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建築設計知識匯總

設計師時光旅行者 發佈 2020-02-24T12:07:35+00:00

2、建築技術:是建造房屋的手段,包括建築材料與製品技術、結構技術、施工技術、設備技術等,建築不可能脫離技術而存在。

一、建築的構成要素:構成建築的主要因有三方面:建築功能、建築技術和建築形象。1、建築功能:是指建築物在物質和精神方面必須滿足的使用要求。2、建築技術:是建造房屋的手段,包括建築材料與製品技術、結構技術、施工技術、設備技術等,建築不可能脫離技術而存在。3、建築形象:構成建築形象的因素有建築的體型、內外部的空間組合、立體構面、細部與重點裝飾處理、材料的質感與色彩、光影變化等。建築的三要素是辨證統一,不可分割的。建築功能起主導作用;建築技術是達到目的的手段,技術對功能又有約束和促進作用。建築形象是功能和技術的反映。

二、建築的分類:1、按建築的使用性質分,可分為:1、工業建築;2、農業建築;3、民用建築。其中民用建築:包括A、居住建築:又可分為公寓,花園住宅,新建住宅,新式里弄,舊式里弄,簡屋。B、公共建築

2、按建築規模和數量分,可分為:大量型建築;大型性建築。3、按建築層數或總高度分,可分為:低層建築;多層建築;高層建築;超高層建築。

三、房屋建築構造:1、傳統結構體系:木結構,磚混結構,骨架結構。

2、現代工業化施工的結構體系:裝配式建築,工具式模板建築。

3、特種結構體系:筒體結構、懸掛結構、薄膜結構、大跨度結構。

四、房屋承重結構的基本構件類型:鋼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鋼和鋼筋混凝土結構、混合結構、磚木結構、其他結構(竹結構、木結構、竹木結構)。

五、房屋建築結構承重形式1、疊砌式(6F以下建築):用於居住、辦公、學校、醫院。2、框架式:20F左右的住宅及辦公樓。3、剪力牆式:高層。4、筒體式:大跨度、大空間、超高層。

六、建築物的構造組成就常見的民用建築而言,大致有基礎、牆或柱、樓地層、樓梯、屋頂、門窗六個基本組成部分。通風道、垃圾道、煙道、壁櫥等建築配件及設施,可根據建築物的功能要求設置。

1、基礎:位於建築物的最下部,埋於自然地坪以下,承受上部傳來的所有荷載,並把這些荷載傳給下面的土層(即地基)。基礎是房屋的主要受力構件,其構造要求是堅固、穩定、耐久、能經受冰凍、地下水及所含化學物質的侵蝕,保持足夠的使用年限。

2、牆或柱:是房屋的豎向承重構件,它承受著由屋蓋和各樓層傳來的各種荷載,並把這些荷載可靠的傳給地基。對於這些構件的設計必須滿足強度和剛度要求。作為牆體,外牆還有維護的功能,抵禦風霜雪雨及寒暑對室內的影響。內牆還有分隔房的作用,所以對牆體還常提出保溫、隔熱、隔音等要求。

第二節 相關詞語解釋

1、建設用地面積:經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土地面積。

2、建築面積:指建築物外牆或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

3、建築物基底面積:指建築物接觸地面的自然層建築外牆或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

4、使用面積:(套內)使用面積包括牆體結構面積在內的直接為辦公、生產、經營或生活使用的面積和輔助用房的廚房、廁所或衛生間以及壁櫃、戶內過道、戶內樓梯、陽台、地下室、附層(夾層)、2.2米以上的閣樓等面積,如牆體屬兩戶共有(即共牆),其所屬面積由兩戶平均分攤。

