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存量管理作業細則

一飛管理 發佈 2021-09-28T00:29:44+00:00

庫存量管理作業細則 存量基準設定第一條 預估月用量設(修)訂(一)用量穩定的材料由主管人員依據去年的平均月用量,並參酌今年營業的銷售目標與生產計劃設定,若產銷計劃有重大變化(如開發或取消某一產品的生產,擴建增產計劃等)應修訂月用量。

庫存量管理作業細則

存量基準設定

第一條 預估月用量設(修)訂

(一)用量穩定的材料由主管人員依據去年的平均月用量,並參酌今年營業的銷售目標與生產計劃設定,若產銷計劃有重大變化(如開發或取消某一產品的生產,擴建增產計劃等)應修訂月用量。

(二)季節性與特殊性材料由生產管理人員於每年3、6、9、12月的25日以前,依前三個月及去年同期各月份的耗用數量,並參考市場狀況,擬訂次季各月份的預計銷售量,再乘以各產品的單位用量,而設定預估月用量。

第二條 請購點設定

(一)請購點——採購作業期間的需求量加上安全存量。

(二)採購作業期間的需求量——採購作業期限乘以預估月用量。

(三)安全存量——採購作業期間的需求量乘以25%(差異管理率)加上裝船延誤日數用量(歐、美地區15天用量,日本與東南亞地區7天用量)

第三條 採購作業期限

由採購人員依採購作業的各階段所需日數設定,其作業流程及作業日數(公自訂)經主管核准,送相關部門作為請購需求日及採購數量的參考。

第四條 設定請購量

(一)考慮要項:採購作業期間的長短,最小包裝量及最小交通量及倉儲容量。 (二)設定數量:外購材料的歐美地區每次請購三個月用量,亞洲地區為二個月用量,內購材料則每次請購25天用量。

第五條 存量基準建立

生產管理人員將以上存量管理基準分別填入「存量基準設定表」(附表13.1.5)呈總經理核准,送物料管理建檔。

請購作業

第六條 請購單提出時由物料管理單位,利用電腦(人工作業)查詢在線量、庫存量及安全存量填入以利審核,其無誤後送採購單位辦理採購。

用料差異管理作業

第七條 用料差異管理基準

(一)上旬(1~10日)實際用量超出該旬設定量×%以上者(由公司自訂)。

(二)中旬(1~20日)實際用量超出該旬設定量×%以上者(由公司自訂)。

(三)下旬(即全月)實際用量超出全月設定量×%以上者(由公司自訂)。

第八條 用料差異反應及處理

生產管理人員於每月5日前針對前月開立「用料差異反應表」(附表13.1.6),查明差異原因及擬訂處理措施,研判是否修正「預估月量」,如需修訂,應於反應表「擬修訂月用量」欄內修訂,並經總經理核准後,送物料管理單位以便修改存量基準。庫存查詢及採取措施

第九條 庫存查詢

物料管理人員接獲核准修訂月用量的「用料差異反應表」(附表13.1.6)後應立即查詢「庫存管理表」(附表13.1.7),查詢該等材料的在線量反進度,研判是否需要修改交貨期。

第十條 採取措施

物控人員研判需修改交貨期時,應填具「交貨期變更聯絡單」(附表13.1.8)送請採購單位採取措施,採購單位應將處理結果於「採購單位答覆」欄內填妥,送回物控人員列入管理。

□ 存量管理作業部門及其職責

第十一條 物控人員

為材料存量管理作業中心,負責月使用量基準設(修)訂,用料差異分析及採取措施。

第十二條 採購單位

負責各項材料內、外購別的設(修)訂,採購作業期限設(修)訂及採購進度管理與異常處理。

附表13.1.2

材料預算暨存量基準明細表

定期

NO:

修訂

填表: 年 月 日



名稱

規格



  後三個

月預算用量

平均

預月

請購

周期

進貨

期間

安全

存量

請購點

請購量

最高

存量

材料編號




(代號)







月用量

估量

量 管

制方式

日數


需用

數量

日數


需用

數量

數量


可用

日齡

數量


可用

日數

數量


可用

日數

數量


可用

日數



























































































































































































































































































































































































經理: 主管: 經辦:

附表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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