新規的正式實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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