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罪惡滔天,如何遏制婚外情?維護婚姻公平,專家作如此建議

石家莊普法 發佈 2020-03-07T03:38:09+00:00

​婚外情帶給我們的傷害太大了,日益高企的離婚率,不斷降低的出生率,惡性婚外情傷害案件,泛濫的情殺事件,性傳播疾病的蔓延,日益貪婪自私的人性,婚姻道德標準的倒退,也加大了掃黃事業的難度,這些都是婚外情罄竹難書的罪惡。


婚外情帶給我們的傷害太大了,日益高企的離婚率,不斷降低的出生率,惡性婚外情傷害案件,泛濫的情殺事件,性傳播疾病的蔓延,日益貪婪自私的人性,婚姻道德標準的倒退,也加大了掃黃事業的難度,這些都是婚外情罄竹難書的罪惡。

婚外情泛濫之勢銳不可擋,導致了無數的家庭悲劇,讓無數的良家婦女更是陷入了痛苦的深淵,為此患上抑鬱病症的女性更是不計其數,更有甚者讓無數情感忠貞者付出了生命的代價。

婚外情的泛濫,源於出軌成本太低,離婚太過自由,婚姻自由我們走在了世界的前列!

在我國婚外情為何如此失控呢?婚外情之所以到處作惡,究其原因,我國幾無制約婚外情的法律條文。即使部分法律條文有所規定,也去蜻蜓點水般不痛不癢,施害者得不到相應的懲罰,導致他們無所畏懼,在慾望的世界裡不斷作惡。

我國是離婚成本最低的國家之一,遠遠「優於」歐美等已開發國家的水平。換個說法,我們國家走在了「性」解放的世界前列,甚至把歐美等已開發國家遠遠甩在了身後。在我們的婚姻制度面前,歐美的婚姻制度都弱爆了,太不「人性化」了。

我國的婚姻制度絕對是最為寬鬆的婚姻制度之一。這部法非常強調強者的權利,而忽視了真正需要保護的弱勢群體權利,婚姻制度如果不是為了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它就失去了存在的價值。

縱觀我們的婚姻制度,對於弱勢群體除了務虛的幾處條款,對弱勢群體權益幾無保障,這是這部法律常常被詬病的地方。如果仔細研究我國的婚姻制度,你會發現,這部制度簡直是強者的天然保護傘,無論強者在婚外情中如何放肆,他的財產權益都受到保護。

這部法律不但強調婚前財產的利益,也幾乎不追究過錯方的責任,更不會對過錯方有什麼懲罰性的制裁,甚至過錯方還可以公然隱匿財產。

財產如果轉移好了,他們就可以獨吞這些財產。即使事後隱匿財產被發現,也不會有什麼大不了的後果,最壞的可能就是平分。既然如此,財產不轉移白不轉移,反正也不會有什麼嚴重的後果!如果另外一方要調查,累死累活還不一定查得到。

研究透了我國的《婚姻法》,有能者完全可以放縱情海,而毫無顧忌,財產有法律可以提供保護。強者婚前財產多,如果他選擇離婚,配偶也帶不走一分,甚至動動心機,還可以從對方那裡摳出財產來花花。

對於玩弄感情的花花公子,我國的《婚姻法》簡直堪稱完美。若問世間哪裡婚姻制度最好,花花公子一定齊指我們泱泱大中華,因為只有我們的《婚姻法》可以保障他們玩弄婚姻和感情後,拍拍屁股走人還幾乎不受任何損失。

有人說我們《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也規定,「無過錯方離婚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三) 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上述四種情形可以申請損害賠償,這是有漏洞的法律條文。比如說,花男花女經常出軌,但他們並不同居,也不涉及重婚,即使你是婚外情的受害者,明知玩弄婚外情,你申請離婚,你也沒辦法獲得賠償,他不涉及重婚和與他人同居的法律條例,自然就無法主張權利。

就算你可以申請損害賠償,可是賠償的金額可能少得可憐,也沒有明文規定具體金額,這得看看法官的主體意志,還得看法官的心情。如果法官們也認為出軌不是什麼大事,攤上這樣的法官,你覺得你能獲得多少賠償呢?

