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進出口檢驗監管—鉛酸蓄電池篇

12360海關熱線 發佈 2021-09-30T08:43:52+00:00

伏打電堆電池,指將化學能轉化成電能的裝置,是人們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一種電力來源。1800年,義大利科學家亞歷山德羅·伏特發明了伏打電堆,從此,現代電池進入人類世界。

伏打電堆

電池,指將化學能轉化成電能的裝置,是人們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一種電力來源。1800年,義大利科學家亞歷山德羅·伏特發明了伏打電堆,從此,現代電池進入人類世界。

鉛酸蓄電池小常識

電池的種類

時至今日,生活中常見的碳性電池、鹼性電池、鉛酸蓄電池、鋰離子電池等,都與古老的伏打電堆共享著同樣的工作原理,通過電池內部的氧化、還原反應,形成電流流過外電路,從而將儲存的化學能轉化為電能。

電池按其使用性質的不同,可分為原電池、蓄電池、貯備電池、太陽能電池和燃料電池等幾大類。其中蓄電池又被稱作二次電池,可以通過充電使內部活性物質再生(電能轉化為化學能),需要放電時再次把化學能轉化為電能,多次重複使用。鉛酸蓄電池(鉛酸電池)、鎳鎘電池、鎳氫電池、鋰離子電池等都是常見的蓄電池。由於鉛酸蓄電池數量比例較大,通常將鉛酸蓄電池單列一類,其他蓄電池一般稱作小型二次電池。

原電池

鉛酸蓄電池

太陽能電池

燃料電池

鉛酸蓄電池簡介

鉛酸蓄電池自1859年發明以來,至今已有150多年的歷史,技術十分成熟,是全球使用最廣泛的化學電源。儘管近年來鎳鎘電池、鎳氫電池、鋰離子電池等新型電池相繼問世並得以廣泛應用,但鉛酸蓄電池仍然在二次電源使用領域約占85%以上的份額。

鉛酸蓄電池工作原理

鉛酸蓄電池由極板、隔板、殼體、電解液、極柱等部分組成。正極板是二氧化鉛(PbO2),負極板是絨狀鉛(Pb),當兩極板放置在以硫酸為主的電解液中時,極板的鉛和硫酸發生化學反應,二價的鉛正離子(Pb2+)轉移到電解液中,在負極板上留下兩個電子(2e-),兩極板間就產生了電位差,當接通外電路時,電流即由正極流向負極,電池就開始放電。充電過程為放電過程的逆反應。

鉛酸蓄電池放電、充電示意圖

鉛酸蓄電池優缺點

1.鉛酸蓄電池是實現工業化生產時間最長、技術最成熟的電池,具備工作電壓平穩、使用溫度及使用電流範圍寬、充放電循環較多、貯存性能好、造價成本低、再生利用技術成熟等優點,因而得到廣泛應用。

2.但對比鋰離子電池等新型蓄電池,在使用壽命、單位電池容量、體積重量、大電流充放電性能、綠色環保等方面也存在不足。

鉛酸蓄電池分類

目前鉛酸蓄電池廣泛應用於工業、農業、交通、通信、民生等各個領域,根據用途可大致將其分為:起動型蓄電池(汽車啟動)、固定型蓄電池(備用電源)、牽引型蓄電池(電力機車)、儲能用蓄電池電能(電站儲能)、以及其他用途蓄電池(照明)等等。

鉛酸蓄電池的危害

鉛酸蓄電池若使用、保養或處置不當,可能會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帶來危害,例如:因短路、高溫引發的電擊、火災的物理危害,因電解液泄露導致的金屬、皮膚腐蝕的化學危害,以及因製造、廢棄處置不當產生的環境危害等等。特別是作為鉛酸蓄電池主要生產原料的鉛,是國際公認的環境中對人類特別是兒童威脅最大的重金屬,鉛污染可使兒童大腦受損、智力降低、神經系統發育不良,嚴重的鉛中毒甚至會導致人的昏迷或死亡,因此國家對鉛酸蓄電池生產加工、廢棄處置都有嚴格的規定和准入要求。

