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時期盜墓之風盛行,政府雖有心、卻無力,導致文物慘遭破壞

老陳談趣史 發佈 2020-03-05T11:40:45+00:00

他們盜墓的原因各種各樣,盜墓的手段匪夷所思,參與盜墓的人群更是涵蓋了包括匪徒群盜、僧侶、守陵人、風鑒家、古玩商人、學生在內的個體,甚至就連當時的外國人也有不少參與到盜墓的過程之中,使得不少文物外流。

導讀:

民國時期,盜墓之風盛行於全國。不僅有軍閥或官方組織的軍盜與官盜,更有以個人或團伙為主體的民盜。

他們盜墓的原因各種各樣,盜墓的手段匪夷所思,參與盜墓的人群更是涵蓋了包括匪徒群盜、僧侶、守陵人、風鑒家、古玩商人、學生在內的個體,甚至就連當時的外國人也有不少參與到盜墓的過程之中,使得不少文物外流。

他們或是因為求財、或是因為社會動盪等因素最終走上了這條不歸路。雖然當時的政府採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收效甚微。


一、盜墓之風的嚴重狀況

1、官盜

晚清到民國初期發生的盜墓案頻繁發生,並在民國中期達到高潮,到民國晚期開始減少。這一時期軍盜與官盜記錄雖然少,但所發生的都是大型盜墓案,影響最大的就是孫殿英盜清東陵

除此之外,又有西北系軍閥首領馮玉祥於1928年在豫盜掘袁項城陵墳。歷任豫東討賊軍第一路總司令、聯軍副司令、河南省省長的靳雲鶚曾於1921-1923年挖掘河南新鄭附近的以鄭公大墓為代表的一批古墓葬;民國陝西境內的土著軍閥黨玉崐曾於1927年組織人馬盜挖陝西省寶雞市鬥雞台諸地古墓

官盜方面,1932年,天津《大公報》曾刊載了皖北修築淮堤的監工私掘鳳陽古墓盜取珠寶事件。1933年,在安徽壽縣朱家集地區的國民黨地方官員以「救荒」為名,授意朱鴻初、龐子平組織百餘民工,盜挖朱家集境內的楚幽王墓

2、民盜

自東陵盜案發生以後,盜墓之風甚熾,土匪結夥成群以盜墓為生,此類案件很多。1930年,豫西匪徒曾多次發掘古代帝王陵寢。自稱盜陵匪的李大腳,帶領匪徒,在當地土人的引導下,盜掘古墓。據聞其所盜之陵最多,獲得珍貴古董不下三千件。

1934年,匪徒盜墓案到處發生,且以北方地區猶多。3月30日,密雲縣世為劉宅看守墳墓的張有成,發現墳墓被盜向主人報告。

「謂有大批盜墓匪將墳墓掘開,盜取殉葬之物,彼等持有槍枝,為數不下百數十人,明目張胆,逐個前往挖掘,村人稍忤其意,即行開槍射擊,現已將墓掘開三座,屍首外露,白骨狼藉,為狀至慘……」《時報》

同年5月,又有玉田縣多次被匪徒盜墓。

「日前城南公主墳夜間被盜未遂……而昨日又發生盜挖七墓一案,頗為驚人,緣城內住民李姓,戶大族繁,明清歷代均任顯爵,其祖塋在城西坎上莊南,墳墓頗多,碣碑林立。日前竟被匪盜挖較貴者七座,殉葬珍品,悉數被盜。」

6月3號《大公報》又報導了一起盜墓事件:

「保定城東馬家莊,有巨紳吳殿侯之墓,龐然巨冢,松柏參天,碑碣林立,二十九夜土匪數人,將古墓掘開,盜去珍品甚伙。」

從中可以看出這一時期盜墓以群盜為主,這些匪徒一般為數十人結夥,執械掘盜殉葬物品。另外,還有其他盜墓人群,如:

僧人:1936年7月2號,新聞報導了一則有關北平關帝廟住持僧人果通的盜墓案。該僧人俗姓郭斌,因染有鴉片,為窮所逼,與數人結夥,由民國二十一年秋間,開始盜墓,在通縣、大興、三河及市郊等處,作案數十起。

看墳人:看墳人勾結匪徒盜墓,1932年7月29日,平西距五台山附近的龍家村,有前清肅王豪格之墓,建築極為宏壯,看墳人勾結挖墓匪徒將該古墓挖盜,所有殉葬物品,悉挖盜一空。

