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房?婚姻法規定:有這3種情況,離婚時房產不再平分

律師幫幫法律諮詢 發佈 2020-01-07T08:25:22+00:00

近幾年,我國離婚率節節攀高,「婚姻」二字說難不難,說易不易。不過婚姻關係一旦走到盡頭,夫妻財產分割是必然,而房產作為最核心重要的財產便是首當其衝,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買房,這都是為了儘可能保障新婚夫妻未來的幸福生活,何況現在生活壓力如此巨大。

近幾年,我國離婚率節節攀高,「婚姻」二字說難不難,說易不易。不過婚姻關係一旦走到盡頭,夫妻財產分割是必然,而房產作為最核心重要的財產便是首當其衝,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買房,這都是為了儘可能保障新婚夫妻未來的幸福生活,何況現在生活壓力如此巨大。


但現實中的許多夫妻卻不得不面臨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那就是房產分割。很多人認為,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平分。那麼,房子到底是不是都是要平分呢?你知道嗎?下面我們就具體來看看。

一、婚後男方父母出資購房,登記了男方或男方親屬的名字 。如果房子是男方父母出資全款買的房子,登記了男方母親的名字或者男方的名字,即使是婚後,該房子應認定為夫妻一方所有,女方無權分割。而如果男方父母支付了房子的首付,雖然後面的貸款由夫妻共同承擔,但該房產也認定為男方所有。



二、婚前男方購置的房產且只登記了男方的名字。如男方婚前全額購置的房產且只登記男方一人的名字,離婚時,房產肯定會作為男方的個人資產與女方無任何關係。


夫妻關係續存期間該房產的增值部分和支付貸款部分財產,離婚時,男方若想擁有該房產,應給予女方相應的補償。


三、房屋為婚前男方付首付款,婚後夫妻共同還款,戶主姓名為男方。法律規定這種情況依然屬於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如果雙方要離婚,房子歸男方所有,根據夫妻雙方共同還貸款的部分以及後續房子的升值空間部分做考量,男方需給予女方一定的經濟補償。剩餘年限的貸款由男方一人償還。



那麼,既然有不平分的肯定會存在平分的情況,你知道哪些情況不平分嗎?三種平分的情況:

一、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買房,房產證寫的雙方的名字,離婚時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二、雙方婚後買房,房產證上不管寫了誰的名字,都要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三、夫妻在婚前,由雙方父母共同出自給孩子買房,婚後視為共同共有,離婚時,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分割房產。


事實上,婚姻法是私法,它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它允許夫妻用契約、協議的方式對他們在婚前和婚後財產的歸屬、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以及對第三人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分割等事項做出約定。


從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財產制適用的制度。並且在離婚財產分割的時候,約定往往先於法律考慮,法律認為,夫妻有權處理自己的財產問題,對自己擁有的財產享有支配權。

而夫妻財產也是按照協議內容進行財產分割的,關於分割,有協議的按照協議內容進行財產分割、比如雙方協議房產加名後加名一方擁有30%份額,那就按房產價值的30%分割。沒有協議或者雙方協商不成的,可以走訴訟程序向法院申請判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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