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止訟、儒家教化,淺談我國古代時期,衙門文化中的息訟理念

長亭古巷 發佈 2019-12-30T05:41:26+00:00

中國古代的息訟觀念最早起源於春秋戰國時期,形成於漢朝,完善於明清時期。在這一理念下,減少地方百姓的訴訟成為首要前提。那麼,地方官員如何減少百姓的訴訟呢?答案是調解。通過由地方官主動出面調解百姓之間的糾紛來達到減少地方訴訟的目的。

中國古代的息訟觀念最早起源於春秋戰國時期,形成於漢朝,完善於明清時期。在這一理念下,減少地方百姓的訴訟成為首要前提。那麼,地方官員如何減少百姓的訴訟呢?答案是調解。通過由地方官主動出面調解百姓之間的糾紛來達到減少地方訴訟的目的。在矛盾擴大之前進行調解,使矛盾的影響最小化此外,以此來達到息訟的目的。下文我們就對衙門文化中的「息訟」進行探討。

一、歷史傳統的延續

在中國古代的封建社會中,儒家倫理在人們的日常行為規範中占主導地位,維持著社會的穩定秩序,而「息訟」則是統治者為了維持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所提出的社會治理觀。而息訟文化又是有相關歷史原因和時代政治背景的。

1、以刑止訟

禮教的教化作用是個長時間循循漸進的過程,在短時間內難以形成較為可觀的成果。所以,為了達到息訟的結果,統治階級通常會藉助司法機構和法律的力量來讓百姓產生對官府恐懼的心理,不敢訴訟。有些地方官員更是為了減少地方百姓的訴訟,設立了相應的處罰措施,無論是誰,只有通過相應的處罰以後才能進行訴訟,以此來減少百姓去官府訴訟的頻率。

除此之外,有些官員為了減少百姓訴訟,採用軟硬皆施的方式達到息訟的目的。其規定百姓訴訟,打官司無論贏否,都繳納罰金,或進行勞役,使百姓,出現財產及其他方面的損失,從而減少訴訟,來達到統治者息訟的目的。例如,河南省建於元朝大德十八年的內鄉縣衙,其資金和勞動力來源大多出自當地的案件訴訟,但其地方官員卻在官衙建成後被以贏捐輸罰的原因彈劾,由此可以看出,贏捐輸罰這種減少訴訟方式的方法,並不被當時的法律說認可。

中國古代的經濟生產方式一直以小農經濟為主要的生產組織形式,在這種生產方式下,百姓嚴重依賴土地。同時由於商業發展較為緩慢,導致人口的社會流動性較差,這就使得人與人之間的人情倫理關係成為人與人之間交往的主導性因素,所以,無論官司的輸贏,都將會對人與人之間產生相互「結仇」的後果,所以,在面對日常生活中的糾紛問題時,人們更傾向於調解而不是打官司。這就為中國古代社會的息訟觀念創造了發展的土壤。

2、儒教對息訟制度的發展起推動作用

儒教作為中國古代的國教,貫穿中國封建社會發展的始終。而儒家倡導社會整體的和諧發展,其學者認為,與社會倫理道德相比,法律處占據次要地位,百姓之間的糾紛應當以禮讓作為其解決的主要手段。例如:孔子就曾說過:「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 。除此之外,儒家學者反對人們上訴於打官司,而是想通過道德和禮教的教化作用來使人們養成和解的思想道德品質,從而達到息訟或無訟的政治目的。

此外,儒家的思想也深刻影響著中國古代的立法觀念,在法律的制定與日常生活中的審理中,大多都注重義輕利,審判人在作出判決時大多以倫理道德作為其出發點,強調社會的整體價值取向,以息訟或無訟作為其判決的出發點與落腳點,而非以個人利益出發。

3、統治階級統治觀念的推動

在中國古代2000多年的封建王朝中,天人合一,君權神授的思想始終是封建王朝的君王確立其統治的主導性思想,在這種思想的領導下,統治者以民間百姓的訴訟多少來衡量自己的民意程度及政績好壞的標準。上訴的頻率越少,說明社會越穩定,所以統治階層會想方設法的對民間的上訴作出一定的限制,來保護與維持社會的穩定秩序。如在立法上確立百姓上訴的範圍及內容;在司法上設立不同等級的司法機構,讓百姓逐級依次進行上述,以及規定哪些時間可以上訴,哪些時間不能上述等,以此來為百姓的上訴造成阻礙,防止百姓出現爭訴等現象,從而達到息訟甚至無訟的政治目的。

