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學,必備技能你了解多少

小說推書醬 發佈 2020-08-07T06:29:52+00:00

從字面上看,犯罪心理學應該是用以對付犯罪的一種心理學,而不僅僅是針對罪犯的病理學和對其犯罪心理的自然史。但即便從字面上看,這也無法滿足犯罪學家對心理學知識的所有需求。當然,犯罪是客觀存在的。就算亞當和夏娃已經死了,該隱還是會殺死亞伯。

從字面上看,犯罪心理學應該是用以對付犯罪的一種心理學,而不僅僅是針對罪犯的病理學和對其犯罪心理的自然史。

但即便從字面上看,這也無法滿足犯罪學家對心理學知識的所有需求。當然,犯罪是客觀存在的。就算亞當和夏娃已經死了,該隱還是會殺死亞伯。

但對我們來說,每次犯罪只有在我們知道它時它才存在——從媒體對刑事訴訟程序的報導中知道。但這些報導只是基於感官知覺,基於法官及其助手,比如證人、被告和專家的感覺。這樣的感覺必須得到心理學上的認可才行。而認可它就要求人們受過普遍心理學的專門訓練,就算應用心理學這樣的實用學科,也必須要分析精神狀態這個因素,因為精神狀態不可避免地會影響對犯罪的判斷和判決過程。本書的目標就是要呈現這樣的心理學。

柏拉圖在《會飲篇》中寫道:「如果我們都是神,就沒有哲學的存在了。」

如果我們的感覺都更真實、更敏銳,就不需要心理學的存在了。正因如此,我們必須努力地對自己的所見所思做出判斷,必須依據將其與法律整合到一個系統中的原則來了解這些過程,否則我們就會變成感覺、錯覺和意外事件的棋子。我們必須知道所有人,包括我們自己、證人、專家和被告的觀察和覺知的方式,必須知道思考的方式和呈現的方式;我們必須考慮到人類推理和覺知的不同方式,以及會有怎樣的錯誤及幻覺與之相伴;我們要知道人是怎樣回憶和記憶的;要知道根據年齡、性別、天性和教養的不同,這些因素會產生什麼樣的變化;還必須清晰地認識到有哪些主導因素會導致原本正常的情況發生改變。確實,本書主要是給證人和法官自己看的,因為我們需要從一開始就牢記這些材料是為了教導我們而寫的;不過,對罪犯心理的研究也需要考慮進去,尤其是當我們要討論的不是所謂的精神病,而是涉及證據的有效性的時候。

我們的方法對所有心理學調查來說都屬於最基礎的,下文將被分為三個部分:

1.心理學現象概覽基礎;

2.因果關係的研究;

3.精神活動原則的建立。

我們會從心理學科學現存的內容中引出這個主題,但是會從審判法官的角度出發、以判案為目的來闡述這些要點。另外,我們的材料以及所用的心理學原理也會從犯罪學家能夠觀察到的現象中得出。

我們不會輕言支持虔信主義、懷疑主義或批判主義,而只是單純地考慮每個可能會引起犯罪學家興趣的獨立的現象,檢查並找出這些現象對他們的價值;確定尋找真相的時候哪些東西會有用,以及有哪些潛藏的可能產生威脅的危險。我們都知道,不可能從方法論中得出對確切知識基本概念的理解,我們也必須清楚,不可能因為某些形式是正確的就得出與其相應的內容就是真相的結論。我們有責任使其達到實質上的正確。但要做到這一點,我們就必須了解心理學原理,了解如何讓這些原理為我們的目的服務。對這個問題,貝利那句常常被引用的名言已經不管用了:「心理學家對生理學的研究,和作曲家對聲學的研究一樣矛盾。」我們不是詩人,我們是研究者。要妥當地完成自己的工作,我們就得完全將其置於現代精神物理學的基礎之上。任何指望著不藉助任何幫助就能在對的時間找到對的答案的人,就和一個從來沒有嘗試過所以不知道自己能不能拉小提琴的人一樣。我們必須在平時就不斷積累智慧,否則等到真要使用它的時候,收穫的時節早就過去了。

這是我們最基本的原則:我們犯罪學家的主要信息來源就是證人,而他們的證據多是推論而不是親眼所見,這就會讓我們在工作中犯下很多錯誤。我們被一而再再而三地教導,在宣誓做證時只有純粹憑感官感知到的事實才能作為證據,推理是法官的事。但我們僅僅是在表面上尊崇這一原則;實際上在我們認為是事實和感知到的現象中,絕大部分都是主觀判斷,儘管有最誠懇的信念,卻無法提供確定的真理。「吾愛吾師,吾更愛真理」呀。

毫無疑問,對我們犯罪學家來說,研究心理學的必要性日趨明顯。但需要有人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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