風鑒家:1936年,《大公報》曾多次報導有關風鑒家劉潤齋的盜墓案。其借看風水之名,實為將塋墓地勢,默記於胸,暗中與匪徒勾結實行盜墓。

「前步軍統領烏恪謹,待伊甚厚,因令其代看風鑒,每年送劉洋一百五十元,三節更另外送錢,故劉對烏之祖塋情形極為熟識……又前內六區署長延庚,在北苑西羊坊有祖塋一座,延本世家,故塋中所葬之靈柩,殮物非常貴重。此塋地風鑒亦為劉某代看者,對於塋中一切事項,無不盡悉。劉乃勾結匪人盜掘,首先掘挖烏延二家塋地。儼如探囊取物。」

古玩商人:也有許多古玩商,想作發財的痴夢,便勾結不肖之徒,專作盜古墓的勾當,如1931年北平6月27日電,多爾袞墓被其七世孫中銓勾結古玩商及守墳人盜掘

學生:1934年12月,《時報》《新聞報》《神州國醫學報》等都曾載刊了《南通醫科學生掘墓案》。

「城南公共體育場迤南一帶,有義冢廣約六十餘畝,荒墳累累,為貧苦之人埋骨場所。本月中旬,有南通學院醫科二年級學生沙義桂、嚴家嗣、黃奕、陳且、王世匡等,為製作人體骨骼,竟前往該義冢內,大舉發掘,計被掘發男女墳墓三十餘處。」

國人之外,洋人也參與盜墓。一些外國人來華以考古、考察、傳教、探險等為理由,頗具有欺騙性。1928-1934年,加拿大傳教士懷履光夥同美國人華爾納,盜掘了包括洛陽金村等8座東周王陵在內的一批中國古代墓葬,其盜墓活動持續時間長達6年。此種事件,也曾散見於報紙中:

「彭山縣屬洞橋物地方,於上月杪突來外籍教士二人,一為英籍名陶然士,一為美籍,名葛維儀,在該處掘墓一座,取出古物五十二件,裝入木船逃走。」

更有日本人,在武裝占領中國土地的同時,公開以考古發掘為名在中國進行盜墓。

1935年,南滿醫科大學教授黑田源次、竹島卓一以日滿文化學會的名義調查遼慶陵;1938年,「奉天國立中央博物館」館長三宅悅宗、齋藤武一帶領「考古隊」,盜掘撫順遼金時代土城遺址;由東京帝國大學等高等學術機構,以東亞考古學會名義派出各種「考古隊」在中國境內進行盜掘等。

由上可知,民國時期盜墓之風,無論是次數、涉及地區還是盜墓群體,都已經達到了相當嚴重的地步,盜墓成風乃不爭的事實。


二、盜墓之風的成因

民國時期的盜墓之風,以盜取財物、社會動盪為主要成因,這與古代厚葬風俗有很深的淵源。然而,由於我國歷史悠久,社會生活多元複雜,表現在盜墓動機上,就不僅僅是為了謀財,有的是為了復仇,有的是為了泄憤,有的是出於某種政治目的等。

1、 謀財

民國時期,謀財獲利是盜墓之風的主要成因,單純的利益驅動刺激著盜墓者走上了這條不歸路。

「豐財厚葬以啟奸心,或剖破棺槨,或牽曳形骸,或剝臂捋金環,或捫腸求珠玉。」

魏晉時有位古人曾說過,正是墓葬中豐厚的隨葬品,刺激了盜墓者斂取財富的慾望,使得他們無視法律的嚴厲制裁、傳統道德的無情唾棄,走上了發掘古墓之路。

民國時期,以謀財為利的盜墓事件各地到處發生,被挖者大多是古墓及官員墳墓。1934年,天津《大公報》記載了彰德唐駙馬之墓被掘的狀況,

「由內中盜出黃金鳳冠一隻、玉鳳凰一隻、黃金如意一隻、玉如意一柄、珍珠被子一條……黃金燭阡等,共百餘件,聞此批古物,值價約數百萬元之巨。」

1935年,河北玉田縣明代名臣邊大壽之墓亦被人盜掘了,所損失的有御賜青龍劍一口,價值五十萬元;避水雲珠一顆,價值三十萬元;此外尚有零星寶物,共值一百餘萬元。

在巨大的利益的驅使下,盜墓者們摒棄了一切道義與恐懼,鋌而走險,唯利是圖。除了獲取金銀珠寶、玉器古玩之外,有的盜墓者只是為了竊取磚石、木料、壽衣等以便建築與出售。總之,謀財是盜墓的最主要促動因素。

