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某市某局一局長張某,利用職權大量收受賄賂。
但與其他貪污受賄的官員不同的是,張某並未將賄賂款收入囊中,而是全部用於某慈善組織進行慈善事業。
後來東窗事發,張某被抓獲。但其辯稱,其並因此而獲利,而是將賄賂款全部用於公益事業,後來經過查證,張某所說屬實!
後來此事經媒體曝光,引起大家熱烈討論。有人認為,張某雖然收受了賄賂款,但是卻並沒有主觀惡意,因此應該作無罪處理。
從目的論的角度去看受賄罪構成
每一個犯罪都有其保護的利益,理論上稱之為法益!同樣的,受賄罪也有其保護的法益,這是受賄罪存在的目的。
那麼受賄罪保護的法益是什麼呢?
是公職人員的職務廉潔性。
因此,只要違背了職務的廉潔性,那麼就構成受賄罪,至於將贓款用於何處,則在所不問。
從法條的角度去看該案
受賄罪規定在《刑法》第385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根據刑法解釋,可以對以上法條作如下的理解:
第一:受賄罪的成立要求許諾為他人辦事。不管能不能辦成,只要許諾為他人辦事就成立受賄罪。受賄罪的本質是權錢交易!
第二:收到錢就成立受賄罪既遂,沒有收到錢的是未遂。
在本案中,官員已經為他人辦事,並且也受到了錢,那麼就構成受賄罪既遂。犯罪一旦既遂,犯罪形態就出現終止。
因此對於該官員依然要定受賄罪。至於他去做慈善,還是去買車,那都是對贓款的利用問題,不會影響犯罪的成立。
在實務中,該官員也是被判了受賄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