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海洋漁業稅有哪些?漁民們怎麼繳稅?

後宮地圖三千 發佈 2020-01-25T06:22:00+00:00

海洋稅收是歷代政府管理沿海社會的一種重要形式。作為海洋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海洋漁業稅收在春秋戰國時期的齊國就已經開始徵收,其後稅收形式多有變革,但發展的大趨勢則是種類的增加和數目的增多。

海洋稅收是歷代政府管理沿海社會的一種重要形式。作為海洋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海洋漁業稅收在春秋戰國時期的齊國就已經開始徵收,其後稅收形式多有變革,但發展的大趨勢則是種類的增加和數目的增多。總體而言,海洋漁業稅收在國家整體財政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較其他海洋稅收要低,但在沿海府縣財政收入中,海洋漁業稅收的重要性值得關注。古代時期,寧波海洋漁業稅收中對皇室的土貢最遲在唐代就已出現,其後的稅收還有隸屬朝廷的漁課、河泊課和船稅,地方支配的塗稅、牌照稅及其他雜稅。從支出來看,皇室土貢成為封建君主家庭消費的一部分,隸屬於朝廷部分的額稅大部分成為區域海防經費的重要補充,而地方漁業稅收更多用於當地的教育與地方政府開支。

1.皇室土貢

奴隸社會時期,政府對海洋漁業徵稅更多是出於一種形式上的需要,即表示地方對中央政權的承認。這可從鄭州商代早期遺址的考古成果和文獻記載中得到證明。此後,國家對海洋利益的關注更多的是海洋鹽業稅收。就現有文獻資料記載,寧波向朝廷上貢海鮮,最晚始於唐代開元年間(713-741)。據《元和郡縣圖志》記載,開元年間浙江沿海各州上貢的主要是鮫魚皮。鮫魚皮即大海中皺唇鯊科動物白斑星鯊或其他鯊魚的皮,有較高的藥用價值。即便在當代,運用現代化捕魚工具去捕殺鯊魚尚且不是容易的事,唐代浙江沿海各州每年要上供一百三十張鮫魚皮,其難度可見一斑。

古代中國,地方州縣上供朝廷的物產一般為特色產品,從地方上供的物品清單中,我們可以了解沿海各省州縣海洋經濟發展的特點。浙江沿海台州和溫州上貢的是鮫魚皮,而明州上貢的是海味,其區域海洋漁業經濟發展的差異可見一斑。明州上貢的海味除了魚之外,還有淡菜、蚶、蛤等。考慮到海產品的保鮮時間,這些海產品要在短時間內從浙江轉運到京師,需要調用大量人力與交通工具。如明州在元和四年(809)奉詔每年貢淡菜五斗、海蚶五斗,為了保持海味的新鮮,每次徵發96000多人火速遞運入京。因此元和十年(815),時任華州刺史的孔戣上奏朝廷,以海味「自海抵京師,道路役凡四十三萬人」為由,要求取消上貢。管朝廷准許了孔戣的請求,但是浙江海味的上貢似乎並沒有完全取消,只是數量和種類有所減少而已。



元和十五年(820),朝廷詔令明州淡菜、海蚶各貢一石五斗,必須快驛運送。白居易就說:「明州歲進海物,其淡蚶,非禮之味,尤速壞,課其程,日馳數百里。」為此,長慶二年(822),時任浙東觀察使的元稹以「明州歲貢蚶,役郵子萬人,不勝其疲」為由,請求朝廷停止上貢。雖然我們無法證實此後浙江土貢海味是否取消,但規模應該縮小了很多。在唐朝,寧波是土貢漁業產品最多的地區之一,而且上述貢品除淡菜、海蚶少數幾種為鮮貨外,絕大多數為海產加工品,說明唐代寧波漁業加工業有一定程度的發展。

宋朝建立後,寧波上供朝廷的海產品種類基本沒有變化。北宋元豐年間(1078-1085),明州奉化郡上貢烏鯛骨五斤,溫州永嘉郡上貢鮫魚皮五張,台州臨海郡上貢鮫魚皮十張。相比唐代的數量,北宋皇帝算得上「仁儉」之君了。不過要注意的是,這一時期沿海漁民的負擔並未減輕,因為朝廷已經開始對寧波沿海的海鮮產品徵收商稅了。

到元代,寧波上貢的海味種類沒有大的變化。就昌國州(今浙江舟山)而言,每年上貢沙魚皮(即鯊魚皮)九十四張。至元三十年(1293),又增加魚鰾項(魚鰾在當時經加工後是很好的補藥,尤以海中黃魚魚鰾為佳,而黃魚最大的產地就在舟山),每年上貢八十斤。延祐年間(1314-1320),慶元府上貢沙魚皮,本路額辦一百六十三張,奉化州額辦二十七張,昌國州額辦九十四張,定海縣額辦四十二張;而魚鰾則是本路額辦二百斤,奉化州額辦四十斤,昌國州額辦八十斤,定海縣額辦四十斤,象山縣額辦四十斤。

