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夫妻離婚要注意什麼?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應該包含哪些?

問法在線 發佈 2020-02-01T13:23:48+00:00

離婚是一個很漫長的過程,除非是夫妻雙方可以協商達成一致,不然走訴訟離婚,必然就是複雜的。尤其是夫妻在選擇離婚方式的時候,如果可以協議離婚,建議就不要向法院起訴,費時費力不說,還會讓兩人之間的矛盾激化。


  離婚是一個很漫長的過程,除非是夫妻雙方可以協商達成一致,不然走訴訟離婚,必然就是複雜的。而在整個離婚過程中,需要當事人注意的地方很多,也無法一一介紹完。尤其是夫妻在選擇離婚方式的時候,如果可以協議離婚,建議就不要向法院起訴,費時費力不說,還會讓兩人之間的矛盾激化。

  一、夫妻離婚要注意什麼

  1、自行協商應是首選。

  一般來說,以和平的方式來離婚對於雙方當事人及孩子(如果有的話),能夠極大減少離婚帶來的情感傷害。因此,如果有可能自行協商解決離婚問題的話,即便是在某些方面做出一些讓步,也是最佳的選擇。

  2、積極尋求專家建議。

  在自行協商無果或不知如何協商時,尋求婚姻法律及婚姻情感專家的建議是非常必要的。

  現實中,陷於離婚困擾者往往會僅尋求婚姻情感的疏導,在婚姻調整效果不佳,或必須面臨離婚時,又要另行尋求法律方面的幫助,在時間上會錯過很多良機。

  3、搜集過錯及財產證據。

  對財產分割心裡沒底時,應在律師的指導下搜集對方過錯及財產證據,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起訴前再嘗試調解。

  離婚是發生在兩個非常親密的當事人之間,若能友好解決,不但利於將矛盾降低在最小的範圍之內,亦使得後期的財產分割能順利進行。

  二、離婚協議書注意事項:

  1、應詳細、準確填寫夫妻雙方的有關身份資料。

  填寫離婚協議書應準備的填寫個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戶籍住址、常住地址、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等,這樣能在法律的角度上弄清楚離婚雙方的基礎信息,確保雙方當事人填寫的離婚協議書是唯一的。

  2、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的原因應作出簡要表述。

  對離婚原因應作出相關的描述,如果是因為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或者(或妻)一方因婚外情等原因也可以進行描述,因為這關係著可能存在無過錯一方在離婚後發現其他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時,以另一方存在婚外情導致離婚存在過錯為由,在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主張分得該財產大部分或全部。

  3、填寫離婚協議的主要內容。

  而離婚協議書主要的內容包括共同財產分割、個人財產處理和子女撫養權等,這幾項都是離婚協議書上的關鍵內容,財產如何分割,以及孩子撫養權等應作出相關的約定。而這些都是離婚協議書注意事項的相關內容。

  三、離婚時女方應注意:

  1、離婚是一件傷心的事情,而並不能因為離婚了讓自己頹廢下去,女人離婚心裡要承受的壓力要比男方多,而且離婚後的女人心裡一定會有太多委屈,而這時女人也不能過於頹廢,可以給自己一段時間的恢復期,過了這段時間就應該重新振作,過好自己的生活。

  2、女方離婚了,也要更加的更加的自尊自愛,因為獨身了更可以獲得有滋有味,反之一些離婚了就覺得可以破罐子破摔的女人是不被尊重的,離婚了也要好好愛自己,更加的矜持,有尊嚴的活下去,活的比以前更加精彩。

  四、離婚協議書中的內容都應該包含哪些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同意離婚並就子女撫養、夫妻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書面形式。按《婚姻法》、婚姻管理條例等規定,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1、當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結婚時間、生育子女時間個數、離婚原因。

  2、雙方同意離婚的表示。

  3、對未成年和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生活安排。離婚後子女和哪方共同生活,撫養費包括教育費如何給付。不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對子女的探視問題。

  4、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的分割。

  5、一方有困難另一方實施經濟幫助的具體時間,內容包括無房屋產權無房可居一方的居住問題如何解決。

  6、關於離婚損害賠償問題。對一方有法定過錯的即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7、違反協議的責任。

  五、簽訂離婚協議書有哪些注意事項?

  (1)、必須雙方自願。非自願採用威逼、脅迫手段簽訂的協議的財產分割等部分的協議是無效的。比如對財產協議的某部分不簽就要殺害對方、或對方的親屬,被逼方無奈簽署的部分。

  (2)、應由雙方親自簽署,不得由他人代簽。

  (3)、協議內容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如雙方離婚,規定另一方不得再婚、不得離家,即所謂的離婚不離家,這一條款違法了《婚姻法》的規定,干涉了另一方的婚姻自由,是無效的

  (4)、不得損害他人的利益包括子女的利益。如有的協議中以撫養費為籌碼,約定放棄探視權不付撫養費,這一條款因損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應認定為無效。

  (5)、不得有其他違反公序良俗的條款。

  (6)、協議應當履行,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其履行。經過法院認可,一方不執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7)、對於離婚這種身份行為不得再附其他條件和期限。

  關於離婚協議書,其實在內容上面,更多還是基於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和協商作出的。法律方面並沒有太多的限制,但就一些基礎的東西,還是需要在離婚協議書中有體現。比如雙方都有離婚的意思表示、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權以及撫養費的處理、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的分割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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