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律法只"針對"罪犯,元朝為何開創燒埋銀制度,安撫家屬?

小生趣談歷史 發佈 2020-06-18T05:46:49+00:00

只追究了行兇者的刑事責任,對於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屬在律法上並沒有任何的表示。但是在元朝,卻開闢了我國歷史上第一個先例——燒埋銀制度。

古代的律法很多都不像現在社會法律一樣的完善和人性化。最常見的就是殺人償命,或者犯錯受刑。只追究了行兇者的刑事責任,對於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屬在律法上並沒有任何的表示。但是在元朝,卻開闢了我國歷史上第一個先例——燒埋銀制度。

在嚴懲犯罪者的責任的同時,要求給予一定的賠償款給受害人家屬用於埋葬死者。這是非常先進和人性化的法條,是中國歷史上法律的一個質的飛躍。讓我們第一次從古代法律上感受到威嚴的同時,體會到國家對於百姓的關愛。

一、蒙古族人特有的風俗習慣

1、「燒飯」是蒙古族人最古老的禮儀活動與燒埋銀的「燒」不謀而合。

我們眾所周知的中國之前一直沿襲的傳統都是入土為安,死者為大,人死了也要留個全屍。而燒埋銀制度里的說法卻是賠償要燒埋死者所需的銀兩,這讓人們大為驚奇。在之前的朝代也從未有過類似的法律文獻記載,所以這根源就在蒙古族人本身的風俗習慣「燒飯」上了。

此「燒飯」可不是我們現在所說的生火做飯,而是一種非常古老傳統的祭祀形式。古籍上記載,「燒飯」是指死者埋葬後,每當到了特定的日期時焚燒酒食的祭祀禮儀。

雖然它並不是焚燒死者屍體,但是它也是通過燒牲畜和酒肉來表達溝通陰陽的作用。以表達對逝者的敬意,希望通過燒逝者喜歡的東西讓逝者的靈魂得到安息。因此,有許多學者認為蒙古族的「燒飯禮」是燒埋銀制度一種形式上的延伸。

2、蒙古族用錢抵命的命價銀傳統是燒埋銀最初的根源所在。

既然「燒飯禮」不能真正表達燒埋銀制度的根源,那這項法律到底源自於哪裡呢?我們翻遍歷史,在蒙古族的習俗中找到了答案,那就是命價銀。

命價銀又叫賠命價,它是解決血親復仇糾紛的和平手段。指的是殺人者按照被害者身份和價格,支付給死者家屬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實物予以賠償。而被害者家屬既然收了錢財,就要放棄復仇。

這種做法也是比較原始的注重財物賠償來處理命案的法律,雖然當時主要應用在同態和血親復仇的案件中,更是被有錢和地位的人用來作為殺了人的護身符。但是從內容上看是和燒埋銀制度有異曲同工之妙的,而且作為元朝的主體民族,蒙古族延續之前的傳統和法律也是理所應當的。

當然,隨著時間的流逝,社會的進步,命價銀不再僅僅是賠償那麼簡單,最後演變成了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同罰的燒埋銀制度。

3、民間流行的「私和」行為,更是燒埋銀制度形成的催化劑。

除了蒙古族的習俗外,燒埋銀制度也是有一定社會基礎的。在古代民間長期存在私和的習慣,雖然政府對於命案都是很重視的,但是當命案發生時,加害者往往會主動地要求和解,並給予受害方財物已達成雙方私了不報官的協議。

當加害方實力強大,受害方又可預計的不能把加害方繩之以法時,往往會接受這種私和的方式。儘管政府大力禁止,但是因為社會背景和階級制度等原因,這種行為在民間一直都被廣為流傳。

「私和」行為的內容和燒埋銀制度的賠償內容有相似之處,這也是為什麼燒埋銀制度會被大力推廣的原因。有一定民間基礎的法律制度,自然更容易被百姓們所接受和認可。

二、燒埋銀——元朝流行喪葬形式的代言人

1、元朝流行的不是土葬而是火葬,「燒埋」即是火葬的意思。

在宋代的時候火葬就大為流行了,當時的統治者是加以禁止的。儘管火葬與我國的傳統觀念相悖,但由於火葬本身的優勢和佛教對少數民族的影響,元代時候是非常盛行火葬的。

一是當時的土地非常昂貴,土葬成本太高難以大範圍使用。二是佛家認為火葬對於死者是非常崇高的一種葬禮,我們所熟知的高僧死去後圓寂成舍利子就是佛家的大成之道。

當時的文獻中就有記載燒埋本身的含義就是火葬,《元曲釋詞》中指出「元代行火葬,人死了即行燒化和埋葬,因稱『燒埋』,或簡稱『燒』」。可見燒埋就是火葬,更貼切地說燒埋是一種複合葬法,先用火焚燒屍體,然後過幾天再拾取骨灰,用土掩埋。