與宋元時期相比,明朝寧波上貢海味的種類大大增多。從上貢海產品的種類看,寧波沿海漁民對海洋生物的捕撈不僅僅有魚類和蟹類,還有大量的海生植物,可見這一時期的海洋漁業已經由近海逐漸向遠洋發展,同時海產品保鮮方式增加了醬制方法。

明代浙江沿海府縣的歲貢由浙江市舶司負責,具體事宜則由皇帝下派的內官負責。隨著浙江市舶司的裁革,浙江沿海的歲貢也隨之豁免。在平時,嚴重的自然災害和海盜倭患都會促使朝廷考慮減免歲貢,如嘉靖三十三年(1554)以倭亂罷浙江當年歲貢魚鮮。

2.漁課、河泊課與船稅

對海產品徵收課稅始於春秋戰國時期的齊國,而寧波海洋漁業課稅的徵收自宋朝開始。南宋嘉定六年(1213)六月六日,浙東提刑兼權慶元府程覃在奏章中對這一時期慶元府的商稅徵收與使用情況做了說明。比照慶元市舶司的徵收辦法,慶元府商稅對「所有鮮魚、蚶、蛤、蝦等及本府所產生果悉免」,而對「淹鹽魚蝦等及外處所販柑橘、橄欖之屬收稅」。簡單而言就是,對本地產品免稅,而對外地販運而來產品徵稅。從商稅的細化程度推斷,朝廷對浙江海產品的徵稅應該遠遠早於這一時間。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對鹽醃魚蝦徵稅,說明宋代就已經開始使用海鹽來保證海鮮的長時間儲存,而且規模已經到了可以承擔稅收的程度。慶元府商稅總額為一百貫,其中四十八貫四百六十二文歸慶元府,其餘由朝廷諸司支配。幾乎與此同時,嘉定年間(1208-1224)浙江台州上貢海味取消,而變為銀與絹。從商稅內容的細化和歲貢種類的變化來看,這一時期政府對海洋稅收的認知度有了進一步提高,由供皇室御用向納入政府財政體系轉變。浙江海洋漁業納入中央稅收體制在南宋開始確立並進一步細化。另外,隨著海上運輸的發展,在元豐三年(1080),海南便開始按照船隻的大小徵稅。



元朝建立後,寧波與海洋漁業有關的稅收還包括商稅和額外課項下的漁課。以昌國州為例,至元二十五年(1288)開始對來往漁鹽商賈徵稅,每月櫃辦中統鈔一錠一十八兩六錢。到大德年間(1297-1307),這一數字增加到三錠半有奇。至於漁課,江浙行省每年總計徵收一百四十三錠四十兩四錢。在這裡有兩點需要注意:一是浙江省徵收的商稅和漁課數額要多於海洋漁民的負擔(因為商稅下除對漁產品流通徵稅外,還有其他商品,而漁課就區域而言,不僅包括海魚,而且還包括內陸淡水魚);二是元代的漁課和河泊課是不一樣的,漁課的徵收主體是地方州縣,而河泊課的徵收主體是朝廷在地方設置的河泊官。另外,漁課在元代僅在江浙行省徵收,而河泊課則遍布全國。

到明代,漁課與河泊課合二為一,統稱為漁課。每年都是由南京戶科編印勘合(即今聯單),發往各司、府、縣、河泊所等衙門收掌,分別記錄所收漁課米、鈔數量,在每年年終上繳,其勘合底簿送往戶部。雖然明代漁課與河泊課合二為一,但是明代的漁課又分別由隸屬州縣的稅課司和隸屬朝廷的河泊所徵收,如溫州府樂清縣永樂十年(1412)上繳漁課,本縣稅課司下漁課鈔六百一錠九百三十文,河泊所下漁課鈔二千六百七十錠三貫五百五十文。漁民上繳漁課以米為主,其次是銀兩。宣德七年(1432),浙江漁課「皆折收鈔,每銀一兩納鈔一百貫」。嘉靖年間,大批河泊所裁革,但其漁課仍舊徵收。寧波地方漁課的徵收一般是由漁船戶辦解,或者在里甲內征派。

清初,沿海各省河泊所「有專設所官者,有歸併有司兼理者,其稅課或征之漁戶,或編入地丁」。與明代不同的是,清代的漁課徵收統一上繳銀兩,其中浙江省額定漁課「銀千三百六十五兩七錢七分有奇,遇閏加銀一百十有一兩五錢五分有奇」。這筆賦稅具體到單個州縣,數目就不是很多,如寧波府鎮海縣道光年間(1821-1850)河泊所課鈔銀三十一兩四錢五分三厘,帶管河泊所課鈔銀二兩四錢三分九厘二毫。溫州府平陽縣乾隆年間「河泊所課銀二兩二錢七分五厘一毫三絲」。另外,清代漁課的徵收仍分別由府縣稅課司和河泊所分別徵收。如寧波奉化縣稅課司項下漁課並新加銀九十兩五錢六分八厘,河泊所項下課銀三兩二分七厘。雍正年間(1723-1735)朝廷在浙江實行「攤丁入畝」之後,漁課銀均「攤入地糧編征」。