對於志在維護愛情忠貞的人來說,婚外情就如用刀子捅刺他們,會導致他們莫大的心理傷害。無數受害者也因婚外情被傷得體無完膚,輕則幾個月寢食難安,身體每況愈下,重則抑鬱生病,甚至要命。這種精神的損害常常無法估量,可是法官在量化精神損失的時候,都是從輕的原則。

在絕大多數法官看來,精神上的傷害不算什麼事情,身體上物理傷害才是大事,所以導致了精神損害賠償是非常低廉,甚至不足以治療抑鬱症費用。據我同從事多年離婚官司的法官溝通了解,精神損失費用一般能判到3萬就相當不容易了,能到5萬以上都是鳳毛菱角了。

精神損失賠償不痛不癢,對於婚外情的施害方,根本沒有任何震懾力,導致了現在的婚外情形勢越來越嚴重。我們的《婚姻法》過於寬鬆,無形中起到了推波助瀾的意義。

我國的婚姻制度強調強者的財產權利。而強者本身更加注重「欲」望和感受,更加追求自我價值的實現,自然就會去追求更多的異性資源,導致他們有些強者不但有小三小四小五,甚至還有小七小八。

而弱勢群體卻還在為安全感和生存權努力拚搏,他們往往成為了婚外情的受害者,卻只能以淚洗面,陷入情感的泥沼痛不欲生。而施害者卻憑藉優勢資源,在慾海狂奔,成為異性爭奪戰中天然的勝利者。

這樣的婚姻制度無異於在縱容婚外情的作惡者,變相鼓勵有能力者出軌多占有異性資源。在他們看來,「反正我出軌沒有任何懲罰,為了還可獲得超凡的感官刺激,我為何不出軌呢?」很多強者都這樣想。

是不是婚外情就無藥可治了嗎?當然不是!

適當增加離婚成本,對過錯方實施懲罰性財產分割措施,照顧弱勢群體。

為抑制婚外情的罪惡,把婚外情關進籠子,提高離婚成本,我們究竟可以採取哪些措施呢?毛毛博士有些個人不成熟的想法,可供大家探討和參考。

如果我們適當增加離婚難度,提高離婚成本,對婚外情行為實施懲罰性措施,婚外情必將得到最大程度上的遏制。

(一)離婚時適當考慮對弱勢群體的贍養費用。

贍養費用至少兩年到三年吧,也可按照結婚年限考慮增加贍養期限,按照原有的生活標準予以補貼,而不是當地最低生活標準,增加草率離婚的成本,切實有效降低離婚率。

這方面或許美國的離婚條例可以借鑑。美國的離婚官司,法律會注重保障弱勢群體的利益,主要是婦女和兒童,導致了美國的離婚成本非常高。

美國法院通常會根據結婚年限,綜合考慮女性的實際收入,酌情考慮男方支付女方的贍養費,從而保證離婚後女性生活水準不至於下降。

如果婚姻存續10年以內,法庭可能酌情考慮贍養2到3年,直到婦女找到工作或者再婚為止,而且贍養的標準不是按照當地的最低標準,而是按照婚姻存續期間的生活標準。

如果過去婚姻存續十年以上,那麼贍養的標準可能是終身的,離婚成本之高,讓很多有錢人不敢造次輕易離婚。

(二)對於離婚過錯方懲罰性的財產分割

婚姻里過錯方既然敢於傷害配偶,那麼對於過錯方實施一定的懲罰,我覺得是應當應分的。其婚前財產按照30%可以無償補償給受害方,對於夫妻共同財產部分,至少按70%的分割比例補償受害方。

這方面我們可以借鑑法國的離婚制度,法國的《民法典》規定的財產分割簡單而嚴苛,如果沒有婚前協定,夫妻雙方的所有財產都屬共同財產。如果兩人協議離婚,財產可自行協商分配。

