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監管尚缺位 網絡租房需謹慎

天津司法 發佈 2020-02-28T12:22:17+00:00

近年來,網際網路分期租房受到了許多畢業生的青睞。因為這些剛剛步入社會的年輕人收入有限但卻有租房剛需,能夠通過網際網路平台簽約分期付租,小成本地解決租房需求。一些住房租賃中介公司也看到該市場的潛力,紛紛與資金方合作,通過提供分期租房業務打開融資渠道,獲取資金占據房源。

近年來,網際網路分期租房受到了許多畢業生的青睞。因為這些剛剛步入社會的年輕人收入有限但卻有租房剛需,能夠通過網際網路平台簽約分期付租,小成本地解決租房需求。一些住房租賃中介公司也看到該市場的潛力,紛紛與資金方合作,通過提供分期租房業務打開融資渠道,獲取資金占據房源。但目前由於監管的缺位,使得網際網路分期租房存在諸多風險,一旦資金鍊斷裂,多方主體利益均將遭受損失。

租房中介資金鍊斷裂

2016年2月29日,一網際網路分期服務A公司與一租房中介B公司簽署了《「會分期」合作框架協議》,約定由A公司為B公司的租客提供網上分期付房租的服務;A公司、B公司和租客三方簽訂《分期服務協議》,約定由A公司推介的資金方C先行墊付租金至B公司指定帳戶,之後租客向A公司償還借款,並由B公司或租客向A公司支付服務費。如租客未能按期還款,則B公司向A公司承擔還款義務;同時,B公司股東黃某對B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截至2018年4月22日,有1166份《分期服務協議》中的租客違反約定不再償還借款。2018年5月2日,A公司將《「會分期」合作框架協議》項下對B公司的全部債權轉讓給了D公司,但B公司及其連帶保證人黃某未向D公司退還所欠租金款項。

D公司將B公司及其擔保人黃某訴至法院,要求B公司退還所欠房屋剩餘租金、償還服務費、支付違約金及逾期違約金,並要求黃某對上述款項的清償承擔連帶責任。B公司及其擔保人黃某經公告傳喚未到庭,法庭依法缺席審判。

法院判決租房中介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會分期」合作框架協議》與《分期服務協議》合法有效,當事人均應履行各自合同義務。第一,D公司受讓債權後通知了債權轉讓事項,B公司未依照合同約定如期付清所欠房租,構成違約,應當退還房屋剩餘租金。第二,涉案合同中,有1165份《分期服務協議》中約定了B公司就租客在借款合同項下的分期還款及服務費承擔擔保責任,該擔保責任不因相關債權的流轉而失效,故B公司應向D公司支付服務費。第三,涉案分期服務協議中,僅有部分合同中約定租客違約應向A公司支付逾期違約金,該條款並非是約束B公司的合同條款,故B公司無需向D公司支付逾期違約金。第四,本案中,A公司將涉案合同債權轉讓給D公司超過了黃某的保證責任期限,D公司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在保證期間內,故黃某免除保證責任。

■法官說法■

網際網路分期租房中隱藏三大風險

該類案件反映出網際網路分期租房存在如下風險:

一是資金池與期限錯配易引發金融風險。在網際網路分期租房模式下,資金方將房租一次性支付給中介公司,而後中介公司分期向房東交付房租,期限錯配導致閒置資金在中介公司處形成了巨大的不受監管的資金池。由於無法監控此部分資金的流向與用度,一些房屋中介公司藉此筆資金激進擴張、搶占房源哄抬房價,導致資金鍊斷裂後果。

二是監管缺位致使多方利益難受保護。網際網路分期租房模式下,一旦中介公司破產或卷錢跑路,資金方以及大量租客和房東將蒙受經濟損失,其涉眾屬性亦導致維權困難。實踐中,第三方租房分期機構往往以兜底的方式承擔了租客的損失而向中介公司追責,但由於資金鍊已斷裂,即便中介公司股東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仍難以補償其造成的高額損失。

三是部分中介涉嫌虛假宣傳與民事欺詐。租房分期業務中還存在虛假宣傳與故意隱瞞等不規範行為,一些中介為賺取服務費及套現全年租金,在介紹租房分期時隱瞞分期信貸和涉及徵信等問題,甚至誤導租客接受與其風險認知不相符的產品。許多租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貸款」,不僅侵害了租客的知情權與選擇權,也引發了不良的社會影響。

■法官提醒■

租客在租房時應選擇正規的租房中介公司,簽約時要特別留意租賃合同中有關付款方式的約定。如果選擇分期付款則要認準有資質的平台,並仔細閱讀借款金額、貸款利率與期限、違約責任及解除條款,確保自身退租或中介跑路時的退出機制。如出現中介公司隱瞞真實情況涉嫌民事欺詐的行為,可依法申請變更或撤銷合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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