5、公用建築面積:建築物內可供公共使用的面積,包括應分攤公用建築面積和不分攤公用建築面積。6、公共面積:(公用)公共面積指建築物主體內,戶型以外使用的面積,包括層高超過2.2米的設備層或技術層,室內外樓梯、樓梯懸挑平台、內外廊、門廳、電梯及機房、門斗、有柱雨蓬、突出層面的圍護結構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等,公共面積其產權應屬建築物內參與分攤該公共面積的所有業主共同擁有,物業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7、公共面積分攤:每戶(或單位)應分攤的公共面積按如下原則進行計算:(1)有面積分割文件或協議的,應按其文件或協議進行計算;(2)如無面積分割文件或協議的,按其使用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即:每戶應分攤的公共面積=應分攤公共面積×每戶使用面積/各戶使用面積之和

8、使用率:(得房率)房屋使用面積(含牆體)與建築面積之比。

9、容積率:指項目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全部建築面積與規劃建設用地的面積之比。

10、三通一平:指土地在發展基礎上達到通水、通電、通路、場地平整的標準。

11、七通一平:指上、下水通、路通、電訊通、煤氣通、電通、熱力通、場地平整。

12、建築覆蓋率(建築密度、建築係數):建設用地範圍內所有建築物基底面積之和與建設用地面積的比率(%)。

13、綠地率:建設用地範圍內各類綠地面積之和與建設用地面積的比率(%)。綠地面積的計算不包括屋頂、天台和垂直綠化。

14、綠化覆蓋率:建設用地範圍內全部綠化種植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與建設用地面積的比率(%)。

15、夾層:在一個樓層內,局部增設的樓層。16、裙房:指與高層建築相連的附屬建築,高度不超過24米。

17、標準層:指建築物內主要使用功能平面布置相同的各樓層。

18、設備層:指專用於布置機電設備等的樓層。

19、結構轉換層:建築物某樓層的上部與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該樓層上部與下部採用不同結構類型,並通過該樓層進行結構轉換,則該樓層稱為結構轉換層。

20、坡層頂建築高度:坡層頂建築物當屋面坡度超過四十五度(含四十五度)時,建築高度自基地室外地坪至坡屋頂的二分之一為止;當小於四十五度時,建築高度自基地室外地坪至坡屋頂最高處。21、建築高度:建築高度指指建築物室外地坪至建築物最高部分的垂直高度。

22、建築物內各層的層數排列:

1、室內設計標高為正負零的樓層,按排列稱為一層(建築設計文件中應按樓層順序標註建築層數,不得將一層標註為首層或底層),第一層樓板以上稱為二層,按此規則類推至建築的最高層數。層高不大於2.2米時不計層數。

2、室內設計標高正負零下面的一層,按排列稱為地下一層,地下一層樓板以下稱為地下二層,按此規劃類推建築物地下室最低層數。

23、電梯:電梯數量、容量和速度表

24、建設用地邊界線:即業主(開發商或土地使用者)所取得使用權的土地邊界線。它由使用權出(轉)讓合同明確規定:在使用證中標明並經房地產產權登記,具有嚴謹的法律意義。該線指明了因土地使用而引起的人與人之間一些被法律認可的行為關係,側重於強調土地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權能的財富屬性和經濟責任,規定出使用權所有者對土地壟斷使用並受法律保護的權利辦限。在土地私有的西方國家,一般稱之為地產線;在我國長期計劃經濟的土地使用權用模式下,土地使用的經濟責任主要體現在徵用土地時的動遷、安置、賠償等經濟關係,該線被稱為片地線;根據我國現行土地有償使用權用制度,該線可稱為土地產權線(簡稱地產線)或建設用地邊界線。用地邊界線是場地的最外圍邊界線,它限定了使用權的空間界限,以及由此連帶的相關經濟責任,是場地空間限定的基礎。當用地邊界線範圍內有公共設施(如城市道路)用地時,必須首先保證公共設施的使用。因此,地產線並不是對場地可建設使用範圍的最終限定。

25、道路紅線:1、道路紅線與城市道路用地道路紅線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區級道路)有地的規劃控制線。一般在城市規劃中明確劃定,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用地條件圖中標明。城市道路包括城市主幹路、次幹路、支路和居住區級道路等,每種道路用地都包括綠化帶、人行道、非人行道、隔離帶、機動車道及道路叉路口等組成部分,由城市的市政、道路交通部門統一建設管理。

