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莊、莊園與教區,中世紀英格蘭基層行政管理機構的演變和影響

三維策論 發佈 2020-02-02T17:15:06+00:00

導語:在中國古代,基層的行政管理體系基本上是以鄉里二級制為主。但是在中世紀的英格蘭,行政管理體系的基層存在著村莊、莊園和教區三種機構,這三種機構職能類似而又各有不同,彼此之間存在著錯綜複雜的關係。

導語:

中國古代,基層的行政管理體系基本上是以鄉里二級制為主。而在秦漢魏晉之時,鄉里之間設有一級的行政機構,具體的架構是:十里為一亭,十亭為一鄉。在中國古代整個封建王朝階段,雖然每個朝代的基層行政單位架構各有不同,但是總體上看來大同小異,鄉村的基層行政管理組織在本質上變化都不大。

但是在中世紀的英格蘭,行政管理體系的基層存在著村莊、莊園教區三種機構,這三種機構職能類似而又各有不同,彼此之間存在著錯綜複雜的關係。理清三者之間的關係對我們認識中世紀英格蘭的社會狀況有著重要的作用。下面本文將從英格蘭村莊、莊園和教區各自的起源演變說起,探討三者之間的具體關係以及這種關係對英國社會的影響。


自然形成的聚居點——村莊

盎格魯—撒克遜時期,英格蘭的地方行政單位主要是,郡下面管轄著若干個百戶區百戶區下面則是民眾聚居而成的村莊。在中世紀早期,英格蘭國家機關對社會基層的掌控能力不強,因此村莊往往不是國家指定的聚落,而是自然而然形成的居民定居點。

因為不同地區的地理環境以及耕作制度不同,所以村莊的聚居模式也有著較大的差異。比如在英格蘭中部一般實行敞田制,於是村民們一般集中生活在村莊的中心區域,居民區的周圍環繞著耕地和森林。而英格蘭西部由於人口稀少,所以很少有聚居的村落,而是形成了彼此之間距離較遠的獨家村。

村莊是英格蘭最基層的行政組織,它從日耳曼人古老的農村公社—馬爾克演變而來,因而也受到了日耳曼人古老的民主遺風的影響,有著濃厚的自我管理的風氣。生活在同一個村莊的人們被組織起來,有效地利用資源和生產資料,並且一同應對上級行政機關。村莊雖然是自然而形成的,但是在公共生活、社區安全、徵收稅務等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


將村莊分封給領主所形成的行政單位——莊園

諾曼征服之後,威廉一世向英格蘭人承諾會保留原有的英格蘭傳統,因此盎格魯—撒克遜時期形成的村莊治理習俗被保留了下來。但是與此同時,征服者威廉也將歐洲大陸的封君封臣制度完整的引入到了英格蘭,大量的村莊被封給領主,成為了領主的莊園

隨著英國社會的領主化,基層的行政機構不可避免的受到了影響,村莊行政和領主化的莊園相互融合,在這個過程中領主的權利也滲透到了村莊。村莊莊園相互融合的主要模式有三種:

第一種:一個自然村落就是一個領主的領地,這種情況下莊園會完全取代村莊成為基層行政組織,雖然名義上是兩套班子,但是實際上是同一撥人。第二種:附近的幾個村莊都是同一個領主的領地,這個時候幾個村莊共同組成了一個莊園,這種情況在英格蘭的北部比較常見。這一類型的莊園比較大,比如杜漢姆主教就擁有67個村莊,分屬於10個莊園,平均每個莊園都有6個多村莊。第三種:同一個村莊被劃分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莊園,這種情況在英格蘭的南部地區比較常見。


村莊和莊園的關係

村莊莊園具有不同的性質:村莊是一個聚居地,這裡的人們長久以來就生活在一起,於是自然而然的形成了一個行政單位。在大多數情況下,國家以村莊為單位來攤派各種義務,比如收稅和勞役。莊園則是一個領主私法性質的單位,是領主和佃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的複合體,莊園裡面有領主的自營地、農奴的份地,自由民的土地。

