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海外回流文物:贗品多產自國內

收藏大參考 發佈 2020-02-27T22:18:31+00:00

「在七八年前,『海外回流文物』還不失為國內拍賣行招攬買家的一張號召力較強的招牌;而在三四年前,業內大多就視之為一個噱頭;隨著近兩三年『回流文物』頻現贗品,這個牌子已經變味,有點『臭大街』的味道了。

「在七八年前,『海外回流文物』還不失為國內拍賣行招攬買家的一張號召力較強的招牌;而在三四年前,業內大多就視之為一個噱頭;隨著近兩三年『回流文物』頻現贗品,這個牌子已經變味,有點『臭大街』的味道了。今天在圈內如果說某藏品是『回流文物』,常常帶有諷刺意味。」文物鑑定專家裴光輝先生告訴記者。


齊白石小品畫(蝦、蟹)、黃胄小品畫(驢)等一批字畫,外包裝標註著「中央工藝美術學院教材檔案」;沈周山水畫,外包裝上書「故宮藏書」;甲辰仲秋王雲,外包裝上則註明「辦理清室善後委員會」……「這難道是文物走私出口?」近日,當廣州海關下屬白雲機場海關關員查驗一批出口到日本的80多件包裝典雅、古色古香的字畫時,不禁心生疑竇。


白雲機場海關立刻安排關員將所有物品送至廣東省文物鑑定站進行鑑定。經鑑定,以上均為現代仿古工藝品,不屬於文物。看到這樣的鑑定結果,大家更加疑惑了,仿製品出口沒有問題,但該批物品的包裝上為何都有「民國政府」或者「故宮博物院」等等的封條及簽章,且發件人郵遞出口時也不向海關進行申報?


經海關詢問,發件人也承認,這批書畫藝術品確為現代仿製品,作為個人收藏紀念,每冊價格約為100元人民幣。


100元的廉價字畫,為何還如此精心地裝扮成「國寶」出口,難道僅僅只為了個人收藏愛好?海關關員的疑惑非空穴來風。


近幾年,古玩藝術品圈裡掀起了一場「海外回流」熱潮。一些古玩愛好者認為,國內已無漏可撿,便將目光移向了海外市場,看中的也正是「海外文物」的高真品率。但造假商人也開始利用「海外回流」曾經積累下來的「好名聲」,轉而將高仿品滲入其中,謀求暴利。一些專業造假商人在國內進行一系列的高仿品製作後,通過郵寄或者旅客帶貨的形式將高仿品運至國外,在國外古玩店進行銷售,或者與國外文物拍賣商勾結,將高仿品及部分真品混合進行拍賣,有些仿品由此被「洗白」成文物。


儘管此次是「虛驚一場」,但海關提醒文物愛好者,海外回流「文物」有造假,購買需謹慎!


海外回流文物贗品多產自國內


「海外回流文物」這個概念其實包括兩種情況:其一是從國外或港澳台拍賣行競拍獲得,然後帶回中國大陸的拍品;其二是國內的拍賣公司到國外或港澳台徵集,然後拿回大陸拍賣的拍品。這兩種「回流文物」均存在贗品,比率不低,且呈逐年升高趨勢。比較而言,第二種情況下的贗品率要高於第一種情況。


「這些贗品大多是中國內地製造的,少數是國外或台灣製造。」文物鑑定專家裴光輝介紹說。贗品最多的是書畫、瓷器、青銅器、玉器和硬木家具工藝品五大類。某專業藝術品網站曾發布過一份涉及中國文物的《地下作舊產業調查》。該調查對中國龐大的文物造假體系產業鏈進行了分析,並對文物造假按照類型進行分區。其中書畫主要分布範圍:北京、南京、天津、西安、江蘇。重災區為天津(鼓樓地區)、北京(潘家園、琉璃廠)、南京(夫子廟和清涼山古玩市場)。


書畫是藝術品市場上炙手可熱的門類,億元天價的拍品也都是由書畫作品創造,張大千、齊白石等大師的作品被藏家們追捧。數量最多的仿製書畫也都是這些大師的,有的還配上某某權威機構的鑑定證書,更有甚者還有藝術大師和原作的合影照片。


