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 |「未接觸」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青縣普法 發佈 2020-05-10T10:23:40+00:00

交通事故不以是否「接觸」為構成要件,侵權行為人在不適宜超車路段超車導致損害發生,雖然與受害人沒有「接觸」,但行為人不按規定違規駕駛車輛與損害的發生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車行路上,

剮蹭追尾在所難免。

相信大家多會以為在交通事故中

只有「相撞」才會承擔賠償責任。

然而

今天要說的一起電動車交通事故

卻引起了人們的關注,

這是一起「未接觸」的交通事故。

那「未接觸」交通事故的責任如何認定呢?

一起隨小編了解一下吧~

交通事故不以是否「接觸」為構成要件,侵權行為人在不適宜超車路段超車導致損害發生,雖然與受害人沒有「接觸」,但行為人不按規定違規駕駛車輛與損害的發生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情回顧

2017年1月18日上午6時09分,原告占某駕駛「綠駒」牌二輪電動車沿202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玉山縣六都鄉街道路段,當同向行駛的由萬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經過時,原告駕駛的電動車突然倒地,造成原告受傷、電動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後,原告被送到玉山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共花去醫療費37096元,經鑑定傷殘等級為九級。同年3月3日,玉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以「現有證據無法查清本次事故發生的原因,故不能作出事故方責任認定」為由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萬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保險金額為100萬的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事發時天色黑暗,事發路段為雙向兩車道,無非機動車道,原告駕駛的電動車與被告占某駕駛的貨車沒有接觸痕跡。被告保險公司辯稱交警部門綜合相關證據無法查明原因事故,未作出責任認定,且萬某駕駛的車輛與原告駕駛的電動車沒有接觸,不屬於交通事故,故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原告占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萬某賠償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10721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付原告訴請的第一項損失,不足部分由被告萬某承擔賠償責任。

裁 判


江西省玉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構成道路交通事故與事故方之間是否發生接觸無必然聯繫,原告占某受傷與萬某駕駛的機動車有一定的因果關係,判決占某與萬某負事故同等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險範圍內賠償原告相應損失。

 

某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事故雙方沒有接觸的情況下如何認定責任。


1. 「接觸」不是構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所謂「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即「接觸」不是構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只要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係並對此具有過錯,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原告占某駕駛的電動車與萬某駕駛的貨車沒有接觸不屬於交通事故的意見與上述規定不符。


2. 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作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分配的唯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根據該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本身並非行政決定,而是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決定所依據的主要證據,雖然可以在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但由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與民事審判中關於侵權行為認定的法律依據、歸責原則有所區別,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作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分配的唯一依據。同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雖然明確無法查明事故原因,不能作出責任認定,但不能成為行為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或理由。行為人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結合案情,全面分析證據,考量事故方的過錯程度以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等進行綜合認定。本案中,原告提供的監控視頻資料可以證明占某在未確保安全行車以及不適宜超車的情況下超車,從而造成原告駕駛的電動車倒地受傷的事實成立,原告受傷與萬某違規操作之間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故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 根據優者危險負擔原則來判斷。萬某駕駛的是貨車,其危險迴避能力和事故風險控制能力均優於騎電動車的占某,在道路上行駛時萬某應履行的注意義務亦明顯要重於占某,所以本案在分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時,考慮萬某對損害發生的過錯程度不輕於占某。所謂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是指在難以分清雙方各自的過錯責任情況下,考慮雙方對道路交通安全注意義務的輕重,按機動車輛危險性的大小以及危險迴避能力的優劣,分配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判斷「優者」的標準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機動車為「優」;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則應綜合考慮質量、硬度、速度、車輛自身控制力等因素,以危險性更大的一方為「優者」。我國現行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該原則,但已經有相應的法律體現了該原則,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下面,咱們一起了解了解

無接觸交通事故

01

什麼是「無接觸交通事故」呢?

「無接觸交通事故」這個術語,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系列交通事故處理法規、程序中都沒有提及。

根據現實中交通事故的發生情況來看,實際上是指,在發生事故時,當事雙方車輛或車輛與行人沒有發生實際的物理碰撞,一方由於躲避或措施不當,造成了損害後果。 最常遇到的就是非機動車騎車人為了緊急避讓機動車,手忙腳亂摔倒在地,或者一機動車為緊急避讓另一機動車,撞在護欄或牆壁上等等。

02

「無接觸交通事故」屬於交通事故嗎?

很多司機都認為,兩車或車輛與行人沒有發生實際接觸,不屬於交通事故。那麼無接觸交通事故到底屬於交通事故嗎?

我們來看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交通事故的定義「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這個定義並沒有要求,車輛或車輛與行人之間要有實際接觸。那麼如何來判斷是否屬於交通事故呢? 我們首先要看,無接觸事故,有沒有產生損害後果,沒有產生損害後果則不構成交通事故。再看看,當事人的行為有沒有過錯,過錯原因是不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雖有過錯,但不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也不構成事故。

03

「無接觸交通事故」如何來劃分責任?

對於無接觸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向來爭議比較大。根據「交通事故」的定義雙方是否接觸並不是斷定事故責任的必要條件。同樣,也並不是所有的無接觸交通事故,司機都要擔責,這主要取決於司機有沒有過錯行為,過錯行為是不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以及過錯行為導致事故發生的作用大小。

如果一方當事人沒有過錯行為,則不承擔責任。 如果兩方當事人都有過錯行為,根據過錯行為的嚴重程度,在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的大小,來判斷當事方的責任。

如各方都無導致事故的過錯,則均不承擔責任。 從無接觸交通事故來看,被認定責任的開車人,都存在過錯,而這種過錯行為正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這種過錯,主要包括違法行為和不文明駕駛行為。

占道超車、未按規定讓行、違停、亂用遠光燈等等,這些違法行為,一旦成為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不管車輛有沒有發生接觸,都將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同時,在無接觸交通事故中,受傷最多的是騎車人。那麼騎車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當然,如果騎車人存在違法載人、剎車不靈、速度太快等情況,遇到突發情況採取措施不當,也常常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也需承擔責任。

不管是騎車人還是開車人,

行駛在路上,

都要遵守交通法規,

文明禮讓,謹慎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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