2、道路紅線與用地邊界線道路紅線與用地邊界線的關係有如下三種:第一,道路紅線與用地邊界線重合,表明場地與城市道路相連。這是場地與城市道路之間最常見的一般關係。第二,道路紅線與用地邊界線相交,表明城市道路穿過場地。此時場地中被城市道路占用的土地屬城市道路用地,不能用於場地內建設項目的建設使用;場地的建設使用範圍以道路紅線為界限。第三,道路紅線與用地邊界線分離,表明場地與城市道路不相連。這時,場地必須設軒通路與城市道路相連,通路的最小寬度除應滿足場地的使用功能要求外,不定期應滿足不小於4m×4m的消防要求,並符合當地城市規劃部門的規定。

3、場地與城市道路(紅線)相連。其連接部分的位置與最小長度,應滿足場地與城市道路之間交通聯繫的需要和消防車輛的通行要求,並符合當地城市規劃部門的要求。人員密集建築的場地與城市道路的連接尚須滿足下列要求:首先,場地應至少一面鄰接具有足夠寬度的城市道路,以保證人員疏散並不影響城市正常交通。其次,場地沿城市道路的長度應按建築規模或疏散人數確定,並至少不小於場地周長(不包括被城市道路用地占用部分)的1/6。再次,場地應至少有兩個以上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通路相連接的)出口。

4、道路紅線對場地建築的限制道路紅線是場地與城市道路用地在地表、地上和地下的空間界限,建築物的台階、平台、窗台等建築突出物不允許突入建築紅線,建築特的地下部分或地下建築、建築基礎以及地下管線也不允許突入首路紅線。但屬於公益上有需要的建築和臨時性建築,如公共廁所、治安崗亭、公用電話亭、公交調度室等等,經當地城市規劃產管部門批准,可突入道路紅線建造。而建築的騎樓、過街樓、空中連廊和沿道路經線的懸挑部分,其凈高、寬度等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部門的統一規定,或經規劃部門的批准後方可建造。

5、允許突入道路紅線的建築突出物根據規定,在符合當地城市規劃部門的規定與要求的情況下,允許窗罩、活動遮陽、雨棚、挑檐等建築突出物突入道路紅線,但是該突出物必須與建築本身有牢固的結合,且建築與其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排泄雨水,其突入的高度和寬度還須滿足下列要求:

(1)在人行道地面上空:2m以上允許突出突度不大於0.40m的窗扇、窗罩;2.50m以上允許突出寬度不大於人行道寬減1m且突出寬度不大於3m的活動遮陽;3.50m以上允許突出寬度不大於1m的陽台、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等;5m以上允許突出寬度不大於人行道寬減1m且突出寬度不大於3m的雨棚、挑檐。

(2)在無人行道的道路路面上空:2.5m以上允許突出寬度不大於0.40m的窗扇和窗罩,5m以上允許突出寬度不大於1m的雨棚和挑檐。

第三節 住宅

一、住宅的種類:

住宅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築物,應當具備可供人們生活起居的功能和設施。住宅應按套型設計,每套必須是獨門獨戶,並應設有臥室、起居室、廚房、衛生間及貯藏空間等。 現代城鎮住宅分類標準如下:

按照住宅層數分類:1、低層住宅(低層高密度住宅); 2、多層住宅;3、高層住宅(超高層住宅) ;

按照住宅承重結構所選用的主要材料分類 :1、混合結構住宅(磚混結構、磚木結構、砌塊結構、鋼混結構);2、大模板結構住宅;3、大板結構住宅;4、框架輕板結構住宅;

按照住宅的平面布局分類:1、簡易結構住宅; 2、點式住宅;3、板式(條式)住宅(行列形、周邊形、鋸齒形);

按照住宅設計特點分類:1、內廊式住宅 2、外廊式住宅 3、躍層式住宅4、退台式住宅5、筒子樓式住宅 6、複式住宅7、錯層式住宅8、公寓式住宅9、單元式(梯間式)住宅