霍萊斯特指出:「村莊是農業經濟的基礎單位,是一個由十幾戶到幾百戶住在一起的農民家庭組成的人口核心」。』「而莊園是人為形成的單位—即由一個領主控制,進行管理和經濟剝削的單位。

莊園制度的興起使得英格蘭基層管理組織出現了領主化的傾向,但是這種領主化卻也受到了盎格魯—撒克遜時期村莊治理習俗的影響。這使得英格蘭的社會狀況和歐洲大陸產生了很大的區別,在英格蘭雖然村莊和很多百戶區都落入了私人之手,但是卻沒有被領主化,保持了公有的性質,這正是新舊兩種行政管理制度在某種程度上達成的相對平衡。


村莊莊園對地方政務的管理權限有著本質的不同:原本村莊的行政管理具有地域化的特徵,地方政府因為有管理某一個村莊的權限所以才能管理村莊中的人。但是莊園主要體現的是領主佃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領主因為享有對村莊裡的佃戶的司法管轄權而間接得到了佃戶所在區域的管轄權,這也是莊園能夠演變成為地方行政機構的重要原因。到了13世紀,莊園制度到達了全盛時期,莊園村莊形成了一定程度的融合,最後取代了原本村莊的行政管理職能。

無論村莊和莊園之間的關係如何複雜,我們應該知道的是:農業勞作比如耕地、種植、收割等工作都是以村莊組織為基礎,而農民的賦稅、義務、法律上及政治上的從屬性,則以莊園為基礎。莊園是領主權力在地方治理中的體現,領主的權利分割了一部分的國家公共權力。


教會的下屬機構——教區

早在諾曼征服之前基督教就已經傳入了英格蘭,教區最早的時候是教會在各地的下屬機構,也是教會管理宗教事務的基本單位。每個教區設有一個教堂,並且配有一個牧師牧師負責主持教區內的日常事務。這個時候教區的事務是宗教精神方面的,主要涉及到生老病死、婚姻、遺囑、洗禮等。

諾曼征服之後,隨著教會勢力的發展,教區對基層社會經濟生活的影響不斷增強。中世紀的歐洲是基督化的歐洲,教會影響著普通民眾生活的方方面面,於是教區的制度也從精神領域影響到世俗生活。中世紀後期,隨著以村莊為基礎的莊園制度的衰弱,教區在基層社會中的作用直線上升。

普拉克內特指出:「到中世紀後期,莊園不再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了,從行政的角度來看,它被教區所取代。」


教區村莊的關聯很大,但是教區不等於村莊。雖然在很多時候教區和村莊的地界劃分非常吻合,但是教區更加注重宗教的作用。事實上在英格蘭南部,通常一個教區的範圍就是一個村莊,而在英格蘭北部,教區的範圍則更大些,往往包括了好幾個村莊。

在12世紀末期,教區的體制已經擴展到英格蘭的整個鄉村社會了。到了13世紀,整個英格蘭已經有了9500多個教區。每個教區的範圍並沒有在法律意義上被明確界定,各個教區的邊界是傳統意義上的習慣性劃分。根據長久以來的習慣,兩個教區的分界線由當地有身份的大人物來劃定,界標一般都是自然之物,可能是一塊大石頭,可能是一個小山丘,也可能是一條小河

由於教區的劃分沒有法律依據,因此教區之間分裂與合併的現象非常普遍。富裕的教區常常會分裂為幾個教區,小而貧困的教區則會被附近的其他教區所兼并。


從宗教組織到行政組織——教區職能的演變

教區宗教意義上的組織演變為世俗的行政管理組織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早期的教區建設往往都是依靠於莊園的,領主們捐獻資金在村莊內建設教堂,並且提供一定的日常開銷。

亨利彼朗在論述一些鄉村教區的起源時候指出:「每個莊園形成一個司法單位,同時也形成一個宗教的單位。領主們在自己的據點附近蓋有禮拜堂或者教堂,授予它們土地,並指派牧師。這就是許多鄉村教區的起源。」

