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後期的「僉商買辦」:政府消費,商人買單,沒有中間商賺差價

楓橋墨客 發佈 2020-07-02T16:10:20+00:00

但從「僉商買辦」涉及到的對象來看,朝廷和商人本身就是不平等的兩方,所以明代後期的「僉商買辦」,也逐漸演變成為了一種朝廷剝削商人的表現,政府消費,商人買單,對商品經濟的發展造成了嚴重的損害。在《宛署雜記》當中也有記載這種情況:「宮府不時之需,取辦倉卒而求之不至,且行銀不敷,多至誤事。

「僉商買辦」,是明代一種非常常見的現象,主要指的是朝廷指派商人為政府買辦所需物料。但從「僉商買辦」涉及到的對象來看,朝廷和商人本身就是不平等的兩方,所以明代後期的「僉商買辦」,也逐漸演變成為了一種朝廷剝削商人的表現,政府消費,商人買單,對商品經濟的發展造成了嚴重的損害。本身屬於市場經濟背景下發展的「僉商買辦」,到最後卻損害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的規則,成為了明代社會經濟發展的一種阻礙,這也與明代封建體制有著緊密的聯繫。

在白銀貨幣化和財政危機的背景之下,明代後期推行「僉商買辦」

「僉商買辦」的出現並不是一種偶然,而是商品經濟發展之下的白銀貨幣化背景下的一種產物,更與明代後期嚴重的財政危機有著一定的干係。

  • 隨著白銀的廣泛流通,政府市場化的交易行為需要買辦制度

在明代後期,白銀成為的主要的交易貨幣,並且逐漸在市場買賣行為以及各種賦稅財政當中充當了主導地位。在這種背景之下,政府的各項開支也實現了白銀的貨幣化,白銀成為了明代民間和官方通用的主要貨幣。

市場化的交易行為變為常態的情況下,政府在維持國家機構的正常運轉之時,也要通過市場交易行為滿足機構的消費需求。因此政府需要藉助買辦制度,來滿足消費需求,這給商人帶來非常大的便利的同時,也讓政府一步步實現了市場化消費。因此,白銀的廣泛流通,讓政府需要藉助商人來進行財政支出管理。

  • 明代後期出現財政危機,需借「僉商買辦」維持正常消費支出

況且,在明代後期嚴重的財政危機之下,政府需要藉助「僉商買辦」制度來維持財政系統的平衡,利用一種體制外的財政手段,來維持運作。在政府財政收支急劇不平衡的狀況之下,明代政府的主要支出,包括宮廷消費和軍事物料等等,都一切包給商人進行買辦。

在《宛署雜記》當中也有記載這種情況:「宮府不時之需,取辦倉卒而求之不至,且行銀不敷,多至誤事。當事者或以賈禍,不得已復稍稍諉之行戶,漸至不論事大小,俱概及之。」

「僉商買辦」成為明代後期政府解決財政危機的有效措施,發揮了十分重要的平衡作用。

商品經濟的活躍和朝廷擴充物料的需求,讓「僉商買辦」盛行

而「僉商買辦」發展到頂峰,是萬曆年間,當時的「僉商買辦」在明代社會當中已經非常盛行,成為了政府採買消費產品的主要手段。

  • 「僉商買辦」順應了商品經濟發展的趨勢,可實現雙贏結果

在程度範圍之內的「僉商買辦」的確是滿足了商品經濟發展的要求,對政府和商人來說都是一種非常適中的處理方式。特別是在遵循市場交易規則的條件之下,政府和商人之間似乎是一種互相平等的關係。對政府來說,交給商人去採買一些消費產品,是減輕財政負擔以及機構運作壓力的一種手段。

而對於商人來說,中間商賺差價一說,替政府採買物料不是一種無償行為,而是有著一定的錢財補償,或者是免除徭役等等補償,可以讓他們毫無壓力的進行商業活動,從而也能夠促進商品經濟的發展,順應了商品生產的趨勢。這種方式似乎是一種雙贏的結果,當然這是在前期「僉商買辦」原則實行的情況之下,雙方處於相互平等的地位,才能夠使得「僉商買辦」在萬曆年間發展到頂峰。

  • 「僉商買辦」的範圍和方式的確定,為補充朝廷物料提供便利

而且當時「僉商買辦」這種買辦制度的範圍和方式的確定,也確實是為補充朝廷物料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便利。在《明神宗實錄》當中有記載擔任政府買辦的主要條件:「一切責辦,務揀殷實,查的姓名,派以專役。」

從中可以看出,當時政府選擇買辦的主要範圍,是針對擁有相當的資產實力之下的富商,因為只有在這個範圍之內的富商,才有能力承擔政府買辦的費用。這種確定的範圍和確定的買辦方式,都讓朝廷補充物料有了直接的選擇。