印刷品複製成為書畫作偽新風向。據某媒體報導,內地一位鑑賞專家稱他在台灣一飯店衛生間發現一幅明代大家王寵的書法真跡,估計市值至少1萬美元,感慨飯店竟把名家真跡放在男廁。並稱「可用學術聲譽擔保,一定是真跡。」事隔兩天,台灣故宮博物院出來澄清說真跡原作現保存在台灣故宮庫房內,並未流失民間,飯店掛的只是一件印刷品……因此,書畫高仿真印刷品在高科技的支持下目前已達到以假亂真的程度。


此外,馬來西亞和台灣在上世紀七十年代起就仿造了不少元代青花瓷,有一些當元青花真品捐贈給國內博物館,這些贈品部分是在海外拍賣行上拍時的流拍品。另外,十七世紀以來荷蘭代爾夫特、德國邁森和日本伊萬里瓷器都有大量仿造中國瓷器的作品,這些作品也被當作是中國明清瓷器「回流」。


「在七八年前,『海外回流文物』還不失為國內拍賣行招攬買家的一張號召力較強的招牌;而在三四年前,業內大多就視之為一個噱頭;隨著近兩三年『回流文物』頻現贗品,這個牌子已經變味,有點『臭大街』的味道了。今天在圈內如果說某藏品是『回流文物』,常常帶有諷刺意味。」文物鑑定專家裴光輝先生告訴記者。


仿古藝術品海外「華麗變身」


海外遊走的國內仿古工藝品如何回國變身為「真品」?裴光輝給記者畫出了一條路徑:內地製造的現代贗品先經包括拍賣行在內的古董商以「仿古工藝品」送出海外,一到海外古董商馬上讓它們搖身一變成為「文物」;或「自我徵集」帶回國內拍賣,那些入關的手續就成了「回流文物」的憑證;或委託海外拍賣公司拍賣自我拍回,再拿到國內拍賣,這就成了「回流文物」。業內稱此類「回流文物」為「假海龜」。


另有「真海龜贗品」,就是回流物是民國以前乃至清代的贗品,早年就在海外,但當成更早的真品帶回。如故宮曾重金從香港拍賣會拍回一件號稱明代成化的青花獅子鈕蓋罐,其實是近代仿成化的贗品。


國內拍賣公司到海外徵集拍品,國內收藏投資機構從海外拍賣行拍獲帶回,以及海外人士捐贈給國內博物館—這看似簡單的三種海外文物贗品回流渠道,背後常有「曲線救國」的利益輸送。


據裴光輝介紹,海外藝術品市場的規範,經數百年的探索和實踐(兩大拍賣公司蘇富比和佳士得都成立於中國乾隆年間),已經十分成熟和完善,這方面中國的藝術品拍賣市場還落後一大截。但這僅僅是在制度方面。制度保證了拍賣行暗箱炒作、徇私舞弊的空間十分狹小,但是制度遏制不了人性的貪念,制度也不可能自動產生高水準的鑑定家,鑑定水平之高低主要關乎鑑定家自身之修為,所以拍假和假拍同樣存在。從比率上看,拍假的情況要遠高於假拍,而中國內地則是「拍假和假拍比率都高。


近年國內文物高仿品在國外拍賣行被當成真品拍賣的情況已屢見不鮮。國外拍賣行的鑑定人員普遍缺乏對日新月異的內地高仿品作偽手法的情報跟蹤,對中國文物的鑑定思維和鑑定方法陳舊落後。這是導致國外拍賣行『失手』拍出贗品的主要原因。而內地古董商利用國外拍賣行對中國文物鑑定的先天不足和局限,將高仿品委託其拍賣就成為一個次生的事件。


