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隨著疫情慢慢被控制,各行各業都迎來了復工。
保哥原本以為疫情暫緩之後,一定會產生一波報復性消費浪潮,比如火鍋、燒烤、麻辣燙……
但萬萬沒想到,疫情之後恢復的第一個數據,竟然是離婚率!
據媒體報導,最近多地民政局離婚預約登記爆滿,廣州、深圳等地的離婚登記預約甚至已經排隊到了下個月。
雖說現在離婚已經算不上什麼新鮮事兒了,但一段婚姻的結束,往往並不是那麼簡單,比如夫妻的共同財產,向來都是「分家必爭之地」。
存款、債務、房產,甚至連保單也要分個一清二楚、明明白白。
不過,哪些保單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呢?保險產品要怎麼分才能保住自己的最大利益呢?
今天保哥就來跟大家討論一下這些問題。
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
在說保險之前,我們先來科普一下《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具體應包括: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由此看來,《婚姻法》對於婚後的所有財產都有約束性,這當然也包括保險,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保險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比如以下這四種情況,就屬於個人財產:
在這裡保哥要著重說一下前兩個:
父母出錢為一方購買的保險:
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父母為我們購買的保險,嚴格來說是屬於父母的財產,跟夫妻共同財產沒有一毛錢關係,所以離婚自然也是不需要分割的。
作為保險受益人獲得的理賠金:
同樣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其中一方作為保險受益人獲得的重疾理賠金、傷殘理賠金等都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會被分割。
哪些保險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
保哥梳理了下,大概有以下三類保險,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
1、婚前購買的保險,婚後仍然在繳費
主要針對壽險、重疾險這類長期險,因為繳費年限往往比較長,會出現婚前購買,婚後仍然需要繼續繳費的情況,那麼在婚後所繳納的保費也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
2、婚後購買的保險
只要是發生在婚後的投保行為,不管是為自己投保,還是給愛人投保,甚至是為父母投保,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理財險產生的收益
像年金險這類理財險,會每年持續產生收益,所以即使是婚前購買,那麼婚後產生的收益,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需要分割的保險,怎麼分?
都說成年人談錢傷感情,但感情都沒了,就只能談談錢了~
如果夫妻二人可以達成友好共識,商量好具體的財產分割方案,那是最好不過了。
但如果不能達成共識,或者實在不知道怎麼分的話,一般會有兩種處理方式:
- 退保,平分現金價值
一般長期險都具有現金價值,如果申請退保,可以拿回一部分錢,退回的現金價值兩個人平分就可以了。
不過,大多數情況下,退保是有損失的,特別是人身險。
能返還多少現金價值還不好說,一旦退保,就要自己再重新投保。
問題在於,年齡越高、保費越貴,萬一身體條件不過關,還會被拒保。
所以除非是逼不得已,保哥還是建議使用第二種方法:
- 不退保,按保單的現金價值做補償
雙方進行協商,繼續保留原有的保單,被保人則需要支付離婚當時保單現金價值的50%給對方作為補償。
比如,一份保單在離婚時的現金價值是10萬,那麼在不退保的情況下,你就要分5萬給對方。
不過,選擇這個方式,需要注意兩點:
1、投保人變更
如果保單的投保人是另一半的話,那麼就需要做一個投保人變更的操作,把投保人變為自己,否則可能會出現對方不繳費或者直接退保的情況。
2、受益人變更
很多夫妻在投保壽險時都會指定對方為受益人,離婚後如果沒有進行受益人變更,那麼一旦出險,受益人還是投保時指定的夫妻雙方。
而根據《保險法》的司法解釋規定:「受益人的約定包括姓名和身份關係,保險事故發生時身份關係發生變化的,認定為未指定受益人。」
如果是未指定受益人,那麼被保險人死亡時,理賠金就會被當做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法定繼承人領取。
很多人並不知道這一點,還因此鬧到了法庭,所以為了避免糾紛,保哥建議,離婚後一定要及時變更受益人。
寫在最後
花好月圓人長久雖說是世人的期望,但世事無常,生活未必總能如我們所願。
既然愛與婚姻已成往事、不可逆轉,那麼就更應該懂得保護好自己的權益。
不過,保哥還是希望大家永遠不要用到這些,畢竟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