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浮生六記》,看清朝法律制度對當時社會生活的影響

煙火生活 發佈 2020-01-14T19:08:31+00:00

《浮生六記》是清朝散文家沈復的自傳性紀實散文,書中真實記錄了沈復的婚姻生活、因為借貸擔保等引發的坎坷經歷,是歷史真實的一種體現。

《浮生六記》是清朝散文家沈復的自傳性紀實散文,書中真實記錄了沈復的婚姻生活、因為借貸擔保等引發的坎坷經歷,是歷史真實的一種體現。書中人物的生活反映的是當時法律制度的一部分,是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實際運作。

接下來我們從《浮生六記》反映的生活、行為、思想,結合清朝法律具體規定,探析清朝法律制度在當時社會中的運用,以及法律對個體命運的影響。

一、從沈復與陳芸的婚姻中,可以窺探清朝的婚姻制度

自西周起,中國古代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就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清朝自不例外。清律規定,「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無者,從余親主婚」,只有父母和其他尊親屬有權決定婚事。

因而,沈復在對陳芸動心後,只能對母親表明非陳芸不娶,然後由沈復的母親做主,用金戒指為信物,與陳芸的母親商定二人的親事,締結婚約。

中表婚:陳芸是沈復的表姐,二人成婚在民間稱為「中表婚」,源於古代「親上加親」的社會習俗心態。在清朝前期的一段時間裡,清律是禁止這種婚姻的,違律者要打八十大板,並強制離婚。清律:「若娶己之姑舅兩姨姊妹者,(雖無尊卑之分尚有紹麻之服)杖八十,並離異(婦女歸宗,財禮入官)。」

但在民間,中表婚一直存在,屢禁不止,於是雍正八年發了一道例文:

「外姻親屬為婚,除尊卑相犯者,仍照例臨時斟酌擬奏外,其姑舅兩姨姊妹為婚者,聽從民便。」

所以,乾隆四十五年,沈復與陳芸成婚時,姑舅婚已經合法化,不需要挨板子了。

法定婚齡:沈復和陳芸結婚時,到法定婚齡了嗎?《大清例律》規定:「男年十六以上,女年十四以上,身及主婚者,無期以上服,皆可行。」

「芸與余同齒而長餘十月」,從這句我們可以知道,沈復與陳芸同歲,因而按照清律,二人若成婚需要在十六歲以上。沈復十三歲那年對母親說「非陳芸不娶」,母親為他締結婚約,此時是乾隆四十年。二人成婚時是乾隆四十五年,這時兩人均為十八歲,因而是合法的。

納妾:妾制在中國古代有悠久的歷史,自西周起我國封建社會就確立了「一夫一妻多妾」制。清律規定:「妾為家長族服之圖」,明確了妾的地位。當時社會,妾是一種合法的存在。

沈復在《浮生六記》中提過兩次納妾,一次是沈復的父親要納妾,一次是陳芸主動為沈復納妾。

乾隆五十五年,沈復隨同父親在外工作,父親的同事帶了家屬,父親就向同事表達了自己也想找妾室的意願,希望兒子輩能體察他的意思,從家鄉為他找一個人。沈復得知後,委託陳芸為自己的父親物色妾室。陳芸也因此遭到婆婆冷落,失去歡心。

乾隆六十年,陳芸為沈復尋找妾室,人選是妓女溫冷香的女兒憨園。陳芸與憨園的關係很好,私下訂立了約定。雖然後來憨園沒能成為沈復的妾室,但陳芸的行為也加劇了公婆對她的憎惡。

