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微博訴脈脈」與「新浪微博訴今日頭條」,兩案有何不同?

李俊慧 發佈 2020-03-01T04:56:31+00:00

事實上,不僅今日頭條「微頭條」,包括騰訊、網易、搜狐等在內的諸多網際網路平台,在早期的微博業務發展中,都有採取過類似做法,以幫助用戶同時在多個平台發布其內容。

文/李俊慧 校對/陳莉

同樣一句話或一段話,用戶先登陸微博發布了,自己還能不能在微信群討論里再說呢?

估計大多數人的回答應該是肯定的。

畢竟,雖然呈現相關內容的平台發生了變化,但是,用戶並沒有變,用戶與其表達的觀點或內容之間的署名或來源關係並無變化。

那麼,換一種場景,同樣一句話或一段話,用戶A在微博發布了,然後,用戶A又授權平台B將該內容以A的名義自動發布在A所在微信討論群中,這樣做可以嗎?

恐怕大多數人的回答還是肯定的。

原因還是一樣的,那就是用戶與其表達的觀點或內容之間的署名或來源關係並無變化。

而這正是新浪微博與今日頭條之間因「微頭條」業務同步「微博」發言內容所引發法律糾紛的核心所在。

因抓取用戶在微博上的發言信息,新浪微博和今日頭條之間掀起了一場曠日持久的法律「拉鋸戰」。

2017年8月,今日頭條「微頭條」業務面向部分用戶開啟了面向「微博內容源」自動同步的功能。經用戶授權同意,今日頭條將定期將用戶在「微博等第三方平台發布的內容」自動同步至「微頭條」。

事實上,不僅今日頭條「微頭條」,包括騰訊、網易、搜狐等在內的諸多網際網路平台,在早期的微博業務發展中,都有採取過類似做法,以幫助用戶同時在多個平台發布其內容。

不過,新浪微博認為,根據2016年「微博訴脈脈不正當競爭一案」(2016)京73民終588號判決,第三方獲得微博用戶數據以及微博信息內容,需要獲得微博平台授權,否則將被視為不正當競爭。

而今日頭條則認為,「微博用戶已向其授權,該平台可以使用微博自媒體帳號的內容」。

那麼,「微博訴脈脈不正當競爭一案」的本質是什麼?新浪微博和今日頭條之間的紛爭,與該案有無相似之處,相關裁判邏輯是否可以借鑑?

前車之鑑:脈脈不當抓取微博用戶信息,被判需賠200萬元

2015年2月9日,因認為脈脈不當利用程序抓取微博用戶信息,新浪微博將脈脈運營主體(北京淘友天下技術有限公司和北京淘友天下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統稱「脈脈公司」)訴至北京市海淀法院,並提出高達1000萬元的索賠金額。

當時,新浪微博訴稱:

1)脈脈公司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戶信息,用戶信息包括頭像、名稱、職業信息、教育信息、用戶自定義標籤及用戶發布的微博內容,

2)脈脈公司非法獲取並使用脈脈註冊用戶手機通訊錄聯繫人與新浪微博用戶的對應關係等,均涉嫌不正當競爭。

2016年4月26日,北京市海淀法院經審理認定:

1)因新浪無直接證據證明脈脈存在抓取新浪微博用戶微博內容,故對新浪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2)脈脈在與新浪合作期間實施了非法抓取、使用涉案新浪微博用戶職業信息、教育信息的行為;在雙方合作結束之後,脈脈非法使用涉案新浪微博的用戶頭像、暱稱等信息,不具有正當性。

3)脈脈公司通過用戶手機通訊錄聯繫人關聯新浪微博用戶對應關係的做法沒有合理依據和正當理由,因此,判定脈脈公司構成對新浪微博的不正當競爭,並判令脈脈公司賠償新浪微博經濟損失200萬元。

隨後,脈脈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2016年12月30日,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就該案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書。

值得一提的是,二審法院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認為,網際網路中第三方應用通過開放平台例如OpenAPI模式獲取用戶信息時,應堅持「用戶授權」+「平台授權」+「用戶授權」的三重授權原則。

那麼,新浪微博和今日頭條之間的用戶信息抓取或同步紛爭,與「微博訴脈脈不正當競爭一案」有何相似或區別之處?是否應該適用上述三重授權規則呢?

