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奇葩法律:賣房之前必須先向鄰居詢問

歷史邊緣 發佈 2020-01-16T11:38:26+00:00

今天,我們國家的不動產買賣制度已經非常便捷了,只要買家和賣家協商好,就可以到不動產管理部門登記過戶了。

今天,我們國家的不動產買賣制度已經非常便捷了,只要買家和賣家協商好,就可以到不動產管理部門登記過戶了。但是,假如你生活在宋朝,擅賣私房,那你可能會被衙役捉去杖打一頓。而買主花錢、費神不說,很可能跟著倒霉:住得好好的,房子卻要依照原價出售給賣主的親鄰。因為宋朝法律對出賣不動產有限制:賣房需問親鄰。

舉個例子,《水滸傳》第三十回,武松醉打蔣門神後,要蔣去「央請快活林為頭為腦的英雄豪傑,都來與施恩陪話」。「英雄豪傑」其實就是快活林酒家附近較有頭面的鄰居。請來諸高鄰後,武松當眾訓斥了蔣,令其當面交割了酒店,並與眾高鄰「直吃得盡醉方休」。武松邀請眾高鄰的目的:一是為施恩討面子,二是讓眾鄰親證「快活林」酒家的交割過程。也就是說,「快活林」產權的交割,要受其鄰居的影響。這就牽扯出大宋的一條法律——「親鄰法」。

北宋開寶初年,為規範民間私人房地產交易,限制惡性炒賣,趙匡胤下令制定該法:你若想賣掉自有房產,得先從自己的親戚(緦服之內)問起,若無人問津,再到左鄰右舍,直到這一干人等均簽字畫押(「依帳取問」),表示不買(「批退」),你才能拿出來上市,按市價售房。以中國的人際關係和近鄰的消費水平,當你先向房親四鄰叫賣,賣價極可能低於市價。除非房親四鄰都為你作假、設局,但難度很高,一旦被人告發,誰都得吃官司。

假如你不問親鄰,親鄰發現你的房子住了新人,可在一年(南宋改為3年)內向官府告狀,要求以原價贖回,重新出售,並以房親為第一售房對象,四鄰為第二售房對象。除非遭遇天災,親鄰們逃荒逃到了外地,你急等用錢,又無法詢問,你不得不賣房,同時有見證人簽字畫押,官府才不予追究。

有趣的是1000年後,在美國也出現了類似北宋「親鄰法」的法律,主要針對接受聯邦政府支持的「廉租房」。以首都華盛頓為例,名叫「租戶購買機會」法(簡稱TOPA):一棟廉租樓,如果你(業主或開發商)打算出售,你必須書面通知每一位租住戶。租住戶們在收到通知後,表示要買,即派代表和你討價還價,若達成協議,則進入具體解決貸款階段;若他們不買,你才能全權處理。顯然,針對廉租房的TOPA法,在招租和出售時都首先考慮貧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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