2、 社會動盪

在民國時期,不只存在國內軍閥混戰,還有長達14年之久的抗日戰爭,社會動盪,因物價高昂,加以地方橫徵暴斂,於是大多數人被迫走上了盜墓之路。

在戰爭年代,不論是軍人還是老百姓,盜墓都會成為其一種選擇。如曹操在軍中成立「摸金校尉」,同樣的,民國時期孫殿英盜掘清東陵,也是出於戰爭的需要。

有關記載很多,1939年,署名「泰山」者著文《盜墓奇聞》道:

「自中日事變起後,生活程度日以高昂,中下階級之居滬者,固不勝擔負,紛紛作返里之計……此中除富有者外,多平日賴力作餬口,一且失業,窘處鄉間,生活問題當然大起恐慌,因此鋌而走險之人甚多……一般窮極無聊者,乃垂青於枯骨,結合同志,物色較冷僻地方之墳墓,在深夜將其掘開,反屍倒骨,盡攫殉葬之金銀以去。」

戰爭之外,導致社會動盪的因素還有災荒。1937年中日全面戰爭爆發前夕,豫西扶溝、西華等縣,因去年天氣乾旱,田禾盡枯,致釀成巨災,各縣貧民結隊,搶劫各村糧食,不但糧食搶劫一空,衣物亦無餘。戰爭、災荒所引發的社會動盪,直接導致很多人為生活所迫,進而走上盜墓之路。

「凡新安葬之墓多被盜開,棺中衣物首飾,全行盜去雲。」

3、 其他因素

除了上述盜墓原因外,還有其他因素引發盜墓之風,如泄憤、醫學研究、出於某種政治目的以及匪夷所思的原因——盜骸制炸藥等。

泄憤:1930年,因馬玉仁召集舊部土匪,在阜監各署大肆滋擾,商農損失不貲,營長周振中於進剿時陣亡,該營所部與被害人民,竟將馬玉仁祖宗墳墓,悉數發掘以泄憤。

醫學研究:1934年,新聞多次報導了醫校學生盜掘荒墓屍骨事件,其目的為研究解剖。西洋各國也有同樣的事情發生,他們的目的不是為了發財,而是為了便利醫學界研究。

「政府對於醫學界所需要捨不得花錢去收買屍體,他們竟自己出馬去盜,他們把所得的『貨物』,裝扮成一個病者或是醉漢,抬著他們傲然過市,誰也想不到那是死屍。」

制炸藥:1917年,浦東某鎮一帶被賊挖開偷盜的屍體不下二三十具,此種竊賊非僅盜竊棺中飾物,並盜竊屍骨以作配製炸藥之用。

」1923年,圖民人張順貞之十五世祖名宦張中江公之墳塋,亦遭發掘,該竊賊等目的不專在於冢中所藏之明器及金銀珠寶等,「兼取屍骸,採用內蘊之燐質,製造各種丸藥,效力甚宏,得善價之故」。

盜掘墓葬的動機各有不同,原因也是千奇百怪,正是由於人們或貪婪、或憎惡、或愚昧的心理,才導致了「古今未有不發之墓」的現象。


三、盜墓成風的應對舉措

面對盜墓之風的嚴重狀況,中央和地方政府制訂、頒布政策和法令,社會各界也爭相呼籲,以抵制盜墓之風。

1、 政策為遏止盜墓狂潮,中央政府明令各縣對盜墓案件,嚴懲不貸。

以1933年4月陝西為例,僅西安《新秦日報》《陝西國民日報》刊載諸如「咸陽小陵冢被掘,警方嚴加稽查」「長安保衛團奉諭緝拿要犯」「華縣格斃盜墓賊犯」等消息就有10餘條之多。

1934年11月8日,司法行政部「通飭平津各地法院,嗣後遇盜墓案件,應依律嚴予懲辦,以輯梟風。」

1936年3月17日中央社電「蔣院長電令商震」稱,「據內部報告,安陽一帶,盜掘古墓之風,又復猖獗,且涉及中央研究院工作區域,請令該管區督察專員,嚴予制止等情,查盜掘古墓,本院迭令嚴究……仰該主席迅飭督察員,依法嚴究,歸案懲辦,並迅籌有效方法,防止再度發生,所有辦理情形,並仰隨時具報。」

1937年4月26日,「今政委會綏靖署特聯銜通令冀察各機關,嗣後凡有事主及古玩商等勾結匪人盜墓,一經查實,一律即處死刑。」

面對嚴重的盜墓之風,政府部門採取了多種具體應對措施,予以獎懲。如獎勵地方官員捕獲盜墓賊,以此辦法動員社會力量抵制盜墓。山西省政府對於緝獲盜墓犯出力警士,指令給予二十元緝捕費予以補償。