但是如果有一方出軌或者嚴重犯錯,包括重婚、暴力、虐待、遺棄、侮辱、離家不歸等,在財產分割時,法官會遵循「懲罰式」分配原則,判決受害的一方獲得更多的財產和贍養費。

(三)孩子撫養費另行支付,具體協商支付。

歐美國家的離婚制度,撫養費主要由男方支付,絕大部分撫養費用為男人承擔,年齡至孩子十八歲。

我國的撫養費用分配還得具體參考雙方的收入水平,或是雙方平攤,或是過錯方多負擔一部分,具體情況具體討論,或由法院酌情判定。

(四)嚴懲藏匿轉移財產的行為。

對於隱匿財產部分,法院可以支持將全部財產判歸另外一方,而且法院還將對藏匿財產一方罰款20%,以此有效避免婚姻財產的隱匿,保護弱勢群體的財產權利。

或許我們可以借鑑法國的離婚制度。法國《民典法》規定,倘若一方提起訴訟,兩人都必須如實提供財產清單。如果有人妄圖瞞報財產,作為懲罰,法庭將沒收隱瞞的全部財產。這一條或許我們可以參考,修改後為我們所用。

離婚時已開發國家尚且如此保護弱勢群體,可為何我國《婚姻法》不重點關注弱勢群體離婚利益,為何不照顧弱勢群體婚姻權益,這是我一直沒有想通的地方。

之所以我建議增加離婚的成本,加大對過錯方的懲罰成本,其目的就是懲惡揚善,弘揚社會正氣。所以我建議離婚時可以多考慮弱勢群體的利益,同時保障婚姻受害方的權益。

建議把婚外情關進籠子,震懾婚外情施害者!

原配向法院提供相應的證據,一旦「偷情罪」成立,可以有以下幾種方式的處罰措施可供選擇,僅供參考,具體數據有待考量。

1、 參與「偷情」的雙方都將處以6個月以內的有期徒刑。

想想看,六個月的有期徒刑,出來後可能工作都沒有了,老婆還可能要離婚,財產還要受損失,大部分人可能都要掂量掂量出軌的代價了。

2、或是穿上指定服飾,戴上定位手環,參與社區義務勞動1200個小時。

主要是用這種方式替代有期徒刑,類似於監外執行,屬於比較人道的處罰方式,穿上指定的服裝,帶上手環,可以監控偷情者是否再次偷情,統一的服裝,也是可以讓他們增強廉恥之心。

3、兩年之內在非工作時間不許使用手機,並且向法院繳納10萬保證金。

現代的婚外偷情離不開現代化的通訊手段,兩年之內不用手機,可以增強偷情者跟家庭的交流和溝通,同時斷絕跟婚外對象的聯繫,沒有了持續的交流,兩年時間足可以讓冷卻一切婚外的激情,無論他們的感情曾經有多熱烈!保證金是為了防止他們偷偷使用別人的手機,一經查實,即可沒收!

4、將婚外情等偷情行為記入徵信系統。

如果錄入徵信系統,找工作時,單位一定會很重視這個記錄,它關係到偷情者在單位的男女關係處理,也會影響單位的工作效率,而且單位一般很忌諱工作人員在單位偷情,影響工作,而且員工心態也大受影響。

如何把婚外情關進籠子裡面,我們可以參考某地區的法律條例。該地區其實沒有設置獨立的《婚姻法》,它把婚姻條例細則穿插於《民法》里。

「通姦罪」,則在《刑法》中做了明確的規範。

該地區《刑法》第239條規定,不分男女,「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時該地區《刑法》還規定,「其相奸者,亦同」;也就是說參與通姦的雙方,只要有通姦證據,證據一旦被確認,男人女人都會被判刑,不管你是主動出軌,還是被動出軌,都是一樣的罪過。

該地區《刑法》第245條第一項還規定,「通姦罪須告訴乃論」,即不告不理,也很人性化,如果擺平原配,也是可以逃過牢獄之災的。

想想這般操作之後,婚外情里偷情的雙方都擔心受到刑法的嚴懲,帶來一系列的後果,他們將會失業,名聲將會受損,財產將會被懲罰性分割,還要補償受害方贍養費,又有多少人願意承擔這種後果呢?婚外情還會如此肆無忌憚嗎?

只有把婚外情關進籠子,我們的婚姻才值得期待,我們的愛情才有芳香,我們才有清亮的婚姻價值觀!

把婚外情關進籠子吧,以上是我對婚外情的一些建議,希望能夠被廣大立法者參考,保護婚姻中的弱勢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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