爭議焦點:經用戶授權的發言信息抓取不宜視為非法

在「微博訴脈脈不正當競爭一案」中,核心要點有三,其一是用戶信息的非法抓取,其二是用戶信息的非法使用,其三是雙方之間基於Open API模式建立的用戶信息合作。

在該案中,新浪微博認為,用戶信息包括頭像、名稱、職業信息、教育信息、用戶自定義標籤及用戶發布的微博內容。

簡單說,用戶信息包括兩類:

其一是區分用戶的身份類註冊信息,包括頭像、名稱、職業信息、教育信息、用戶自定義標籤等,

其二是對用戶各種瀏覽、使用等行為予以記錄或呈現的行為類使用信息,包括點讚、轉發等具有表達態度的系統設定的操作記錄類使用信息,以及用戶自行撰寫、錄入具有一定原創性且有明確歸屬的發言類使用信息。

從目前的實踐來看,不論是身份類註冊信息,還是行為類使用信息,大都被認為屬於用戶本身。

比如,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淘寶訴美景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判決((2018)浙01民終7312號)中曾認定:網絡運營者應受制於網絡用戶對其所提供的用戶信息的控制,而不能享有獨立的權利,只能依其與網絡用戶的約定享有對原始網絡數據的使用權。

特別是對於由用戶自主撰寫並在特定平台發布的內容來說,此類信息,一方面,屬於用戶言論自由表達範疇,另一方面,若具有原創性質還會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按照《著作權法》規定,用戶是作者,用戶享有包括署名權在內的完整著作權。而對於無法構成作品的發言,其權利歸屬和使用限制也應以用戶自主意願為主。

因此,用戶當然有權利自主決定其發言內容在某平台或某些平台發布或不發布、單獨發布或同時發布。

區分場景:合理規範和引導平台間用戶信息流動秩序

回到新浪微博與今日頭條之間的紛爭。

2017年8月,今日頭條「微頭條」業務面向部分用戶開啟了面向「微博內容源」自動同步的功能。經用戶授權同意,今日頭條將定期將用戶在「微博等第三方平台發布的內容」自動同步至「微頭條」。

新浪微博認為,第三方獲得微博用戶數據以及微博信息內容,需要獲得微博平台授權,否則將被視為不正當競爭。

今日頭條則認為,「微博用戶已向其授權,該平台可以使用微博自媒體帳號的內容」。

簡單說,雙方之間爭議的焦點就在於用戶發言內容的使用,不論是抓取、援引或代為發布,到底是「用戶一方說了算」,還是「平台一方說了算」,抑或是「用戶和平台兩方一致同意才行」。

新浪微博傾向於「用戶和平台兩方一致同意才行」,而今日頭條傾向於「用戶說了算」。

而從業務邏輯來看,今日頭條當時上線的「微頭條」同步功能,是基於獲取用戶授權同意後實施的信息同步或抓取行為,其同步或抓取的信息範圍並不包含用戶頭像、暱稱等用戶註冊信息,僅是用戶發言信息。

從技術實現方式來看,對用戶發言信息的同步,既可能採用Open API模式,也可以採用其他「點對點」或「內容到內容」手動或爬蟲技術同步或抓取行為。

如果信息同步、抓取的技術手段是Open API模式,則存在一定的參考新浪脈脈案的可能。

但是,平台間用戶信息流動和利用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仍需要結合個案的具體情形進行探討,不能簡單生搬硬套先前個案中適用的規則。

因此,新浪微博與今日頭條之間的紛爭最終如何收尾,法院最終會如何裁決,歸根到底要看今日頭條的抓取或同步的用戶信息範疇和採用的技術手段方式,綜合判斷涉案行為對競爭秩序、公共利益、消費者利益的影響等多重因素。

僅就平台間用戶信息流動來看,信息流動合理有序,更有助於促進網際網路行業健康發展。

而要實現信息流動合理有序,就需要打破平台間不合理的「封鎖」或限制。

1)對少數平台採用「免費獨占+格式條款」手段,強制性無償獲得用戶發言信息使用權或所有權的做法,應當對其正當性和合理性進行評估,促使平台間用戶發言信息流動更加有序。

2)對一些平台對非本平台或生態體系下的連結或內容分享等,採取限制性或禁止性的攔截或屏蔽手段,其合理邊界如何劃定等等。

而新浪微博與今日頭條間的這場法律大戰結局,勢必會為平台間在「用戶發言信息」領域的合理流動「趟」出一條行業認同且司法認可的路徑。

(中國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長期關注、及等相關政策、法律及監管問題。郵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號:lijunhui0602,微信公號:lijunhui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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