除了漁課外,還有船稅。船稅即政府對出海漁船徵收的賦稅,其依據是漁船的大小及漁船搭載的貨物種類。明嘉靖三十二年(1553)四月丙子,巡視浙福都御使王伃條上海防事,要求議稅課以助軍餉,「除小者不稅外,其餘酌量丈尺、編立字號,量議收稅」,獲得朝廷准許。萬曆年間(1573-1620),溫州沿海漁船出海捕魚,都需要「量船大小,納收稅銀,給與由帖,方許下海采捕」。寧波漁稅亦以「船大小為多寡」。

清初,政府仍舊按船隻大小收稅。康熙二十八年(1689),皇帝以「小民不便」下令:「采捕魚蝦船及民間日用之物,並餬口貿易,悉免其收稅。」雍正五年(1727),朝廷取消對船隻大小的限定之後,浙江海洋漁業得到快速恢復和發展,政府開始按照船隻大小有區別地徵稅。乾隆元年(1736),戶部規定:「邊海居民采捕魚蝦單桅船隻,概免納稅。」而對於雙桅及以上大型船隻,「梁頭四尺五尺,每寸征銀一分。六尺以上,每寸遞加二厘。至滿丈,每寸征銀二分二厘。丈一尺以上,每寸又遞加二厘。至丈有五尺,每寸征銀三分。丈六尺,每寸三分四厘。丈七尺、丈八尺,均每寸四分」。

乾隆年間,政府開始允許漁船搭載少量貨物。乾隆二十五年(1760)兵部就規定漁船如果要帶貨物回港,就必須「赴置貨之地方汛口驗明給單,以便沿海游巡官兵及守口員弁查驗。如單外另帶多貨,即移縣查明來歷」。這一規定的出台,實際上承認了漁船在出海捕魚的同時,還可以通過遠洋運輸貨物來賺錢。與此同時,政府對於漁船搭載的貨物要徵收一定的稅款。浙海關規定:「采捕漁船,各口岸不同,視其大小納漁稅銀,自二錢至四兩四錢八分。免稅例:凡魚鮮類十有九條,四百斤以上者徵稅,四百斤以下者免稅。燒柴、木炭、炭屑,千斤以上者徵稅,千斤以下者免徵。蠣蝗等十有五條,無論多寡均免稅。」

由上可見,相比明代,清代的船稅制度更加細緻,同時出台關於漁船搭載貨物的徵稅標準。漁船搭載貨物是沿海漁民對捕魚成本日益增加的回應,而政府相應制度的出台即是對這一事實的承認。至此,在海洋上行駛的漁船功能日益多元化,這對提高沿海漁民抵禦漁業風險的水平是有很大幫助的。



3.塗稅與牌照稅

塗稅,是地方府縣對沿海漁戶網捕之地所徵收的賦稅。漁船出海捕魚前後,需要在沿海灘涂晾曬漁網、海產品等,地方政府即對漁民占用的沿海灘涂徵收一定的賦稅。塗稅又稱為砂岸租,「砂岸者,即其眾共漁業之地」浙江沿海的塗稅,就文獻記載看,最遲於南宋年間就已經開始徵收,而且數額不小。知慶元軍府兼沿海制置副使顏頤仲在淳祐六年(1246)二月二十三日上報朝廷的奏章中對慶元府的塗稅總額及用途做了說明:「本府有歲收砂岸錢二萬三貫二百文,制置司有歲收砂岸錢二千四百貫文,府學有歲收砂岸錢三萬七百七十九貫四百文,通計五萬三千一百八十二貫六百文」,所收款項用於「撥助府學養士及縣官俸料」。

寶祐年間(1253-1258),寧波砂岸稅收達到二十二萬九千六十五貫八百單五文,其開支項主要為沿海軍士補貼。元代,砂岸稅收劃歸府學支配。至正年間(1341-1368),寧波府學有砂岸九處,歲收砂岸鈔三百二十五錠三十九兩五錢五分。明代洪武年間,奉化有砂岸兩處,租鈔三十六貫。塗稅的徵收一直延續到清代。康熙三十四年(1695),定海知縣繆燧就曾下令取消定海塗稅徵收。而乾隆八年(1743),清政府下令免除了浙江溫州府和台州府的塗稅。

漁船牌照,即漁民從事海上捕撈作業的憑證。海洋漁業牌照制度始於清代康熙年間。康熙四十二年(1703),吏部和兵部詳細規定了漁民申請漁業執照的流程:「未造船時,先行具呈州縣,該州縣詢供確實,取具澳甲、戶族、里長、鄰佑當堂畫押保結,方許成造。造完,報縣驗明印烙字號姓名,然後給照。其照內仍將船戶、舵水年貌籍貫開列,以便汛口地方官弁查驗。」

浙江漁民的牌照一般是由船戶所在漁幫或漁業公所統一領取,然後發放到船戶手中,縣府並不負責直接將船照發到漁民手中。與之相對應的是漁民的牌照費也由漁幫或漁業公所統一徵收,然後上繳縣府。在此過程中,漁幫或漁業公所頭面人物往往藉此向漁民索要額外費用。晚清寧波漁團局成立後,寧波漁船按大小徵收牌照費,大船二元,中船一元五角,小船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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