按照住宅的用途和功能分類:1、普通住宅;2、青年住宅;3、老年人住宅;4、殘疾人住宅;5、別墅式住宅(庭園式住宅);

1、低層住宅:一般來說,1~3層的住宅稱為低層住宅。低層住宅在一定歷史時期,曾是住宅建設的主要形式,包括了各種類型、風格和布局的住宅。但目前在我國城市住宅的建設中,所占比利較小,在鄉村住宅建設中所占比重較大。按照歷史階段劃分,1949年前形成的低層住宅主要分為:

(1)中國式的傳統民居,如北方城市常見的三合院、四合院;

(2)西式的庭院式住宅;

(3)中西合併的供出租使用的公寓式住宅,如南方城市常見的舊式里弄住宅(在上海稱為「石庫門」住宅),以及許多沿海大城市存在的新式里弄住宅。

2、多層住宅:一般3~6層的住宅稱為多層住宅。目前,我國有90%以上新建或在建的城鎮住宅都是多層住宅。廣泛建造多層住宅的優點在於:

(1)比低層住宅在占地上要節省,同時又比高層住宅建設工期短,一般開工一年內即可竣工。

(2)無需像高層住宅需要增加電梯、高壓水泵、公共走道等方面的投資。

(3)結構設計成熟,通常採用磚混結構,建材可就地生產,可大量工業化標準化生產。但多層住宅也有不足,表現在:①底層和頂層的居住條件不算理想,低層住戶的安全性、採光性差,廁所易於溢糞返味,頂層住戶因不設電梯而上下不便。②由於設計和建築工藝定型,使得多層住宅在結構上、建材選擇上、空間布局上難於創新,造成「千樓一面,千家一樣」的弊端。要有所創新,往往要加大投資,又會失去價格、成本低等方面的優勢。3、高層住宅:一般10層以上住宅稱為高層住宅,6~12層的人們習慣稱為小高層,25層以上的屬超高層。高層住宅是城市化、工業現代化的產物,鋼鐵和混凝土的使用、電梯的發明,使住宅建設向空間發展成為可能。建造高層住宅最突出的優點,是可以節約土地。同樣的地基建6層住宅與建12層住宅,土地利用率可以提高1倍。特別是在我國一些人中密度很高的城市,拆遷改造的費用很高,動員人口外遷的工作難度很大。在不改又不現實,通過建設高層住宅就能較好的處理各方面的矛盾。全高層住宅節地效果不是無限的,當住宅建到20層以上,每增建一層所節約的土地只有百分之幾。建造和使用高層住宅也有不少弊端,

主要表現在:(1)投資高;(2)上下樓不方便;(3)安全性差;(4)在高層生活的家庭有一種孤獨和封閉感,老人與孩子因上下樓不便、雙職工家庭要日日上班,很難建立和發展良好的人際交往和鄰里關係;(5)必須有良好的工程地質基礎和市政配套設施;(6)多幢點式高層住宅建在一起,會產生不規則的高空風,影響居住區的生態環境質量。

4、磚混結構住宅:磚混結構住宅中的「磚」,指的是一種統一尺寸的建築材料。也有其他尺寸的異型粘土磚,如空心磚等。「混」指的是由鋼筋、水泥、沙石、水,按一定比例配製的鋼筋混凝土配件,包括樓板、過梁、樓梯、陽台、挑檐,這些配件與磚作的承重牆相結合,稱為一種磚混結構形式。磚混結構的優點是:

(1)由於磚是最小的標準化構件,對施工場地和施工技術要求低,可砌成各種形狀的牆體,各地都可生產。

(2)磚的隔音和保溫隔熱性要優於混凝土和其他牆體材料,因而在住宅建築中運用的最為普遍。

其缺點是:

(1)磚的塊小,自重大,要耗費大量的粘土資源。

(2)施工勞動強度大、速度慢。磚混結構主要在建造多層住宅中使用。由於小磚砌成,整體性差,抗震性一強,根據國家有關抗震的規定,在8度設防地震區,磚混結構住宅只能建成到五層。