因為清朝社會是有嚴格等級身份的社會,法律上有「良民」與「賤民」之分。憨園作為妓女,在法律上屬於「賤民」,沈復的父母也因為陳芸私下與妓女訂約,對她越發冷落。

「老親又以盟妓以端,憎惡日甚」「汝婦不守閨訓,結盟娼妓」

童養媳:童養媳制度是指「女幼時養於婿家,待年長而後成婚」,即女孩年幼或少年時期被未來公婆家領養,等長大再成婚。它是封建婚姻制度的產物,是婚俗領域的一種習慣法。

童養媳制度中,經濟原因是最主要的因素,童養媳大都發生在底層貧苦家庭中,但也有少數發生在中等或上等官宦人家。如沈復作為文人因為經濟原因把女兒青君送人作童養媳。

《浮生六記》中記載,沈復和陳芸被趕出家門後,貧困交加,他們要去陳芸的朋友家借住,可帶著兩個孩子不方便,又不能留著孩子勞累父母。於是沈復做主把女兒給表兄的兒子做童養媳。沈復在文中的表述是「但待長而嫁,勢所不能……先為童媳,何如?」嘉慶六年正月二十四,表兄王藎臣就將青君接走作童養媳。

據統計,清朝有童養媳記載的州縣廳共有 561 個,約占全國州縣廳總數的32.54%,實際數據遠高於此。可見,童養媳制度在清朝盛行。

文人尚且因為貧苦等原因將女兒送養,更何況底層貧苦的百姓。

二、透過《浮生六記》,窺視清朝法律對民間借貸的規制

民間借貸,是指借貸雙方以個人身份進行的貨幣交易,出借方本金,貸款一方償還本金和利息,是以謀利為目的經濟活動,可分為抵押借貸和信用借貸。清朝前期是存在私人追逐利益放貸的,因而在民間借貸中,法律禁止高利貸。

抵押借貸、信用借貸、高利貸在《浮生六記》中,均有提及。

1、抵押借貸:抵押貸款最典型的當屬典當,借款人需要抵押某種財物,換娶典金,到期後還本付息,贖回當物。典當在南北朝時期形成規模,延續到清代前期,典當機構通常被稱為當鋪或典鋪。

「余夫婦居家,偶有需用,不免典質。」沈復和陳芸在日程生活中,有時候需要用錢,就會典當東西。

去當鋪典當時,當鋪會出具當票,作為憑據。清朝法律規定,當票字跡要清晰,用楷體書寫,也要寫明典當物品的種類、數量、價值、典當期限及利息等內容。

2、信用借貸:在借貸關係中,存在三方,借貸人、放貸人和中保人。中保人有兩個職能,一是中介,為借貸雙方牽線搭橋;二是擔保,在借款人不還錢時,擔保人按照約定承擔還錢義務。

沈復和陳芸都曾做過擔保,也因為擔保招致禍端。沈復的弟弟找鄰居借錢,找陳芸做了擔保人,鄰居索債,沈復的父親詢問時,弟弟不承認,讓父親以為陳芸誹謗小叔。這件事也推動二人此後坎坷生活。

p沈復開辦的書畫鋪旁邊有一租戶,是放高利貸的。他有時候請沈復作畫,兩人就此相識。後來,沈復的一個朋友想借五十金,讓沈復擔保,友情難卻,沈復就答應了。沒想到朋友卷著錢跑了,放高利貸的自然找沈復索要。年底,放貸的人又去沈復家中索要,在門口大吼大叫,被沈復的父親聽到。這事促使兩人被趕出家門。

沈復和陳芸的經歷告訴我們,如果有人想讓你做擔保,一定要綜合衡量對方的信譽、還款能力等,不要以為對方是親戚或朋友就直接同意,務必謹慎!

3、高利貸:清朝前期法律規定借貸利息最高為每月三分,超出就是高利貸。

「凡私放錢債及典當財物,每月取利並不得過三分。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違者笞四十。」

簡言之就是利率不能超過三分,利息總額不能超過本金。

沈復在泰州當幕僚時,曾處理過一起高利貸引發糾紛。姓曹的人家有一個女兒,已經許了人家,結果有勢力的人放高利貸謀取他的女兒,引發訴訟。沈復調解後,才解決這事。

清朝法律中,對於債主索債的方式也有規定,債主不得強制欠債人清償或強搶其財物、強占人口。

「若豪勢之人,不告官司,以私債強奪去人孳畜產業者,杖八十。若估(所奪畜產之)價過於本利者,計多餘之物者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依多餘之數給主。若准折人妻妾子女者,杖一百。強奪去者,加二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因強奪而奸占婦女者,絞。人口給親,私債免追。」


