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上河圖》繁榮盛世之下,宋朝城市的發展及對弱勢群體的救助

小南史 發佈 2020-01-09T17:28:40+00:00

宋朝的城市發展,在我國歷史上是一個重要的時期,城市的發展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從《清明上河圖》上就能看出當時宋朝城市繁榮景象。

宋朝的城市發展,在我國歷史上是一個重要的時期,城市的發展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從《清明上河圖》上就能看出當時宋朝城市繁榮景象。宋朝的城市,經濟功能已經超過軍事、政治的功能,城市規模擴大,城市常住人口增多,加上宋朝不抑止土地兼并,自耕農比例縮小,土地兼并嚴重,大量失地農民湧入城市。這種情況之下,為了緩和社會矛盾,使國家平穩發展,宋朝政府救濟行為非常頻繁和突出,形成了完善的救荒和救助體系。

衡量一個時代的進步標準,不是看給富人們帶來了什麼,而是要看給那些一無所有的窮人能否提供基本保障,宋朝是中國古代城市發展的重要轉折點,延續唐代城市的發展,宋朝的城市規模更大,制度更加完善,至可以說是達到了封建社會的頂峰,北宋時期以中央統一政令的為基礎,宋朝的政府建立了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由政府出資修建或維持了如福田院、居養院、慈幼局、養濟院等機構,對鰥寡孤獨,貧困無依之人進行救助。災荒年間,也主要由政府出資,在城市裡對流民、災民進行救濟,也因為這樣,饑民常常大量湧入城市,尋求政府救濟。

宋朝城市的發展帶來的《清明上河圖》

第一、宋朝城市的區分與發展

宋朝的行政區劃分一般分為路、府、州、軍、監、縣等,縣以下有鄉里保甲等。最基本的一級行政區域為州和府,府是特殊的州。縣及縣以上的區域往往都產生有大小城市,除屬各路、府的大城市外,如臨安、成都、揚州、泉州等,縣亦有等級之別,宋朝的縣一般分為赤、畿、望、緊、上、中、中下、下八個等級。

京縣、畿縣是按地理位置劃分,首都、陪都城內之縣為「赤縣」,城外之縣為「畿縣」。望、緊、上、中、下5等按縣人口規模劃分,4000戶以上的為望縣,3000戶以上為緊縣,2000戶以上為上縣,1000戶以上為中縣,不滿1000戶為下縣。

軍和監的設立都是有特殊原因的,軍為軍事需要所設的行政區,分大、小軍監,大軍監與府州同級,小軍監與縣同級。監為管理礦冶、鑄錢、牧馬、產鹽區等而設,有的與州同級,但大多與縣同級。宋朝的城市區劃有廂、坊、里、巷等,在城市管理上實行廂坊制或坊制,京城的廂房行政地位要高於地方城市的廂房,都廂地位相當於縣,屬於開封府管轄。地方城市的廂與鄉、鎮平級,隸屬於附郭縣。

唐朝時期城市是「坊市合一」,但宋朝的城市突破了「坊市」的制約,使原來唐朝時期的城市管理體制不再適用於「坊市合一」的宋朝城市。首先,城市的大小事務都集中於州縣官員身上,加之宋朝城市規模擴大,事務繁雜可想而知,「文移簿籍,十倍於初」。其次,宋朝城市的商業意味很濃,城市裡面的商業區和居民區交錯在一起。

宋代與唐代不同,商業的營業時間限制不同,宋朝城門一般三更一點閉,五更一點幵。在很多大城市還有通宵營業的夜市,如在幵封,有州橋夜市、馬行街夜市,營業時間一直持續到三更,城市裡茶樓酒肆比比皆是,勾欄瓦舍隨處可見,大量無業游民和流民滯留在城市,城市社會環境惡化。種種與前朝的不同都使宋朝政府必須調整城市管理體系,去適應新的變化。

宋朝政府的應對之法是推出廂房制,真宗大中祥符元年,汗京城外居民區「上以都門之外,居民頗多」,劃為八廂,「舊例惟赤縣尉主其事,至是特置廂吏,命京府統之」。最初廂吏沒有多少權力,後來因事務太過繁雜,幵封府難以應付,廂官得以接管諸多公事,在行政上也愈顯重要。

廂官的職責主要有五:其一,「估計家業」,就是依居民財力多少劃分等級。其二,「杖六十以下罪聽決」,處理一般性的民事糾紛。其三,預防火災,救火搶險。其四,維持治安,這一職責後來由廂巡檢承擔。

第二、宋朝城市的人口管理

宋朝城市的人口迅速發展,除了城市人口自然的增長,更主要的原因是大量農村人口進入城市。宋朝城市人口規模遠超宋以前的朝代,根據統計,宋朝人口超過20萬的州府有60個,其中常住人口超過10萬的城市不下30個。北宋幵封和臨安的實際居住人口都超過了100萬。面對如此多的城市人口,宋朝是如何進行有效的管理呢?

