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白為何被免刑?談談唐朝法律文化的開放性和包容性

文史看天下 發佈 2020-03-31T16:48:33+00:00

談談唐朝法律文化的開放性和包容性唐朝法律文化是集中國古代法律文化之大成者,不但具備較為完整的法律體系,而且在條文之間滲透了德、禮、公平正義等特色,唐律組成之多元化表現出其開放性,其遵從禮法結合的儒家文化,又體現了其包容性。

李白為何被免刑?談談唐朝法律文化的開放性和包容性

唐朝法律文化是集中國古代法律文化之大成者,不但具備較為完整的法律體系,而且在條文之間滲透了德、禮、公平正義等特色,唐律組成之多元化表現出其開放性,其遵從禮法結合的儒家文化,又體現了其包容性。李白是唐朝鼎盛文化的代表,但也曾受過流刑的刑罰處罰,通過研究李白死刑赦免與唐律的關係,研究唐朝德主刑輔的國家統治制度與體恤民情、輕判輕罰的以民為本的法律文化理念,可發掘唐律法律文化背後蘊含的開放和包容的人性化精神,歷史上這些有進步意義的法律特質和法文化傳統對現今中國的法治國家建設具有一定的參照作用。


一、唐朝法律文化是中國古代傳統法律文化的傑出代表

(一)唐朝法律文化的地位

法律文化是一種觀念或意識,它反映出歷史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社會法律現狀,當下所處社會國家和人民利用經驗總結的關於法律理論、法律規定與法律適用等的綜合文化,包括法律意識、法律制度及法律實踐等。法律文化的表現形式不一定只是文字的,更是抽象的一種存在,但依然可以通過文字記載使其具有可分析的形態。每個時代的法律文化不盡相同,唐朝的法律文化是中國古代史上最為繁榮和超前的,凝聚了儒家、佛學文化,是古代法律文化的代表。

(二)唐朝法律文化的典範

《唐律疏議》是唐朝法律文化的典範,唐朝法律文化得以影響四海,主要在於《唐律疏議》這部偉大法典的制定。我國古代傳統社會注重「禮法並用」,這在唐朝得到了完美的應用和發揮。禮教對法律的滲透是唐朝法律文化的重要體現,也是唐朝倡導的主流思想,因為唐朝較為重視對儒家文化的傳承,也很重視佛學文化的宣揚,所以,在制定《唐律疏議》時,這些古代樸素的法治觀念就會不自覺滲透進法律條文之中,使得條文避免僵硬化,也對社會治理起到了很好的補充和輔助作用。


《唐律疏議》這部刑法典由唐高宗制定,展現了唐高宗超前的法治思維水平,該刑法典重在對法律條文進行解釋,《唐律疏議》由兩部分組成,即「唐律」和「疏議」,也就是條文和解釋,互相映照,清晰嚴密;條文疏而不漏,面面俱到,解釋又能夠滲透法理,言之鑿鑿,使人信服。正是這樣的一種法典組合,使《唐律疏議》達到了古代律學的巔峰狀態,代表著中國乃至世界封建法律的最高成就。

(三)唐朝法律文化的特色

唐朝法律文化的特色鮮明,總體來看,主要體現為以下三大方面:

首先,主張德主刑輔、禮法並用的包容性特色。以德禮為政教之本,以刑罰為政教之用,注重「德禮刑法」包容結合的法律治理觀念,集中體現了唐朝法律文化包容性特色。德,意指統治者應以寬厚德行治國理政;禮,意指統治者應以三綱五常等封建禮教教化臣民。在中國古代,「以德為主,以刑為輔」是較為主流的法治觀念,主要源自儒家文化的發揚和傳承,也是十分理性的法律文化形態。「以刑為主」容易落入為罰而罰的窠臼,這樣的法不但不能很好維護社會治安,相反可能引起暴政下的反抗,而「以德為主」就可以很好地避免可能顛覆政權的情形,起到很好的預防作用。因為古代的「禮」並非單純的禮節,此「禮」涵蓋了古人衣食住行各方面的規則禮數,一旦突破了「禮數」的規制範圍,就很可能觸犯刑法,對於「禮」的理解,近於現代社會的道德,一旦突破了道德底線,就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這與唐朝「禮治」不謀而合,也是一種傳承。

