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買賣!女子拿鯊魚標本抵債 系珍貴野生動物製品構成犯罪

江海明珠網 發佈 2020-03-28T09:40:18+00:00

去年,全省以生態功能區為單位設立了9家環境資源法庭,其中,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二法庭設在如皋法院,跨區域管轄南通揚州和泰州三地的環境資源一審案件。

去年,全省以生態功能區為單位設立了9家環境資源法庭,其中,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二法庭設在如皋法院,跨區域管轄南通揚州和泰州三地的環境資源一審案件。最近,在如皋法院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二法庭就開庭審理了一起涉及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案,泰州的被告人張某本是向別人討債的,結果債沒收回來,反而還犯了罪被判了刑。

法庭上,被告人張某後悔不迭。兩年前,她借給連雲港人符某三萬元,可對方只還了五千元,無奈之下張某就起訴對方要求償還餘款,最終當地法院也支持了她的訴求。可符某因手頭拮据,還是一直沒能還錢。

欠債人符某之前曾經經營過一家海洋館,有一些工藝品保存朋友家中。張某就和朋友曹某一起去挑選可以用於抵債的,結果他們看中了一個鯊魚標本。

張某回家後,付給曹某運輸費800元。去年,張某把這個鯊魚標本放到網絡平台上售賣,之後被當地農業農村局查獲。經鑑定,該標本是「路氏雙髻鯊」,屬於國家二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價值三萬元。

在法庭上,兩名被告人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表示認罪悔罪。鑒於兩人有自首、認罪認罰、退出違法所得等情節,法院予以從輕、從寬判決。

以物抵債,本是想減少自己的損失,可是張某他們所看中的鯊魚標本,卻是法律禁止交易的。法律意識的淡薄,讓他們嘗到了苦果。這起案件也給大家敲響警鐘:所有陸生野生動物和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及其衍生物,均在法律保護之列。社會公眾應學法、守法,共同維護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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