宋朝延續唐朝的做法,將城市人口和鄉村人口在戶口登記時分別列入不同的戶籍,城市常住人口列為「坊郭戶」,鄉村人口列為「鄉村戶」。坊郭戶包括主戶和客戶,客戶依附於主戶,不劃分等級也不承擔賦稅。根據有無房屋等生活資料,主戶被劃分為十個等級,按不同等級承擔國家賦稅。

宋朝城市發展迅速,吸引大量流動人口,政府加強了對流動人口的管理,三年一造籍簿,依據財產的多少來安排等級,「坊郭十等,鄉村五等」。政府造籍時只統計成年男丁,乾德元年,宋太祖趙匡胤頒布了置造版籍的詔令,規定「始令諸州歲所奏戶帳,其丁口,男夫二十為丁,六十為老,女口不須通勘。」但是特別情況下,如賑災救荒時,也有統計男女老幼的情況。

除了城市常住人口外,對於城市的流動人口,如不願意歸鄉的受災流民、進城尋找就業機會的鄉民、穿梭於不同地方的商賈走販等,政府也有專門的管理辦法。對於受災流民,首先是鼓勵回鄉,政府通過減免賦稅,提供住房等優惠吸引流民返鄉。其次,政府專門設立了臨時戶籍檔案,各廂官吏「每見流民,逐家盡底喚出本家骨肉,親自當面審問的實際情況。

城市化背景下宋朝的社會保障制度

城市社會是一個生人社會,居民之間在血緣上並不如農村社會聯繫那麼緊密,而且人口流動性也比農村大很多。伴隨宋朝城市化的發展,不可避免的就是貧富差距加大、城市人口增多及糧食商業化,這些都使城市居民抵禦災害的能力減弱。

  • 城裡的市民食糧主要依靠商品糧,一旦發生災害,商品糧的供應直接決定城市居民的生存。城市規模越大,對商品糧的需求就越大。
  • 城市規模越大,城市人口流動性越大,居民之間關係較鄉村更為疏遠。無論是發生災害還是平時的救濟,群眾都只能依靠政府,沒有親戚鄰里可以提供幫助,城市居民失去受災時的緩衝區,對災害就更為敏感。
  • 城市貧富分化加大,貧困之人增加,他們缺少足以保障其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質來源。這些城市貧民中既有鄉寡孤獨,也有流民乞丐,還有依靠打零工維繫生計的客戶,面對危機,他們只能依靠政府。

宋朝政府重視建立城市的社會保障體系,這其中主要有四個原因:

  • 喜歡營造一種盛世氣氛,城市的繁華景象很符合人們對盛世的嚮往
  • 宋朝由於國土面積減少,商業稅收成為政府重要的財政收入,城市也因此受到特別關注
  • 宋朝是一個深受儒家文化影響的朝代,同時也是十分崇尚道佛教的時期,所以無論是當權者還是文人士紳都很熱衷於民生問題和慈善事業
  • 城市人口增多,遇到災害發生時,還有很多流民湧入城市,一旦不能保障城市貧窮民眾的生計需要,就難以保證社會的穩定。

由於城市居民屬於生人社會,所以宋朝城市的社會保障主要依靠政府主持和實施,政府在城市中建立了完善的救助體系,在賑災救荒、社會救濟、養老慈幼等方面,都發揮了主要作用。

第一、賑災救荒

其實,這種措施是屬於臨時性的,對象為受災的百姓,方式多種多樣。一般主要是依靠倉儲,宋朝在城市及城市近郊設立了諸多倉庫,以備各種不時之需。如常平倉、廣惠倉、惠民倉等,這些倉庫主要起到三個作用:

  • 平抑物價
  • 荒年賑糶
  • 救助窮困

一旦災害發生,這些倉庫將配合政府的救荒措施,主要是醒濟、賑糶與賑貸。此外,調節食糧供應的措施還有從異地調運糧食、嚴禁閉朵等,賑貸災民的措施有施粥、以工代賑、募民當兵等,減輕災民負擔的措施主要有免賦稅。

第二、社會救濟

這是屬於一種平時的措施,對象一般是城市貧民,即所謂鰥寡孤獨,貧乏不能自存者。如「市井宜賑驩,鄉村宜賑貸,貧乏不能自存者則宜賑濟」所言,救濟辦法就是賑濟。

宋朝社會救濟的原則是「鰥寡孤獨,古之窮民。生者養之,病者藥之,死者葬之」在這樣的原則下,政府在城市中建立了完善救助機構,救助鄉寡孤獨老幼病殘,如福田院、安濟坊、慈幼局、居養院、嬰兒局、惠民藥局等。

這些機構大多一幵始就由政府或政府官員設立,官方出資並劃地,委派官員或僧侶打理,在管理上有明確的流程、分工和獎懲制度。有的保障機構有專門的救助對象,如居養院專門收養無親戚投靠的孤寡老人,安濟坊收容患病的貧民並予以救治。也有的機構收養對象比較複雜,如福田院收養對象包括鰥寡孤獨疾殘和乞丐,其中有是長期救濟,也有的是臨時救濟。除了生者,政府還為那些無依無靠的死難者設立了助葬機構——漏澤園

養老慈幼,古亦有之,但是宋朝的養老慈幼事業最為突出,無論是臨時救助還是平時救濟,宋朝都非常重視對老人兒童的幫助,除了上述提到的各種救助機構對老人孤幼提供救濟外,宋朝還特別注意對老幼的優撫優待。

總結

宋朝,雖然武力不濟,無法開疆拓土應對日益增加的城市人口,但宋朝對城市百姓中的鰓寡孤獨者、貧民以及乞丐等弱勢群體,卻想的十分周到,採取了一系列的救助機構以及管理政策,建立和發展了救濟弱勢群體的常設機構,同時,宋朝還經常在天災的時候採取臨時性的救助措施,以緩解弱勢群體面臨的困境,宋朝的城市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以及完善,加強了百姓對宋朝的認同,同時也凝聚了宋朝所有人的團結之心,這就是為什麼宋朝在武力不濟的情況下,仍然可以延續三百餘年並且開創盛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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