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寶品鑑】宋代墓磚

河南博物院 發佈 2019-12-31T06:01:25+00:00

字號不知姓名軍人屍首,年約三十四五已來,政和八年正月十二日葬刻文:乙丑九十八字號不知姓名軍人屍首,年約二十一二已來,宣和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葬刻文:甲子七十一字號不知姓名軍人屍首,年約二十七八已來,政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葬刻文:甲子七字號 o o 士李元屍首,政和四年二月二十 o 日

宋代墓磚,陶質,宋代,長寬均為33厘米左右,高約6厘米,重10千克左右,共十五塊,除了其中的兩塊略有殘損之外,其餘均保存完整。1967年發現於河南滑縣八里營公社(鄉)萬集村,現藏河南大學文物館。

1967年,河南滑縣八里營公社(現改為鄉)萬集村(原名沙波寨)的農民在當地修避水台的時候,發現了一個占地面積較大但是形制簡陋的古墓群,其中出土了一些帶字或不帶字的方磚,被部分農民帶回去作他用。當時的縣文化館搜集到幾塊帶字磚,根據內容判斷其為軍人墓地,河南大學教師宋采義先生等聞訊後與滑縣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到當地進行了調查,根據群眾的描述以及文獻記載,推斷這片墓地應該是宋代衛南縣的漏澤園墓地。河南大學所藏的這幾塊墓磚就是當年宋采義等老師在調查時所收集到的,原有30多塊,但由於間隔時間太長,其間又經歷了文物館的重修,如今僅剩下十五塊。磚塊基本都為青灰色,年代均為宋徽宗時期,規格較統一,約為33×33×6厘米,重10千克左右,僅單面有字,字跡雖然不美觀,但基本都算工整和清晰,現將其所刻內容分別摘錄如下:

觀察發現,這幾塊墓磚上面的刻字內容較為簡單,記錄格式基本一致,大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信息:死者編號、身份、姓名、年齡以及埋葬時間。為了便於進一步的分析,將磚銘反映的內容整理為下面的表格:

表格提供的信息有以下幾個方面:

編號:由上表可知,每一塊墓磚所代表的墓主人都有唯一的編號,且都為「干支 + 數字+『字號』」的格式。一般來講,漏澤園墓磚的編號依據是否包含千字文可以分為兩種類型,後者通常以一百為一個計數單位。據記載當時的政府只是強調要有編號而沒有規定具體的編制辦法,因此已發現編號形式也不盡相同。像滑縣這樣採用第二種類型,很可能與使用千字文編號本身需要工作者具備一定的文化水平,以及以整百計數更加便捷有關。

身份:十五塊墓磚上出現的身份有軍人、百姓以及賊人三種,這些人基本都處於社會下層;其中在乙丑五十字號墓磚上出現了稱呼女子為「婦人」的情況。「婦人」一詞在宋代既可以作為全部女性的統稱也可以作為對已婚女性的專稱,這裡應該是後一種情況。另外還有一磚出現了「賊人」一詞,這是宋代對於盜賊的稱呼;磚銘的記錄明顯以軍人居多,占已知身份人數的53%以上,這種情況在已發現的宋代漏澤園中具有普遍性,聯繫當時社會長期存在的「冗兵」問題,可以推測解決士兵的死葬問題是漏澤園設立的一個重要原因。

姓名:十五塊磚中只有部分人留下了姓名,還有相當一部分為「不知姓名」的情況。其中編號為乙丑五十字號的墓磚銘文中出現了「阿苗」的字眼,在漏澤園磚銘中稱呼女性為「阿*」的現象很普遍,如三門峽漏澤園的墓磚上就有「寡婦阿黨」「婦人阿皇」「老婦人阿陳」等稱呼,滑縣漏澤園還出土有「是妻阿李」的磚銘。據《雲麓漫鈔》記錄,宋代「婦人無名,以姓加阿字。」歷史上能夠留下全名甚至有字和號的宋代女性均是出身中上階層的官宦人家,一般婦女的正式稱呼通常都很簡單。

年齡:滑縣漏澤園留下年齡者從十二三到四十五六不等,基本都為青壯年,其中一半以上是軍人。滑縣臨近黃河故道,北宋晚期這裡經常發生決堤事件,而政府又視此地為阻擋遼軍南下的重要河流屏障,所以朝廷常徵調大量的民工和軍士來此修築水利以及軍事防禦設施,這些人很可能就是在這些繁重而危險的工作中英年早逝的。

紀年:據宋采義老師記錄,當時發現的這批墓磚紀年都集中於宋徽宗後期的政和、重和以及宣和三個年號之間,殘存下來的這十五塊則只剩下政和與宣和年。其中編號同為「乙丑五十字號」的兩塊磚,雖然細節部分有些差異,但其內容大體相同,應該是屬於同一個人的兩方磚;而編號為「乙丑九十八字號」和「乙丑九十字號」的兩塊墓磚,雖然編號相近但內容完全不同,應該是代表不同的死者。