海關對進出口鉛蓄電池的

檢驗監管要求

進出口鉛酸蓄電池涉及的海關商品編碼(HS編碼)主要包括:8507100000啟動活塞式發動機用鉛酸蓄電池、8507200000其他鉛酸蓄電池,以及8507901001鉛酸蓄電池電極、8507901090其他鉛酸蓄電池零件等。

《海關總署關於調整必須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39號),已取消了8507100000、8507200000兩個海關編碼的監管條件「A」,自2021年6月10日起不再實施進口商品檢驗,截至目前,鉛酸蓄電池相關的4個HS編碼均已沒有檢驗監管條件,無需實施進出口商品檢驗。

不過,《進出口商品檢驗法》規定,生產出口危險貨物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使用鑑定。因此,經危險特性分類鑑別為危險貨物的鉛酸蓄電池,出口前應向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的使用鑑定,經鑑定合格後方可出口。

關於鉛酸蓄電池的聯合國編號

聯合國《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範本》(TDG)中關於鉛酸蓄電池的聯合國編號有2個,分別是UN2794(蓄電電池組,濕的,裝有酸液)和UN2800(蓄電電池組,濕的,密封的)。其歸類原則是鉛酸蓄電池是否通過TDG「特殊規定238」中所列的振動、壓差、55℃溫度3項試驗。

1.如果鉛酸蓄電池未經過上述試驗測試,可歸類為UN2794,危險類別為8類(腐蝕性物質);

2.如果鉛酸蓄電池通過了振動、壓差試驗測試,但未進行或未通過55℃溫度試驗測試,可歸類為UN2800,危險類別為8類(腐蝕性物質);

3.如果鉛酸蓄電池通過了振動、壓差、55℃溫度三項試驗測試,則可豁免為普通貨物運輸,不受TDG的限制。

4.另外,在實際運輸時,除了免維護鉛蓄電池外,還存在電池未加電解液(酸液)運輸的情況,不帶電解液的鉛酸蓄電池本身不屬於危險貨物。其運輸危險性主要來自電解液,歸為8類危險貨物,適用聯合國編號UN2796(硫酸,含酸不超過51%,或酸性電池液)。

8類鉛酸蓄電池的危險貨物運輸警示標籤見下圖。

8類危險貨物運輸警示標籤

《國際海運危險貨物運輸規則》關於海運的要求

一、鉛酸蓄電池最常見的歸類為UN2794,危險類別為8類,包裝導則為P801,特殊規定為295。

包裝要求:包裝導則P801允許使用的包裝容器包括剛性外包裝、木製板條箱、托盤等多種形式,常見的包裝型式有紙箱、膠合板箱、木箱等。實際操作中,鉛蓄電池採用紙箱包裝時,紙箱堆垛於托盤上,形成運輸組件,由叉車對整托進行貨櫃裝卸操作。另外根據特殊規定295,如果貨盤貼有適當的標記和標籤,則電池組不需要單個作標記和貼標籤。

打成托的鉛酸蓄電池

補充規定:一是電池必須有防短路的保護裝置;二是堆垛的蓄電池要分層固定好,每層蓄電池之間必須用一層不導電的材料隔開;三是電池的電極不得支撐任何疊加在上面的電池的重量;四是電池必須包裝或固定好,防止意外移動;五是電池需要通過傾斜試驗,確保在傾斜45度角的情況下電解液不會泄露。實際操作中,常見的防止短路方式有外套塑膠袋、電極端子加裝保護套、電極端子粘貼膠帶等方式。

二、歸為UN2800的鉛酸蓄電池,危險類別為8類,包裝導則為P003,特殊規定為238(即前文提到的振動、壓差、55℃溫度3項試驗),特殊包裝規定為PP16(包裝內須防止電池短路)。具體包裝要求可查閱《國際海運危險貨物運輸規則》中包裝導則P003的有關規定。

三、歸為UN2796的鉛酸蓄電池電解液,危險類別為8類,包裝導則為P001、IBC02,無特殊規定。允許使用Ⅱ類以上包裝類別符合包裝導則P001的包裝或符合包裝導則IBC02的中型散裝容器。具體包裝要求可查閱《國際海運危險貨物運輸規則》中包裝導則P001和IBC02的有關規定。