這在《野史無文》當中也有記載,「京師舊有僉商之例,凡供庫香蠟、惜薪司柴炭、御馬倉草豆、兵部柴炭、光祿寺豬果、大通橋糧車,皆報富戶採辦,辦完給價,限滿別僉。」

過度的「僉商買辦」導致了嚴重的社會矛盾,損害了商人利益

但終究朝廷和商人之間處於一種不平等的關係之中,所以 「僉商買辦」的原則很容易被打破,一旦雙方失去了信用,失去了原則,就會導致很多問題的出現。

  • 政府長期拖欠價款,商人利益得不到保障,逃役現象頻出

「僉商買辦」發展到後期,反而成為了政府剝奪商人利益的一種手段,長期拖欠債款成為常態,而商人無償為政府進行買辦,也成為了一種社會現象。長久以往,商人的利益無法得到保障,鋌而走險的逃役成為不可避免的選擇。當時的富戶有手段進行逃役,所以這「僉商買辦」也慢慢的就落到了不少的窮苦商鋪身上。

這在《明世宗實錄》當中就有記載:「但各衙門品例得優免,至同族親識皆有影射,惟取一二貧瘠者逼認為商,……既而領單到手,則捐貲賠納,應役一二年,而身家不保者十之六七。」

這一切的後果,都是由於政府沒有承擔應有的責任,長期拖欠買辦價款所導致的,這也說明,不平等的雙方關係無法實現商業活動。

  • 商買辦」沒有有效管理體制,腐敗官僚體系導致社會矛盾

再有,因為「僉商買辦」缺乏有效的管理體制,讓腐敗的官吏趁虛而入,滋生了許多腐敗現象。大多數的「僉商買辦」的管理都是依靠地方上的官吏進行管理的,而缺乏中央監督的此項制度,也成為了地方官吏貪污的主要來源。

藉口物品不合格勒索商人錢財,或者是直接壓貨進行勒索,成為當時地方官吏貪污的主要現象。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商人除了要面對朝廷的欠款之外,還要面臨巨大的賄賂成本,因此在「僉商買辦」之下破產的商人不計少數。商人的壓力造成了群體的反抗,也帶來了十分劇烈的社會矛盾,最後,「僉商買辦」因為強烈的社會矛盾也逐漸停止。

「僉商買辦」屬於非正式買辦制度,是財政制度不完善的表現

而「僉商買辦」終結的主要原因,還是要歸於其本質上是一種非正式的買辦制度,在沒有正式的規章制度管理之下,其破滅是一種必然。

  • 「僉商買辦」制度是明代晚期財政體系崩壞的表現,漏洞百出

歸根結底,「僉商買辦」只是明代政府想要完善財政漏洞的一種制度,也是明代晚期財政體系崩壞的一種表現,沒有嚴格的管制體系所造成的必然結果,就是漏洞百出。明代後期的財政狀況只能夠讓他們向商人進行索取,而「商買辦」本身就是政府向商人索取財物的一種手段。

「僉商買辦」一開始是屬於中央政府和商人之間的交易,但是中間卻涉及到了地方政府貨物的收取,而地方政府的問題才是這種制度當中最大的漏洞。包括後期「僉商買辦」所出現的一切問題,如官吏貪污,商人利益受損以及強烈的社會矛盾,都與地方政府的插手有著緊密的聯繫。

  • 不合理的「僉商買辦」制度,損害了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

這種「僉商買辦」本身就是一種不公平、不合理的制度,因此其對於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的損害都是非常大的。「本身就是政府財政失衡的一種產物,卻用來解決政府的財政問題」,這是「僉商買辦」最大的不合理之處。非正式的一種財政收費體系,缺乏正確的手段進行引導,以及更為公平的一種分配手段,使得這種制度帶來的影響以負面為主。

再加上政府處理問題的不當方式,使得商人承擔了政府的主要財政支出,從而給商人帶來巨大的壓力,破產之後的商人無力承擔買辦任務,也給政府財政帶來了問題。這樣下去,長期的惡性循環給經濟秩序帶來的只有負面作用。

總結

明代「僉商買辦」的現象,是在白銀貨幣化的背景之下,政府轉換市場交易行為以及彌補財政漏洞的一種手法。但卻因為雙方身份的不平等,以及制度推行過程中的過多漏洞,給商人帶來了巨大的壓力,給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秩序都造成了嚴重的破壞。這也體現了這項制度本質上就是不合理的,無法從根本上解決政府的財政失衡問題,給商人帶來的也只有剝削,更無法滿足市場交易規則的推行,甚至還造成了嚴重的社會矛盾,破壞了社會穩定。

參考文獻:

1.《明會典》

2.《中國行會制度史》

3.《明代社會經濟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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