1943年,對於滬郊盜墓之風,上海市政當局切實查禁,「除細賞三千元,購緝盜墓人犯外,並分令所署協緝,以維法紀。」

又制定考核縣長辦法,督促緝辦盜墓案犯,以山西為例:「查晉南一帶劫墓案件層見迭出,各縣縣長率多視為故常,一報了事,對於緝捕贓犯漫不加意,甚至有諱案不報,希圖卸責者,長此以往者,深恐已犯者逍遙法外,未犯者從而效尤,亟應嚴定縣長考核辦法,並令飭注意防範期收肅清之效。」

1934年11月16日,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召開會議,議決通令各省府嚴禁盜掘古墓,並妥加保護。凡各地發現古物,應即呈報政府,交會保管,如該物與該地有特殊關係者,經許可得由地方政府保管。

也有非專業組織機構,擔起了保護古墓的重擔。1916年以探花吳蔭培創辦的吳中保墓會,專以保護名人古墓。1929年6月,蘇州市工務局修建鐵路時,曾發現古墓一處,該墓附近有張天師墓一所,於是民眾咸起反對,吳中保墓會吳陰培聞訊,除派人前往殮查外,本人又多次履勘,擬函請工務局另劃路線。

2、 法令

關於盜墓法令清朝已有,制訂的非常之嚴,盜墓者處以凌刑,所以晚清時期盜墓案相形較少。1911年,辛亥革命結束了中國兩千多年的封建君主專制,在《優待清室條例》中規定:

「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其宗廟陵寢永遠奉祀,中華民國酢設衛兵加以保護。」

然而,民國政局動盪,長期軍閥混戰,這一條例很快就失效了。早在北洋政府時期,為了遏制盜墓之風,北洋政府內務部頒布了《保存古物暫行辦法》。

1930年,國民政府公布了《古物保存法》,對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設立及職責作出明確規定。1934年11月14日,北平軍分會又擬定了懲治盜墓條例:

一、攜兇器盜墓者,處無期徒刑;二、以盜墓為業者刑同;三、加暴行於故丁公然盜取者死刑;四、結夥三人以上,持槍盜墓者處死刑。

1936年,對於近來各地的盜墓案件,江西省政府發布法令:

「各縣盜墓案件改屬軍法審判,縣長及區保甲長並負緝犯交案之責,令仰遵照。」

民國時期有關嚴禁盜墓的法令條例的制定,有利於建立適應近代社會需要的反盜墓制度,從而推動了近代中國反盜墓活動的法治化、制度化。

3、 社會輿論

政策、法令之外,社會團體及士紳等也聯合要求保存古墓,倡議禁止盜墓社會團體方面,1924年,上海同人會呼籲請禁止盜墓:

「浦東一帶,凡上南川奉寶各邑境內,時常發生盜掘墳墓,窺掠葬物情事,此輩大率為江北崇明等處之客籍匪類……此等慘無人道之事,該匪等實屬目無法紀,若不嚴刑拘辦,不足以儆效尤。」

同年,政府批准商承所變賣廣東流花橋至三元里地方五百餘畝,內有回教先賢萬葛素古墓及回族歷代墳塋百萬餘穴,於是上海回教聯合會、天津回教聯合會等團體曾多次致電省長廖仲愷電請保護古墓。1934年11月7日,寧波旅滬同鄉會昨電蔣委員長嚴禁盜掘墳墓,懇請「以戢匪風而安桑梓」。

各地士紳也相繼呼籲禁止盜墓。1918年開封蒼頡之古墓旁的古楊數株經村民私自伐賣後,學界趙君、青運、劉學純等設法干涉保存古蹟。

1934年,天津《大公報》曾報導洛陽當地士紳李子安等33人,為保護新舊墳墓起見,特聯名具呈豫洛十區行政專員王次甫氏,請嚴緝劫墓犯,並懇轉呈豫省府,另訂懲治劫墓犯單行法規,以期除暴安幽,糾正風化。

社會輿論的爭相倡議,對政府當局施加了一定壓力,有利於督促盜墓案件的嚴厲緝辦。


結語:

通過梳理民國時期的盜墓成風、原因及對策。從中可知,社會動盪不安對盜墓成風產生了巨大影響。時至今日,仍有大批的盜墓案件發生。

因此,維護社會安定,進而採取綜合治理措施,是從跟本上解決盜墓成風問題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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