其次,立法技術內容上的寬簡劃一與穩定相統一。寬簡即寬大簡約,立法內容寬大,輕刑是唐律的基本特點,立法目的是儘可能使人不致陷於犯罪,或者一定情形下的犯罪,根據情況分別從輕處理。尤其強調反對動輒獲罪、嚴刑酷法或者輕罪重罰。立法技術方面體現簡約劃一,基本特點是簡明扼要易懂,立法統一划一,更是為了統一尺度,保證準確定罪量刑。立法目標是使司法官容易掌握統一的刑罰標準尺度,也儘可能使普通百姓能夠了解領會法律的思想內容,特別注意預防立法雜亂或煩瑣、法律規定前後矛盾衝突等不科學的情況。

再次,體例開放、結構嚴密的開放性特色。體例開放體現在唐律內容的廣泛性和完善性,當時社會法律關係各方面,幾乎都被唐律收入其中,從而使之成為中國封建社會歷史上最具代表性的律典。結構嚴密主要體現在唐律《名例》篇與其它各篇的邏輯關係上,以及唐律內部結構條文之間的邏輯較為嚴密,整當時的社會關係,融入統治階層的意旨,體現了唐朝的立法技術已經達到比較高的水平。


二、李白免刑與唐朝法律文化特色的體現

(一)李白流放夜郎赦免

李白是唐代最偉大的詩人,詩仙李白的一生並不平坦,甚至可以說充滿了波折,曾因政治原因險些被處以死刑,幸而最終從輕處罰,才留住了性命,否則,今日李白的詩詞能否得以流傳,難以斷定。李白獲刑流放夜郎發生於德元載(756)十二月,李白壯志未酬,準備做一番報國的事業,於是投靠了永王,有詩詞為證:「王命三征去未還,明朝離別出吳關。白玉高樓看不見,相思須上望夫山」,然而,李白的仕途並不順暢,好景不長,永王變成了皇家政治鬥爭的犧牲品。

由於朝政局勢動盪,玄宗開始逃亡,並委曲求全將一部分權力分割與肅宗,並下召肅宗為新皇帝,這種父子皇帝分封權力、分而治之的格局雖在戰時有利於軍情迅速匯報,但為將來朝政動盪埋下了伏筆。玄宗兩次任命永王,令其掌握水軍北上抗敵,肅宗從其安排,然而真到永王大軍北上時,肅宗卻出爾反爾,一心只為維護自己好不容易到手的皇權,以叛亂謀反之罪對永王進行鎮壓。在與朝廷的對戰中,永王不幸中箭被抓,而後慘遭殺害。此時的李白,被視為永王黨羽,最終被判死刑,但出於各方面的原因,李白幸運得以減免死刑,代之以「加役流」的刑罰流放夜郎。儘管「加役流」是唐代最嚴厲的流放刑罰,但慶幸的是,李白沒有因為政治糾紛而枉送性命。


(二)李白免刑中唐朝法律的適用

有一種說法是李白免於死刑在於朝廷功臣郭子儀的力保,此是否符合史實還有待考證。然而從唐朝法律適用的角度進行研究,李白也罪不當死,免於死刑在當時也是合法的。根據《唐律疏議名例十一》的規定,李白在主觀上不具有謀反意圖,就算其有罪,也是受肅宗的出爾反爾而引起的政治責難。李白一開始加入永王的隊伍時,只有報效國家的壯志,後來永王奉玄宗之命北上,也是合法的,或者說在肅宗的角度,就算永王有謀反之意,李白也是受其蒙蔽,不具有犯罪故意,因此,才能將李白的死刑絞刑執行從輕量刑,變更為加役流刑。

(三)唐朝法律文化中開放性與包容性的法治理念

《唐律疏議》既是研究我國古代法律制度的基礎法典,更是研究唐朝法律文化的重要歷史文獻,通過對《唐律疏議》進行考察研究,結合李白刑罰適特別是篇目排列體例結構統一。立法者運用法律調用的案例,可以解讀出唐朝律法於「德」、於「禮」、於「公平」都有一定的建樹,也反映出一種開放包容的法治理念。