比較研究

本文所介紹的這幾塊墓磚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做墓誌的簡單代替品,但並不算是真正的墓誌,墓誌作為一種重要的器物類型有著自己的特徵,包括標誌墓主人;有較為統一的規格及行文規範。[14]刻字墓磚與墓誌具有相同的目的,但在外形形制以及銘文文體上還不夠完善,與這些帶有刻字的墓磚最為接近的是考古發現的幾批刑徒墓磚。刑徒磚也叫墓誌磚,是在刑徒死亡後作為一種隨葬品與之一起下葬的,上面記錄著刑徒的相關信息,起到標識其身份的作用,多數以建築用磚改制而成。目前考古發現的刑徒磚主要集中於秦漢兩個朝代。

秦朝的刑徒墓磚主要分布於陝西西安一帶,典型的考古發現有秦始皇陵西側趙背戶村秦刑徒墓,驪山刑徒墓等。根據磚瓦上面的文字推測,其年代上限應該是秦始皇二十六年(221年)統一六國時,下限年代為二世二年(208年)左右。所使用的材料多為建築用的板瓦,而這些瓦片大小不一,花紋不同,顯然並不是專門用來做墓誌磚的,其上的書刻字跡潦草,笨拙,書寫者的文化水平應該不高。根據發掘報告的總結,這些墓磚上的行文格式大致有以下四種:地名與人名;地名、爵名與人名;地名、刑名與人名;地名、刑名、爵名、人名,其中以第一種與最後一種情況的數量居多。報告顯示,瓦文記錄的十九個死者中,有十人是服居貲勞役,這十個人又能分為以下四種,一是無力償還罰款的免任官吏,二是平民,三是私家奴隸,四是官府隸臣妾。可見被埋葬者多數社會地位偏低,而且出土的屍骨葬式雜亂無章,甚至存在一個墓坑裡埋葬多具屍骨的情況,一些屍骨上面甚至有明顯的傷痕,似乎是被殺戮或者虐待致死的。《史記·秦始皇本紀》里記載「作宮阿房, 故天下謂之阿房宮。隱宮徒刑者七十餘萬人, 乃分作阿房宮, 或作麗山。」可見當時的刑徒從社會底層而來,且數量龐大。

(來源:始皇陵秦俑坑考古發掘隊.秦始皇西側趙背戶村秦刑徒墓[J].文物,1982(3).)

漢朝的刑徒墓地主要分布於今河南西部洛陽一帶,考古人員在東漢洛陽城南郊和河南省偃師市佃莊鎮西大郊村西南都有較為重要的發掘。其年代主要集中在永元十五年到延光四年之間,出土刑徒磚以永初元年(107年)、永初二年(108年)以及元初六年(119年)為最多,這三年的加起來占到出土和採集的刑徒磚的70%以上。而墓磚多以當時工地上廢棄的磚塊為原料,這些磚有大小兩種規格,均為素麵,部分質量很差,以至於發掘出土後不久便風化了。磚塊上只有正面用刀筆刻字,從右往左豎行排列,書體都是隸書。一些磚是刻寫者將舊的磚銘用陰刻的方法劃除掉,然後在空白處再刻上新銘。其格式大致有以下七種:1.僅刻姓名;2.「無任」或「五任」+姓名;3.郡縣名+姓名;4.郡縣名+刑名+姓名;5.「無任」+郡縣名+刑名+姓名;6.「無任」或「五任」+郡縣名+刑名+姓名+死亡日期;7.在6的基礎上標註了屍體在此。在這些刑徒中包括兩個階級,即封建統治者與勞動人民,而多數勞動者為農民,他們主要從事修建宮殿、營造陵墓、修築城池、燒磚制瓦等繁重的體力勞動,這些人往往未及刑滿就被折磨而死,死後僅僅以一個淺坑埋葬,有的甚至被人用亂刀活活砍死,至今遺骨上仍殘留有刀痕,一些刑具也還保留在遺骨上,令人觸目驚心。

(來源: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洛陽工作隊.東漢洛陽城南郊的刑徒墓地[J].考古,1972年(4).)

通過比較很容易發現,年代較晚的宋漏澤園墓磚在分布範圍上明顯比前兩者要廣,墓磚所用材料也由隨意性較大變為具有一定規制,後期可能有專門製造的原料;其格式也趨於規範化,包括記錄的項目以及項目書寫的順序等;書寫方面進步不大,很少有書寫工整美觀者,大部分書寫隨意,字跡潦草,這應該與所有者的社會地位偏低、數量較大以及死亡倉促有很大關係。但無論如何,這種用磚志記錄死者身份的行為正在作為一種社會管理制度而不斷被完善,是政府在振恤和易俗方面的一次制度化的嘗試,為之後助葬制度的發展提供了必要的經驗;秦漢刑徒墓磚從它們的目的和內容來看,也已經具備了墓誌的雛形,對後代正式定型的墓誌產生了直接的影響,起到了先導的作用,這些墓磚墓瓦也為我們保存了諸如社會制度、刑法規定、職業、地名等等許多方面的珍貴資料,對後人進一步研究和了解古代社會具有一定的的參考價值。

作者簡介

王瀟濱,女,河南大學歷史文化學院考古文博系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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