這和我們現在的火化是非常相似的,應該是最節約資源和符合社會環境的做法。而作為一條法例適應民生是最為重要的,火葬在當時宋代的漢人中尤為流行,這也為了燒埋制度在元代這個充滿漢人的社會環境中得以存在提供了很好的條件。

2、元代對於逝者採取的是厚葬,習俗非常符合「銀」字。

在元代的中原和江南地區都有厚葬的習俗,各地還流行用紙做成房子等物隨葬。通過燃燒這些死者生活必備品來,安撫死者受傷的靈魂。

當時的公文中就指出「江南流俗,以奢靡為孝。凡有葬者,大其棺槨,厚其衣襟,廣其宅兆,備存珍寶、偶人、馬車制器,亦有將寶鈔籍屍斂葬,習以成風。」可見當時厚葬是多麼為人們所熱衷,致使這種習俗大為盛。

但是政府官員認為這種做法有失古制更太過奢靡,朝廷就頒布了有關規定,規定除了紙錢外,其他紙做的東西都禁止焚燒。但是即便如此,厚葬的風俗依然深得民間百姓的心意,畢竟這表達了生者對死者的一種思念之情。

一直到元朝七年仍然在使用中統鈔,而且按照當時的銀鈔兌價,燒的紙錢數額鈔兩錠摺合成白銀剛好是五十兩,剛好是燒埋銀的法定數額。可見,厚葬的費用為燒埋銀的數額確定了實際依據。

三、統治者的治國思想成就燒埋銀制度

1、忽必烈繼治國思想中包括承蒙古習俗的「祖述」思想,命價銀的習俗才得以保存。

燒埋銀制度畢竟是國家的一項法律制度,沒有統治者的認可是無法產生和推行的。元代的開國皇帝忽必烈,可以算得上歷史上的一代明君。在治國上忽必烈很是有一套自己的想法。

「祖述變通」是忽必烈治國的核心思想,就是繼承祖宗的陳規,並在其基礎上結合實際的情況產生一定的變通,最後變成可實行的治國方案。

而這一思想在燒埋銀制度上也充分的體現出來了,前面我們就有談到燒埋銀制度的根源就是來自於蒙古族的傳統習慣,而這個元朝的統治階級就是蒙古族。在蒙古族中,殺人者是要被判處死刑的,但是成吉思汗也規定可以賠償明家的方式解決刑事糾紛。

而賠償金往往是以喪葬費的形式表現出來,賠償價一方面可以使死者入土為安,讓死者的家屬得到物質上的補償和精神上的安慰,另一方面也是對犯罪人的一種懲罰。正因為蒙古族的賠命價有著這些優點,所以忽必烈把這種習俗沿襲下來了。

2、在「祖述」的基礎上,忽必烈更是進行了有效的「變通」,使得命價銀升級成為燒埋銀。

作為一個少數民族來統治漢人的泱泱大國,忽必烈也是耗費了不少心思。雖然賠命價有許多的優點,但是蒙古族的習俗用於統治漢人,還是有一些生硬。燒埋銀的形成得益於「已國朝之成法」,忽必烈雖然主張「附會漢法」,並且盡力的保護蒙古族文化,但作為議和蒙古大汗和中國皇帝。

他必須要在統治中國的生活文明和保存蒙古文化特色及其價值觀念之間維持一種微妙的平衡。於是忽必烈又參考了宋代的法律制度,在「祖述」的基礎上作出了「變通」。

宋代的「贖銅入殺傷之家」之中說,在傷殺案件中要求行為人給受害人或家屬經濟賠償。就是判刑的同時也要賠償經濟損失,不同於蒙古族的判刑或賠償損失的辦法。並且還對於補償苦主財產上作出了具體的規定。這就使得,燒埋銀制度在蒙人統治的漢人天下中,更容易被百姓接受和認可了。

總結;

自古一個成功法律制度的形成絕對不是空穴來風或統治者憑空想像而來的,它一定是有一定的民眾基礎和社會考量的。燒埋銀制度的產生不管起源於蒙古族人的習慣還是前朝的律法,它們都是有了一定的社會基礎的。

忽必烈的結合國情和體恤百姓使得這條律法更好的在元朝站住腳跟,這也是賢明的君主的必然表現。

在歷史上燒埋銀制度絕對是我國法律邁向先進的又一表現,它充分體現了統治階級對於階級制度,人人平等新的認知,對於每一位百姓生命的尊重。表現了國家的人文關懷和法律的嚴肅不可侵犯,開啟了歷史法律制度的新紀元。

參考文獻

《元史》《元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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