1.唐朝法律文化中的開放性理念

李白的死刑執行能夠從輕量刑變更為加役流刑,體現了唐律中「以德配天,明德慎罰」司法理念在李白一案中的踐行,一定程度體現了唐朝法律文化的開放性。唐律的組成是多元化法律條文之綜合。唐朝法律文化開放性地吸收了「德」與「禮」的理念。長孫無忌的著作《進律疏表》就明確提出觀點主張:「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刑罰輔之以德育,是中國千年律學文化能夠傳承的要義所在。

從古至今,「德」始終被視為匡正綱紀、表彰教化、敦睦仁和的理論基礎,「德」判斷是非曲直的功能及地位被不斷認同和強調。「德」的教化力量是無窮的,「德」被統治階級視作管理社會的基本理論基礎和解決傳統訴爭的基礎性手段,因此,「德」既能夠指引行為主體的行為,調整主體之間的社會關係,又能夠明晰是非黑白,定紛止爭。故「以德配天,明德慎罰」這一中國古代主要的法律文化,始於西周,鼎盛繁榮於唐朝。唐朝在其制定的諸多法律條例、疏議中,都大力推行體現了對「德」的要求,「德」這一意識形態,已經在唐律中超越了道德倫理層面,躍升為統治階層裁判案件、定紛止爭中依據和踐行的重要原則。通過司法判例宣揚德教,「德」已經內化於唐朝司法訴訟領域,開創了許多裁判規則與慣例,極大表現了唐律法律文化對道德等意識形態的開放性吸收的特徵。

如果說「德」為《唐律》的基本原則,那麼「禮」則是《唐律》的根本精神核心。首先,「禮」乃「禮遇」,像李白這樣的文人才子,在當時的唐朝十分有影響力,是多少文人墨客望塵莫及的文壇偶像。能夠幸運得以從輕量刑免於死刑,對於李白來說不外乎一種「禮遇」。因為當時時局動盪,在權力的鬥爭中,法律甚至可以視為一紙空文,在暴政的時代,誰執政,誰掌權,誰就是法律。肅宗能夠按照《唐律》對李白進行定罪,不計較叛亂前嫌,除了對人才的珍視,也是「禮遇」。因此,可以說「一準乎禮」是《唐律》的基本特徵之一。「禮」的重要價值,就是具「經國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後嗣」,故古代統治階級樂於選擇「禮」作為統治國家和治理社會的基本手段,唐朝律法的制訂與運作當中,禮制是指導立法和司法等流程的重要原則性因素。例如,《唐律疏議》就即是禮典編修。《唐律疏議》中提及「依禮」的次數多達十七處,涉及《禮記》《周禮》《孝經》等。


唐朝法律文化的開放性,還體現在唐律內容的廣泛性和開放性上。當時社會法律關係各方面,幾乎都被唐律收入其中,從而使之成為中國封建社會歷史上最具代表性的律典。唐朝法律文化對不同國家的異域法律文化進行了交流、引進和傳承,同時唐律更是對周邊國家立法產生了十分深遠的影響。唐朝鼎盛時期,政治、經濟、文化都達到了世界先進水平,並且與周邊國家都保持著密切的貿易關係和交流,吸引了無數世界各地的使者前來大唐參觀學習,尤其是日本、朝鮮、越南等東南亞小國,唐朝法律文化也吸收借鑑了周邊國家異域法律文化。唐朝法律文化的開放性,帶動了法治理念的開放完善,唐朝的法律體系因此變得更加完善。

2.唐朝法律文化中的包容性理念

李白由死刑減免為流放刑很好地詮釋了唐朝法律文化的包容性理念。究其原因,除了唐朝發達的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因素,還在於唐朝法律文化的包容性。唐朝法律中規定的「笞、杖、徒、流、死」五種刑罰,對比漢朝較為混亂的刑罰制度,體現了由輕及重的科學立法體例。尤其與漢朝刑罰之殘酷相比,唐律的重大進步在於,唐律刑事制度的理念上多以寬容包容緩和為主,實際實施中既起到了刑罰懲戒威懾的作用,又彰顯了刑罰之教育引導價值。執法官員在進行裁判量刑的時候,可以按照唐律規範有序的刑事制度,依從既定的刑罰標準做出裁判,以儘量避免量刑畸重或畸輕的不公平情況,從而一定程度上保障維護了犯罪者的基本權利。