12世紀的教會改革使得教會與世俗社會脫離,從而實現教會的獨立性。這使得很多地方的教堂事務或多或少的脫離了莊園的管制,代表教區權利的教會法庭也逐漸把和宗教相關的事務納入自己的管轄範圍。

婚姻管轄權而言,宗教改革之前,農奴的婚姻歸莊園的領主和莊園法庭管轄,但是之後教會法庭宣布:在現實生活中,農奴可以結婚,並且主宰自己的婚姻。從那以後莊園法庭就只在農奴結婚的時候收取一筆費用,而不插手具體事宜。

蘇珊.雷諾茲指出:「到13世紀,有充分的證據表明,許多教區在事實上已經是有效的社區了。



隨著英格蘭社會與經濟形勢的發展,勞役地租開始逐漸消失,民眾開始對公田進行圈圍,領主的自營地由於管理不善也出租給村民們,再加上普通法法庭強大的競爭力擠壓了莊園法庭的生存空間,於是莊園制度逐漸式微。

到了中世紀後期,為了應對流民問題,英格蘭全國推行濟貧政策教會作為濟貧政策的主要實施機構被推到了世俗社會的前台。在很多地方教區開始取代村莊莊園成為地方基層行政管理機構。

坎貝爾指出:「(都鐸王朝時期)在主管郡日常事務治安法官的下面是眾多的教區官員,是郡內更小的地方政府單位。」

教區的興起並不意味著莊園的消失,事實上這個時候的莊園雖然在地方行政體系中影響力越來越小了,但依舊具有一定的能量。由於領主對莊園的土地有著支配權,教區在處理濟貧事務的時候,在關於土地使用的問題上往往要徵得領主的同意。而由於莊園的領主對地方社區仍然保有一定的權利,莊園法庭也保有了一些和土地相關的瑣碎事務的處理權。


村莊、莊園和教區三者之間的關係

中世紀後期的英國農民具有三重身份:在村鎮裡面,他們是村民,也是國王的臣民。在莊園中,他們是領主的莊民。在教區,他們又是教民。村莊、莊園教區都有權利監督民眾的行為,但是這三個組織各自又都不能完全控制民眾。在英格蘭的基層社會中,村莊、莊園教區這三種不同權利來源的組織同時運轉,形成了基層管理體系中的「三足鼎立」代表國家利益的村莊、代表領主權力的莊園和承擔著教會精神職能的教區。

值得我們注意的是,這個「三位一體」的複合基層體制並不是完全在同一個時段裡面出現的:

從時間上看來,最早出現的是村莊。然後伴隨著英格蘭社會的領土化,莊園開始承擔著基層管理的功能。同一時期領主們在領地內興建教堂,形成了最早的教區,這時候的教區只是單純的承擔了宗教的精神職能。之後隨著宗教改革的進行和莊園體制的衰弱,教區脫離了純宗教事務的領域,開始承擔起世俗的行政管理,發揮出了地方行政機構的作用。由此可見,就村莊、莊園和教區之間的關係而言,村莊是基層行政單位的基石,在村莊的基礎上,莊園和教區先後發揮出了各自的作用和功能。


結語:

英格蘭中世紀的基層管理體系要比中國古代複雜得多。村莊、莊園和教區這三個機構同時存在於基層社會之中。小小的一個村莊,裡面存在著來自國家、領主和教會的三個權利體系。它們彼此之間相互制約,共同發展,誰也不能完全掌控基層社會,形成了一種奇妙的平衡。

民眾可以從三個體系中選擇最有利於自己的一個進行訴求。在這種民眾們擁有自我選擇權利的情況下,人民的自主意識得到了加強,普通民眾不再是國家行政管理的消極接受者,而是捍衛個人權益的積極行為者。「三足鼎立」的複合基層管理體系中醞釀著民主社會的萌芽,這為英格蘭之後成為政治民主的國家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全文完)

(以上圖片皆來源於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本人刪除)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