近十年來,回流的天價國寶出現的贗品率相當高。2005年以1568.8萬英鎊(約合2.3億元人民幣)的「元青花鬼谷下山圖罐」、2010年以4.368億元拍賣成交的所謂黃庭堅書法《砥柱銘》和以5160萬英鎊成交的「清乾隆粉彩鏤空瓷瓶」等等都是備受質疑的回流天價拍品。其中《砥柱銘》在拍賣之前更是被某銀行設計為一款信託資金高達4.5億元的金融產品,給投資者造成經濟風險實乃不言而喻。「近年越來越多的大型國有機構熱衷於搞藝術品投資,成立藝術品投資基金,天價購買『回流國寶』,其背後存在的利益輸送一言難盡。」裴光輝直言評判。


仿造文物藝術品是否違法


近年來,假文物、贗品、仿品、複製品……古玩行業的造假,相比其他行業似乎更為猖獗。曾有調查資料顯示,在年交易額逾10億元的北京文物市場流通的所謂古董,有九成以上是贗品。「古玩行里不打假」,這種行業的潛規則給文物造假打開方便之門。


就仿造文物藝術品是否違法?裴光輝認為應分具體情況。如果是無法確認智慧財產權所有人(著作權、專利權等)的古文物、古字畫,則仿造行為本身不違法,如出售時聲明是仿品,也不違法。但如果出售時沒有聲明真相,或故意說成是文物、真跡,則構成過失欺詐和故意欺詐。構成過失欺詐和故意欺詐者,自應適用刑法。


如果是可確認智慧財產權所有人,並且其智慧財產權尚在保護期內的(如部分近現代書畫家作品和所有當代書畫家作品),則仿造行為本身就構成侵權(用於學習的臨摹除外),後續的銷售行為也分別按有聲明真相、無聲明真相和故意聲稱是原作者真品三種情形分別判斷其為侵權、過失欺詐和故意欺詐。上述都屬於仿造和銷售為同一法律主體者。如果仿造和銷售非同一主體,且銷售方不知標的物是仿品,則不應追究銷售方法律責任,哪怕其聲明的內容與真相不符。但一旦證明銷售者的聲明與事實不符,則銷售方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銷售方與仿造者雖非同一主體,但銷售方明知標的物是仿品(如直接從仿造者進貨,且獲仿造者告知為仿品)則也應根據其銷售時有否聲明真相之三種情形(聲明真相、無聲明真相和故意聲稱是原作者真品)分別判斷其為連帶侵權、過失欺詐和故意欺詐。


對於目前規定定級文物藝術品只能由國家文博單位、藝術機構仿製而私人不得仿製的規定,裴光輝有不同的看法。他認為公立文博單位、藝術機構和公民個人或集體在法律主體上是平等的,法人和自然人都具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根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精神,公立法人能仿造的(無智慧財產權保護者),私立法人和自然人也有權利仿造;私立法人和自然人無權利仿造者(智慧財產權尚在保護期內者),公立法人單位同樣無權仿造,除非得到智慧財產權擁有人之許可。公立法人不應擁有特權。


文物交易合法化呼聲漸高


「文物保護法雖然經過修訂,對公民合法擁有和流通文物有了一定放寬,但計劃經濟時代的殘留還體現在諸多條款中,還不敢光明正大地為『文物買賣』正名。」裴光輝說,其實文物買賣無論在中國舊時代和國外都是很正常的,甚至被看作是一樁雅事而令人津津樂道。所以,合法的文物買賣應該被接受,甚至應該提倡。文物收藏愛好者黃先生也持同樣的觀點。


專家們認為,合法的文物買賣實際上發揮了文物保護的特殊功能,它本身就是一項功能強大的文物保護措施。它不但強化了文物保護而且促進了文物研究的群眾化,促進了國家的精神文明建設。但是一些文保單位寧願大批文物因經費等原因爛在公立文博單位庫房,也不願承認民間文物買賣的合法性。因此希望儘早出台一部《文物藝術品交易法》,確立民間文物藝術品買賣的合法性,同時對依法打擊制假販假和文物走私也能提供更對口、更有操作性的法律依據。


為了避免高仿品出口後變身為「海外回流文物」,黃先生建議,海關等監管部門應對那些申報出口的高仿品建立信息檔案,並將這些檔案進行全國海關聯網信息共享。一旦有「海外回流文物」進口,海關可以根據相關檔案信息進行比對,仿品必現原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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