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政策法規宣傳
1、地名:是人們對具有特定方位、範圍的地理實體賦予的專有名稱。地名由專名和通名兩部分組成。
2、通名:是指地名中表示指稱的地理實體通用屬性(類別)的名稱部分,如小區、大道、街(路)、公寓、花園、城、橋等。地名通名的使用應不疏漏、不重疊、不單獨使用;通名應置於專名之後,不能倒置或夾於專名語詞之間。
3、專名:是指地名中表示指稱的地理實體專有屬性的名稱部分,如「明珠花園、如意人家」小區中的「明珠、如意」等。
4、標準地名:是指經依法批准的地名為標準地名。標準地名不得擅自更改。標準地名由專名和通名兩部分組成,使用國家公布的規範漢字書寫,並以漢語普通話為標準讀音。
5、地名標誌:是指標示地理實體標準地名及相關信息的設施。
6、歷史地名:是指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地名。
7、地名命名的要求有:
(1)尊重歷史、照顧習慣、體現規劃、展示特色、易找好記、雅俗共賞;
(2)地名的命名、更名、銷名,實行分級分類審批。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行地名命名、更名和銷名活動;
(3)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國家領導人和外國人名、外國地名作地名;
(4)不得以著名的山脈、河流等自然地理實體名稱作行政區劃名稱;
(5)自然地理實體的範圍超出本行政區域的,不得以其名稱作本行政區域名稱;
(6)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鄉(鎮)以上名稱、街道辦事處名稱,同一縣(市、區)內的村(居)民委員會名稱,同一鄉(鎮)內的自然村名稱,同一城市內的道路、居民地、建築物名稱,不得重名、同音;
(7)鄉(鎮)名稱應當與其政府駐地名稱一致,街道辦事處名稱應當與其所在街(路)、巷名稱一致;
(8)地名用字應當使用規範的漢字,避免使用生僻字、同音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或者產生歧義的字;
(9)除門牌號碼外,不得使用數字命名地名。
8、地名命名、更名遵循原則有:
(1)維護國家尊嚴、民族團結;
(2)有利於繼承和發揚傳統文化、民族文化;
(3)反映當地歷史、文化、地理特徵;
(4)符合社會公序良俗,名實相符,含義健康;
(5)尊重群眾意願,與有關各方協商一致;
(6)保持地名的相對穩定。
9、住宅區、建築物采詞要求有:
(1)專名采詞必須詞義健康,且需注意語詞的諧音與當地方言的發音,避免產生歧義;
(2)地名命名中應杜絕「刻意誇大、崇洋媚外、怪異難懂、重名同音」(簡稱「大、洋、怪、重」)等不規範地名,不使用」世界、環球、中華、全國、國際」等詞語命名專名;
(3)專名中不使用外文或漢語拼音字母,也不在專名中夾帶外文或漢語拼音字母;
(4)言簡意賅,專名字數應控制在5個字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