二、官員的政績追求為息訟觀念提供土壤

1、官員升職的需要

「訟少則優,訟多則撤職」,是中國古代社會統治者任用官員的一個重要的標準,因此,古代為官之人通常為了謀取政治上的高升而採取強制的方式來減少百姓的訴訟的頻率,以此來達到息訟和提升官職的目的。

2、個人品質的衡量

中國古代的政治和選官制度是以文官政治為主導的,其選拔官員大多數由儒家弟子組成,而儒家學派注重個人的思想品質,道德素質。這就導致了大多數官員對官風,官聲的重視,使各地方官將息訟,無訟,及調解作為自己評價政績的標準。其追求無訟與息訟的心情過於急切,一旦百姓訴訟過多,其地方官就會認為自己沒有教育好地方的百姓,就會對自己的政績產生懷疑,便會離職認罪。如:漢書記載;韓廷壽作為東郡太守,以德為治,禁止訴訟,三年期間,斷案大減,天下為最。

後遷太守出行巡縣至金陵,見有兄弟因田爭訟,廷壽大傷之,曰『幸得備位表率,不明宣明之教化至今民有骨肉競相爭訟,即傷社會之風化,當先退。』是日移病不能退,閉閣思過。訟者宗主相責讓,兄弟深悔曰「願以田相移,以後不相爭」。《漢書.韓廷壽》可見中國古代為官之人對息訟的重視程度之高

3、觀念的影響

在中國古代的封建社會中,和諧一直是社會發展的基礎,在這種條件下,國家的訴訟模式就如同父母處理子女之間的糾紛一樣,多採用和解的方法解決問題。為官者如父母,被百姓稱呼為「父母官」,這就意味著其必須承擔起照護一方之百姓的責任。

此外,家庭之間的倫理宗法制度也對國家訴訟制度起著決定性作用,而社會和諧觀由影響著社會司法體系的發展,所以一旦百姓之間發生糾紛,官員們一般會出面進行調解,以此來維護社會的和諧。而在古代封建宗法制的社會中,官員作為百姓的父母,擁有絕對的權威,這就為息訟提供了有力的推動性作用。

爭訟輕則會導致農業的減產,影響百姓的日常生活,重則會導致百姓流離失所,家破人亡,這既影響政府的稅收,也可能增加流動人口,從而增加社會的不穩定因素。這是統治者所不願意看到的。此外,對於有些訴訟,地方官貪圖錢財,玩兒弄權力,嚴重損害當事人的利益,這有可能,造成官民矛盾加劇,使社會隱藏矛盾激化,從而導致王朝的滅亡,這更是封建王朝統治者所極力避免的。所以統治者多鼓勵息訟,鼓勵百姓之間以和解的方式處理其之間的糾紛。

三、中國大地的傳統文化滋養著「息訟」理念

經濟與政治對於文化的發展起決定性影響作用,中國古代的封建的只給知足的小農經濟,使人們對於土地擁有強烈的依賴性,這使得百姓在面對鄰里之間的糾紛,大多採取調解和息事寧人的方式來解決其之間的糾紛,而不是通過上官府告官的方式解決問題,這從根本上為息訟觀念的產生奠定了經濟物質基礎。

此外,文化也影響著中國古代息訟制度的發展,在中國古代以儒家為主導的社會思想體系中,和諧是社會文化發展的主流思想,在這種思想下,人們認為訴訟是件可恥的行為,而另一方面,由於儒家學者和統治者對訴訟的醜化,導致百姓訴訟的的頻率下降,息訟觀念也就由此而生了。

除此之外,家族觀念與宗法制也深深影響中國古代的訴訟觀念,中國古代社會是以宗法制觀念為基礎建立起來的家族社會,在這種社會下,每個家族都有其一位長輩作為其家族的對外代理人,其餘族人對於外界的聯繫很少,基本上在由家族內部成員組成的小圈子裡進行其社交活動,即使其成員間出現糾紛,也多由族中長輩進行內部調解,並不會去告官,這就為中國古代息訟制度的發展創造了發展土壤。

四、總結

物質決定意識,意思反作用於物質,並給予以重大影響,中國古代的息訟制度作為中國古代社會一種的一種意識,受中國古代的經濟政治及社會發展狀況決定,並影響著中國社會的發展,使古代中國社會產生了一種不同於其他文明的一種獨特的司法體系和制度,這種制度維護了中國古代近2000年的社會穩定秩序,直到今天,這種司法制度仍有值得我們借鑑的地方。

參考文獻:

1、《北方法學》

2、《法治研究》

3、《論中國古代的息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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