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之婚姻家庭編解讀來了

南宮普法 發佈 2020-07-30T18:36:46+00:00

《民法典》,一部社會生活的百科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和附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轉載:​黔微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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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一部社會生活的百科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和附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婚姻家庭關係作為與咱們日常生活最密切的關係之一,到底在《民法典》中發生了怎樣的變化?貴州12348律師來給您一起看看《民法典》的施行將會對我們的婚姻家庭生活產生哪些影響。

【12348律師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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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樹立優良家風寫入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首次將「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寫入法典。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民法典的又一重要體現。體現了立法者對於婚姻家庭關係中道德倫理規則的尊重,有利於鼓勵和促進人們培養家風,提升社會整體風氣。


2.新增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的法定範圍。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3.新增告知嚴重疾病義務,結婚登記前不如實告知的,對方可請求撤銷該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以往對於是否構成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實踐中也很難統一裁判,此次修改為「嚴重疾病」更便於司法的認定與裁量。


4.修改因脅迫結婚請求撤銷婚姻的時間起算點,由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修改為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現行《婚姻法》規定,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但實踐中婚姻關係是一種持續性的狀態,此次起算點修改為「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更加有利於保護婚姻關係中被脅迫一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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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設立離婚冷靜期制度,維護婚姻家庭穩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這絕對是引發了最多熱議的一條,必須注意的是:離婚冷靜期制度只適用於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情形,並未規定法院訴訟離婚亦須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三十天離婚冷靜期制度,可以有效避免夫妻間衝動離婚、輕率離婚,有利於引導當事人理性對待婚姻,謹慎行使權利,同時對保護家庭關係、維護家庭穩定也起到了重要的緩衝作用。


6.新增離婚法定情形,有效防止一方惡意拖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在《婚姻法》規定的五種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情形基礎上,新增了一款法定離婚情形。實踐中,雙方在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仍分居滿一年,其婚姻狀態再維繫下去,於雙方均無益處。此條款可以有效避免一方無緩和矛盾、挽回婚姻的意願,故意拖延時間不同意離婚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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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新增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平衡了夫妻內部的利益,保護交易相對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條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明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不僅平衡了夫妻內部的利益,充分保障了夫妻之間的平等權利,保護了夫妻間的合法財產,同時也對保護交易相對人,維護交易穩定和安全起到了積極作用。


8.新增夫妻債務「共債共簽」條款,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現行《婚姻法》並未對夫妻共債的認定標準作出細化規定,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吸納了相關司法解釋的意見,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不僅引導債權人在形成債務尤其是大額債務時,加強事前風險防範,也有利於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權和同意權,從債務形成的源頭上儘可能杜絕「被負債」的現象,同時有效避免債權人因事後無法舉證證明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遭受損失,對於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權益均有著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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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新增「其他勞務報酬」、「投資收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現行《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共同財產條款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隨著社會經濟的變革發展,財產的構成與種類也隨時代發展更加多元化、多樣化。新增 「其他勞務報酬」、「投資收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更符合現今社會的實際生活情況。此外,屬一方個人財產的人身損害賠償款等費用,《民法典》將《婚姻法》中規定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變更表述為「損害賠償和補償」,用語更科學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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