5、磚本(磚石)結構住宅:在混凝土發明之前,磚、木、石都是住宅的主要建材,主要用於低層住宅的建造。由於我國木、石資源不足,成本過高,低層住宅占地太多,磚石磚木和木石結構在城市已很少採用,即使在一些近年來新建低層住宅,如別墅住宅中採用,也主要是起裝飾作用,一些關鍵的承重和連接部位,都廣泛採用鋼筋混凝土構件。在一些傳統方式建造住宅的維修中,本著「修舊如舊」的原則,還是採用這些傳統建築材料。由於這類結構住宅層數較低,儘管整體抗震性較差,如果注意維修,其使用年限也在40~60年以上。

6、砌塊結構住宅:所謂砌塊,就是比粘土磚的長、寬、高三度尺寸大得多的「大磚」。砌塊結構與磚混結構比較,砌塊結構是用砌塊代替了磚,其他混凝土構件的式樣和使用比重不變,辦此,兩者在結構性能上相差無幾。砌塊結構的優點是:

(1)砌塊可由工業廢料製成,可有效節約粘土資源。

(2)砌塊形體大,自重輕,施工效率一般比砌磚要高,工期可縮短1/4左右。

(3)砌塊的技術性能如抗壓強度、隔音、阻熱、保溫都優於粘土磚,而且在製作工藝上可不斷改進,如留空加氣,配置鋼筋等,是一種大有前途的新型建材。

7、大模板結構住宅:大模板結構是採用一定設計模具,在住宅施工現場配置綁紮鋼筋,現場澆灌混凝土,以代替磚作為承重牆的一種結構。在我國主要有三種類型:

(1)內外牆現澆結構;

(2)內牆現澆外牆預製大板結構,簡稱內澆外掛;(3)內牆現澆外牆磚砌,簡稱「內澆外砌」。

8、大板結構住宅:採用這種結構的住宅,其內牆板、外牆板和樓板都是預先在工廠(或是在施工現場)製作完成,然後在現場象拼積木一樣吊裝、拼、砌安裝,所以也稱為裝配式壁板結構住宅。這種住宅由於採用預製件裝配而成,施工現場機械化程度高,人工費用較省,可節約模板和支撐材料,建設工期短,不受季節的限制在、。但這種結構的住宅對施工機械、施工技術要求較高,用鋼量比重大,材料成本較高,因此在國內沒有得到廣泛的推廣。9、框架輕板結構住宅:簡稱「框輕」住宅,是以鋼筋混凝土澆搗為承重樑柱,再用預製的加氣混凝土、膨脹珍珠岩、浮石、蛭石、陶粒等輕質板材隔牆分戶裝配而成。框架輕板結構適用於設計要求不規範的住宅建設,如在舊城區、路口、轉角、限於視線、環境、場地、地質等方面的特殊要求,要求靈活安排布局,體量和層高或底層加設不同凈高商店、停車場、二層步行平台的住宅,宜採用框輕結構。

10、簡易結構住宅:用木、石、竹、土、泥、輕質鋼骨等作為承重構件的住宅,可統稱為簡易結構住宅。包括干打壘、生木結構、拱券結構、竹木結構、泥石結構和輕鋼骨結構。

11、點式住宅:住宅按照不同的平面布局形式可分為點式和條式住宅兩大類。點式住宅的寬度和長度比較接近,使住宅看起來像一座「墩子」或「塔」。點式住宅的特色:

(1)每層平面的面積較小,一般只有200~400平方米,包括2~4個居住單元。

(2)樓體挺拔,日照陰影寬度小。由於住宅四面臨空,隨著太陽位置的移動,陰影位置也在不斷變化,陰影的覆蓋時間也比較短,能保證良好的日照,頗受住戶的喜愛。

(3)可充分提高公用電梯和樓梯服務的效率。

(4)整體抗震性能好。

(前輩們總結,好東西要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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