唐朝法律文化中的「禮」,也體現了唐律包容性的法治理念。對於「禮」以內的事務,法律不做干涉,若是超出底線,進入法律規制的邊界,則要進行刑罰的懲罰。但這種懲罰,並非予以濫刑,也是與禮相結合的刑罰制度。按照禮數,對一種罪行的嚴重程度進行裁量,從而決定加重或者減輕刑罰,這是一種對人性的包容,在我國古代史上十分少見。從對李白的刑罰處罰可以看出,唐朝法律文化具有包容性,不倡導死刑,不倡導濫刑,對後世影響深遠,值得學習。


3.唐朝法律文化是對公平正義的一定程度踐行

唐律不但兼具「德」「禮」,更體現了對「平」的追求。「平」是對《唐律》立法價值的基本追求,「平」具體表現為「公平」「中正」「慎恤」等司法觀念,是對公平正義的極大闡釋和維護。「平」蘊含「公平」之意。是禮與律結合的典範,其禮律合流的重要表現之一

公平一直是中國傳統法制的價值追求,是治國理政必須秉承的重要原則。公平正義在唐律中也是十分重要的法治理念的體現。唐代「公平」觀念在權力的頂端,是統治者對官吏道德水平進行評判的重要標準,在唐代訴訟觀念中,也不乏「公平」的體現,例如民間就有唐人冥判、冤報事件反映的「善惡循環、業報不虛」的說法。大家寧願信其有,也不信其無。「平」也是「中正」的體現。以李白免死刑的案例來說,也反映了唐律的公道中正。李白犯有謀逆大罪,但罪不當誅,原因就在於其主觀上受蒙蔽,而且是發生在特殊的政局混亂時期。此案中也反映出「慎恤」之意。「慎恤」包含悲憫慎殺與體恤幼弱雙重含義。對李白死刑得赦免,就表現出這種悲憫慎殺的法治理念。

三、結語

縱觀中國法制史,唐朝法律文化是在累積前朝多年法律文化的基礎上進行的傳承和改良,並且形成了十分超前的法治理念。從唐朝的法律制度文化、法律觀念文化以及法律心理文化的角度,可以探究到唐朝較為完備的法律體系中滲透了開放性和包容性的文化氣息。之所以說唐朝的法律文化具有開放性,是因為唐朝的法律體系開放性地吸收了「德禮刑法」思想和當時國內外各方面的先進立法成果,開放性地吸收了國內外政治、經濟、文化、商事、民事、刑事、外交貿易的規則,足以體現其法律體系的開放性和保證其立法的時代先進性。之所以說唐朝的法律具有包容性,從法律心理可反映出,也可以從刑罰的適用反映出。唐朝每一類刑法的規定都很完備,以刑罰來說,從輕及重規定了不同層次的刑罰,力圖實現最大的公平正義。唐朝繼承秦漢先朝的立法司法成果,吸收漢晉律學的先進成就,終使唐律走向高度的成熟和完備。唐律因其開放性、包容性,而成就了其作為中國傳統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對後世宋元明清之立法產生了里程碑式的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唐律是中華法系形成的標誌,唐朝法律文化是中國古代傳統法律文化的典型代表,在中國法律文化史上具有承前啟後、繼古開今的關鍵地位。從李白赦免死刑可以看出,唐朝律法對於「禮」「德」「公平正義」的重視和踐行,極大地體現了唐朝較為完備的法律體系和當時時代條件下相對先進的法律文化,這是一種包容和開放的體現,也是對後世的一種典型示範。以古鑒今,科學合理的刑罰制度對制度對於樹立法律的公信力和維護法治權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司法人員在量刑時對犯罪嫌疑人判處合理適當的刑罰,實現罪當其罰,能夠更好地發揮刑罰的預防、懲戒與教育功能,有利於依法行政、依法治國的實現。我國當代的法律體系也有對唐代律法批判性的傳承,如限制死刑,保障人權的思想已經成為我國刑法制定的基本理念之一。又如我國的刑法體系在完備的基礎上,也重視「從輕」「減輕」等「德」治、「禮」治觀念,是對唐朝法律文化開放包容特徵的一定傳承,也體現了唐律文化對後世的影響,反映出唐朝法律文化在我國法律文化發展史上享有的讚譽實至名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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