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陰謀論,用理性去梳理孫楊興奮劑事件的始末

春秋亂舞 發佈 2020-03-01T18:48:28+00:00

孫楊被罰的如此之重,最主要的原因還是因為連續兩次「暴力」抗檢,並且損壞檢測樣本,藥檢對於運動員是司空見慣的事,並且屬於標準流程,「暴力」抗檢的性質類似於「襲警」,所以才會有八年的重罰,這樣的處罰規則孫楊方面不可能不知道,雖然孫楊表示:清者自清,也會堅持上述,但是毫無理由也毫無必要

最近這兩天我們聽到了一個令人感到非常遺憾的消息,作為國際頂尖級的游泳運動員孫楊被被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裁定:禁賽八年。消息一出,舉國震驚!這也意味著今年已經28歲的孫楊,他的運動生涯已經基本結束了。


孫楊為何被判罰如此之重?


我們知道,通常情況下,哪怕是使用違禁藥物,除非情節特別嚴重,也就是兩年到三年的禁賽時間,而孫楊卻被判禁賽整整八年,這個情節似乎被仲裁機構認定為「相當嚴重」或者引用一下刑事司法的話語叫做」性質極其惡劣「,因為只有在」性質極其惡劣「的情況下國際仲裁機構才有可能下達這種全世界都在關注的「頂格處罰」。


孫楊被罰的如此之重,最主要的原因還是因為連續兩次「暴力」抗檢,並且損壞檢測樣本,藥檢對於運動員是司空見慣的事,並且屬於標準流程,「暴力」抗檢的性質類似於「襲警」,所以才會有八年的重罰,這樣的處罰規則孫楊方面不可能不知道,雖然孫楊表示:清者自清,也會堅持上述,但是毫無理由也毫無必要的連續兩次抗檢,這樣的行為實在是令人費解。


國家泳聯也表態:當時的檢測機構不具備檢測資質,支持孫楊上訴併合法維權,但是也並沒沒有明確力保孫楊不存在違規行為,說到這裡希望大家要客觀理智,很多問題的疑點就出來了,爭議的焦點在哪裡?檢測的機構是否合乎手續?本文將一一理清。


事情的開端反興奮劑組織控訴國際泳聯


這個事情最開始是是由國際泳聯引發,國際泳聯派出的檢測機構對孫楊進行檢測。孫楊由於覺得:檢測機構的手續存在不齊全,沒有配合,那麼對於這次孫楊沒有配合,導致檢測失敗。對於這次孫楊沒有配合,國際泳聯做出國裁定:認可孫楊的依據,也就是嚴重警告孫楊,但是沒有判決孫楊違規。很明顯,國際泳聯作為一個國際性組織,在他所處的立場之下,並沒有深究到底,而是在保護孫楊。


但是這個時候,世界反興奮劑組織明確提出:只要有一份授權就代表一個小組,他們不認定這個結果。所以向國際仲裁組織提出上訴。最後國際仲裁組織進行了最後的判決,這三個人所有的結果都是一致八年,而其中有一個人還是孫楊方面方指派的。所以很多人說是陰謀論,這裡是說不通的,因為這個事情是國際泳聯的檢測,出了事以後呢,國際泳聯並未採取檢控手段,甚至一度還想保護孫楊,結果國際反興奮劑組織認為此事並不合理,把國際泳聯上訴了。



焦點爭議的話題


在國際泳聯派出的採樣團隊中,血液事採樣了,放到密封箱裡,但是密封箱隨後被打開了,在聽證會上面,證人是講密封箱是被打碎的,孫楊方面講:密封箱和血液樣本進行分離,尿檢也並未進行,因為孫楊當場就質疑尿檢的人員資質不齊。那麼整個案件最關注的兩個焦點就來了:


第一:三個人的檢測團隊,到底是否一份授權資質就可以,還是需要三分授權資質,或者說具備什麼樣檢測資質,需要帶什麼手續的檢測團隊才能對孫楊採取檢測。


第二:孫楊在對現場檢測人員提出質疑的時候,他是否有權利在提出質疑的同時,不配合進行檢查。


同時,我們回顧以前的新聞,也可以看到在微博上的簽字說明以及簽字時候的視頻是拍攝於第二天凌晨三點,前一天晚上正常進行的檢測,到第二天凌晨三點中間的爭執時間,爭執時間裡面發生了什麼事,目前還不得而知。


檢測手續合法?有何依據?