「負欠私債者違約不還者,五兩以上,違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兩以上,違三月,笞二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五十。百兩以上,違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並追本利給主。」

借貸的人不是窮人就是急需用錢的人,法律雖然禁止放貸人強取豪奪逼人還債,但也規定欠債還錢,明確規定逾期不還的責任。清朝前期,借錢的人如果超過三個月不還錢,根據欠錢數額承擔不同程度的刑事責任。

沈復作為擔保人,不想惹上官司,就只能積極還債。所以在債主找上門時,他用筆墨抵債,後來沒有東西能還債,又被父親趕出家門時,怕債主不放行,他和妻子夜間偷偷離開。

三、透過《浮生六記》,窺視清朝的立嗣與繼承制度

1、立嗣

中國古代是宗法社會,一個家庭如果無子或戶絕,就要過繼家庭以外的男性為子,延續香火。

「余堂伯父素存公早亡,無後,吳父以余嗣焉。」沈復的堂伯父過世早,沒有後代,沈復的父親就把他過繼給堂伯父那一房,延續香火。

在清代,如果一個家庭沒有男性後代,通常情況下就是通過立嗣來確保家庭的宗祧繼承。清朝法律規定的過繼秩序為:「無子者,許令同宗昭穆相當之侄承繼,先盡同父周親,次及……方許擇立遠房及同姓為嗣。」

在立嗣人選的順序上,同父周親的兒子們是第一順位人,堂兄弟的兒子們是第二順序人。乾隆年間的例文還規定,一般情況下,不能為未娶而亡的人立嗣,除非上戰場陣亡。

結合《浮生六記》的內容及這些這些規定,我們可以得知沈復是第二順位人,沈復的堂伯父能立嗣的原因可能有兩種,一種是他結過婚但沒有後代,另一種是他在戰場上陣亡。

在清朝,立嗣的首要目的是延續家族香火,奉承家族祭祀。

2、財產繼承

作為有血緣關係的親兄弟之間,明明該是親厚的,可沈復的弟弟啟堂為了爭奪遺產,對他充滿了算計。

沈復的父親重病,他擔心父親怒火未消,不敢回去。猶豫要不要回去時接到女兒的信,父親已經去世了。從沈復的描述中,我們可以發現,父親重病期間,母親應該是讓啟堂通知他歸家的,但他沒有收到來自弟弟的任何消息。

也就是說弟弟沒有通知他。父親病故後,他守在靈堂,弟弟也沒有他談論喪事,反而設計人上門向沈復追債。啟堂的這些做法都是為了防止沈復和他爭遺產。

沈復傷心之下,主動放棄遺產繼承,對弟弟說:「豈為爭產故耶?大丈夫貴乎自立,我既一身歸,仍以一身去耳。」沈復最後得到是只有父親遺留的幾件圖書、筆筒、硯台。

沈復的父親沒有留下如何分配財產的遺囑,那麼清朝在法律上,是怎麼規定遺產繼承的呢?

清代財產繼承制度主要是法定繼承,繼承方式是諸子均分:「嫡庶子男除有官蔭襲先盡嫡長子孫;其分析家財田產 ,不問妻、妾、婢生,只以子數均分。」不過在民間,仍然是嫡庶有別,嫡子比庶子分得的財產要多。

清朝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遺囑繼承,不過根據典籍記載,清朝法律是承認遺囑繼承的。沈復的父親並沒有留下遺囑,因而遺產根據法律沈復和弟弟可以均分,但沈復傷心之下,主動放棄了。

總結

自法律誕生之日起,就影響著社會生活及人的個體命運。

文學作品的創作者必然是生活在一個特定社會中的人,當時的法律制度對其必然會產生影響,因為在文學作品中,主人公的思想、生活就不可避免帶上法律制度的印記。

通過文學作品,我們可以了解到法律條文如何變成「活的法律」,就如沈復在《浮生六記》中記載的生活,無一不是當時法律制度在生活中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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