《危險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細則》關於空運的要求

一、歸類為UN2794的鉛酸蓄電池,危險類別為8類,包裝導則為870,特殊規定包括A51、A164、A183、A802。

貨機與客機均可用於運輸歸為UN2794的鉛酸蓄電池。不同的是,客機運輸鉛酸蓄電池,每個包裝件的最大淨重量不能超過30千克,貨機則無此限制。

包裝要求:歸為UN2794的鉛酸蓄電池空運可採用桶、罐、箱等剛性容器作為外包裝,包裝必須滿足Ⅱ類包裝的性能要求,如採用金屬包裝,必須使用耐腐蝕包裝或具有防腐蝕措施。

補充規定:一是電池必須防止短路,要在足夠堅固、嚴密的耐酸內襯裡填緊;二是電池如有充裝口和排氣口,包裝時必須使其保持向上,並在包裝件上貼明方向標籤;三是除非經始發國和經營人所屬國的國家有關當局批准,否則禁止運輸廢電池和以回收或處理為目的的電池。

二、歸類為UN2800的鉛酸蓄電池,危險類別為8類,包裝導則為872,特殊規定包括A48、A67、A164、A183。貨機與客機均可用運輸,且均無單件最大淨重限制。

包裝要求:歸為UN2800的鉛酸蓄電池空運可採用桶、罐、箱等剛性容器作為外包裝,如採用金屬包裝,必須使用耐腐蝕包裝或具有防腐蝕措施。

補充規定:一是電池必須防短路,且必須牢固包裝在堅固的外包裝內;二是電池必須通過振動和壓差試驗測試,如果同時還通過了55℃溫度測試,則運輸時可不受限制;三是除非經始發國和經營人所屬國的國家有關當局批准,否則禁止運輸廢電池和以回收或處理為目的的電池。

三、歸類為UN2796的鉛酸蓄電池電解液,危險類別為8類,客機運輸包裝導則為851,單個包裝件允許最大淨數量為1L,貨機運輸包裝導則為855,單個包裝件允許最大淨數量為30L。

(1)客機運輸時,不允許使用單一包裝,應使用組合包裝,可採用桶、罐、箱等剛性容器作為外包裝,採用玻璃、金屬、塑料等容器作為內包裝,如採用金屬包裝,必須使用耐腐蝕包裝或具有防腐蝕措施。每個內包裝和外包裝允許最大淨數量均為1L。

(2)貨機運輸時允許使用組合包裝、單一包裝和複合包裝,組合包裝的材質種類要求同客機運輸,每個內包裝允許最大淨數量為2.5L,外包裝允許最大淨數量為30L。單一包裝和複合包裝允許使用桶、罐、箱等剛性容器,如採用金屬包裝,必須使用耐腐蝕包裝或具有防腐蝕措施。

國外近期技術性貿易措施

隨著電池進出口貿易量的不斷增加,國外針對電池的技術性貿易措施也不斷湧現。海關提醒電池出口企業應持續跟蹤和研究國外最新技術法規動態,提前應對,以確保出口電池符合進口國要求。

美國電池337調查

337調查是指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簡稱ITC)根據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簡稱337條款)及相關修正案進行的調查,通常禁止進口產品或進口後在美國銷售產品中的不公平行為及不公平措施。2021年1月19日,美國NOCO公司根據《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規定向ITC提出申請,主張對美出口、在美進口及銷售的可攜式電池啟動器及其組件侵犯了其專利權,請求ITC發布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共有100多家企業被列為被告。從名單中的企業信息來看,中國內地及香港企業占據半數以上。

歐盟發布新電池法提議草案

2020年12月10日,歐盟發布了新電池法的提議草案,擬廢除歐盟現行電池指令(2006/66/EC)。新電池法草案擬在有害物質、碳足跡、再生原材料、電化學性能和耐用性、可拆卸性和可替換性、安全、標籤、廢棄物管理、電子信息交換等方面對電池提出新的強制性要求,實施方式由「指令」變為「法規」,以確保投放歐盟市場的電池在整個生命周期中都變得可持續、高性能和安全。

轉載請註明來源「12360海關熱線」

註:部分圖片源自網絡

供稿單位:合肥海關、杭州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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