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因為一句話,10萬元「罰單」送上門!

青縣普法 發佈 2020-06-10T19:12:31+00:00

近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針對當事人虛假陳述行為開出新《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實施後該院的首例「罰單」,趙某因為自己不誠信的行為付出沉重代價。


一樁案,能彰顯法治道理。


核心價值觀是一個民族賴以維繫的精神紐帶,是一個國家共同的思想道德基礎。如果沒有共同的核心價值觀,一個民族、一個國家就會魂無定所、行無依歸。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承擔著執法辦案、明斷是非、定分止爭、懲惡揚善、維護正義的神聖職責,在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方面肩負著重要使命。法院的一紙判決不僅僅是對一起具體案件的處理,更是對社會風尚的一種引領。


人民法院每年都要審結大量案件,其中一些看似很「小」的案件卻產生了巨大影響力,它們傳遞法治正能量,引領道德新風尚,贏得社會各界的充分肯定,對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發揮了積極作用。


今天回顧的是法庭虛假陳述案,全國政協委員、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沈開舉以及大V蘇航進行了精彩點評。


案情回顧


法庭上說謊後果很嚴重。近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針對當事人虛假陳述行為開出新《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實施後該院的首例「罰單」,趙某因為自己不誠信的行為付出沉重代價。


2020年5月,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原告劉某訴被告趙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劉某訴稱,其與被告趙某系朋友關係,趙某因生產經營需要先後向其借款共計260萬元。



在庭審中,被告趙某的代理人當庭辯稱,趙某本人明確表示借條中並未約定利息,其已經將全部借款償還完畢。對此,原告進行了反駁,表示被告已經償還的款項中只有部分本金,剩餘部分均為利息,並向法庭提交了被告的多筆付息憑證和還款證據用以證明。



法官經審查證據發現,被告的多筆付息憑證和還款證據均足以證明該筆借款約定有利息,且被告已經還款的金額中明顯包含借款利息。法官多次詢問被告趙某的代理人,要求其如實陳述借款利息約定情況。但在法官的反覆核實詢問下,趙某的代理人仍堅稱趙某本人明確表示該筆借款並未約定利息。


庭審結束後,為查明案件事實,法院依法傳喚被告趙某本人到庭接受詢問,要求其如實向法庭陳述借款約定情況。最終,面對法官的詢問,被告趙某無法自圓其說,承認雙方口頭約定有利息,自己已經償還的款項包含部分本金及利息。


法院認為,誠實信用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當事人在訴訟中應當誠實、善意行使自身權利,履行相應義務,如實陳述案件事實。2020年5月1日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本案被告趙某對案件的關鍵事實故意作虛假陳述,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影響案件事實的查明,擾亂了正常的訴訟秩序,妨害了法院對案件的公正審理,遂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趙某作出罰款10萬元的處罰決定。後趙某不服罰款決定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趙某的複議申請。最終,本案雙方當事人在法庭就債務本金及利息當場進行對帳,並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作者:趙棟樑 河南日報記者周青莎)


大V點評

蘇航:天平之前勿自作聰明


誠實是市場的壓艙石,信用是交往的潤滑劑。但尚顯低廉的失信成本,往往讓濫用信任者暢通無阻,讓誠信赤字者無往不利。事實證明,只有在司法拱衛下,誠實信用才是生活秩序的「帝王條款」。誠實者行,背信者退,法律應是令失信行為卻步的界碑。


本案中,借條未寫入利息約定,本是出於雙方互信的「君子協議」。但在還款過程中,趙某卻以信用虧損為代價,將心知肚明的有償,蛻變為背信食言的無息。綜觀全案,趙某的最大失誤,就在於企圖在法庭上故伎重演。這招致了法官依據最高法院有關規則,對其予以頂格處理。這齣自討苦吃的鬧劇,是對一切訴訟參與人的生動告誡:在法庭上請務必如實陳述,因為是假的真不了,理虧的別想贏;天平之前的自作聰明,只是為自己積累即將償付的報應。


委員點評

全國政協委員、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

沈開舉


陳述案情要實事求是

2020年5月1日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3條規定強調,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進行處罰。有妨害司法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對個人最高罰款10萬元,對單位最高罰款100萬元。近日,新密市人民法院對虛假陳述的當事人作出10萬元罰款處罰,既是對新規的貫徹落實,又是對心存僥倖、作虛假陳述的當事人的警示。該報導一出,即在朋友圈刷屏,足見人民法院依據新規查明事實,依法公正判決深得民心。


該處罰的作出也給律師同仁們敲響了警鐘。新規要求律師在代理案件過程中,應明確要求當事人實事求是陳述案情,這既是對當事人的一種保護,同時也是律師應有的職業道德,既能大大減輕案件事實查明難度,減輕法院審判壓力,更有利於弘揚誠實守信的社會風尚。相反,若律師明知當事人虛假陳述而不制止或參與其中,甚至誘導當事人虛假陳述,不僅會受到律師行業紀律處分,同時面臨被司法機關罰款、拘留,更面臨承擔虛假訴訟的刑事責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維護,代理律師也深陷其中。因此,律師在代理案件中,更應守住執業紀律和執業道德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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