回到剛才所提出的那兩個爭議論點。首先,國際性的檢測依據的法規是《興奮劑國際檢測與調查標準》這個標準裡面明確寫明到:


一個檢測團隊,只需要主檢查官,持有一份授權的資質,就代表整個團隊是合法授權的。


而孫楊這邊主要的依據的是另外一份《國際檢測血液收集指南》,該指南中提到:


一個檢測團隊每一個人都需要具備相應的資質。


那麼我們看到,一個是法規的標準,一個是最佳行為指導的指南,孫楊援引的是指導性文件而不是明確效力的法律文件,《興奮劑國際檢測與調查標準》是法律文件,《國際檢測血液收集指南》只是最佳的指導建議。意思已經很明確:按照標準要求做,就是合法的,但如果你按照指南做,就是最佳的方式,就好像一個是法律底線,一個是道德標準,兩個不同邏輯的概念。


該檢測機構是否合法?


再來看看,這家國際泳聯委託的檢測機構是否合法,據有關資料顯示,該公司自1995年開始就和國際泳進行了合作,幫助國際泳聯做過了多達兩萬次的檢測,而且每次都是這樣的手續,同時他們也幫別的機構做檢測,光是2018年就做了3000次這樣的檢測,手續方式幾乎一樣。


那麼國際泳聯再之前的兩萬次檢測里,從來沒有提示過:你這樣的手續是不合規的,只有這一次提出這一點,孫楊作為國際頂級的運動員,接受過180次檢測,其中有60次,就是這個機構檢測,每一次檢測的手續標準和這次一模一樣,之前也從來沒有提出過質疑,只有這一次提出質疑並且不配合,這一點再公開的聽證會上面是反覆被提問的:為什麼這一次不配合,可惜孫楊沒有辦法做出任何合理的解釋。


剛才講過,整個國際興奮劑的檢查都是依據《國際檢測和調查標準》這個法規來進行的,那個法規裡面很明確的規定,一個檢測團隊,只要是主檢查官帶一份授權,就代表整個團隊是據有法律效應的,必須配合接受檢查。同時再法規里有另外一條規定特別清楚:如果對檢查人員的資質有質疑,可以提出異議,但是必須全程配合完成取樣和檢測,可惜最後的結果是我質疑你,但是我也不配合你。這個很難讓人理解,孫楊作為國際級的游泳巨星,不可能對這麼基礎的法律不清楚吧?


還有一方面,過往運動員的檢測都是基於這個法律,這並不單單只針對中國運動員,全世界的運動員都一樣,再這個情況下面,如果今天說孫楊的案件時不合規不合法的,那就會有大量的運動員出來申訴,說我的採樣案件也是不合規、不合法的。並且這場聽證會是應孫楊的要求公開的,也是歷史上的第二次聽證會公開,上一次是還是20年前的事了。另外一方面的上訴方,也是國際反興奮劑組織,他們提出的量刑標準是根據法律:兩年到八年,但是最終被三個仲裁人都統一裁定為八年,而且其中有一個仲裁人剛才講了還是孫楊方指定的。


結語


從整個的結果來看,國際泳聯支持合法上述,但大機率的事件是最終的結果可能無法該改變,因為上述管的是整個仲裁的流程是否合法合規,如果流程是合法合規,瑞士的法院是不會幹預仲裁結果的,但是流程的合法合規在聽證會的時候,各方包括孫楊方面都已經明確過。


我們也可以看到,自從孫楊事件發出以後,很多人揪著他過往的事情不放,並且隨意誣陷其過往的歷史功績並形成人格侮辱,我想這都是不應該的。孫楊作為一個為國爭光的體育健兒,雖然受到國際仲裁的八年之判,但他過往的功績和奮鬥的精神不應該被抹殺,我們去看待這一判決案件的時候,也只是帶著理性的觀點做出客觀的分析。


如何在一片迷霧中保持全面的視野、獨立的思考和陳述的勇氣,這都不是件容易的事。原來的體育金牌之爭是因為我國國力的弱小,需要展示強大的形象,但現在中國經過幾十年的發展,早已步入世界強國的行列,在各行各業都有著長足的進步甚至是頂尖的成就。


追求體育金牌可能已經不再是我們展示大國形象的主要手段了,話又說回來,中國還需要向其他國家證明我們的強大嗎?強者自強,何況我們本來就強!但是為了避免將來的事情重蹈覆轍,我們更應該理清事實的真相,但是愛國絕不應該成為道德綁架的理由,而更因該成為我們痛定思痛、繼續前行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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