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世用重法?以法家思想為器,剖析魏晉時期八議制度

老筆齋文化 發佈 2020-03-04T01:40:09+00:00

秦朝刑罰魏晉時期八議制度的特點根據《永徽律疏》記載:「其應議之人。或分液天潢,或宿侍旒,或多才多藝,或立事立功,簡在帝心,勛書王府。若犯死罪,議定奏裁,皆須取決宸衷,曹司不敢與奪。此謂重親賢,敦古舊,尊賓貴,尚功能也。以此八議之人犯死罪,皆先奏請,議其所犯,故曰八議。」

亂世用重法?以法家思想為器,剖析魏晉時期八議制度

八議制度源於周朝卻被廢除於清末時期,這項法律制度是適用於官僚貴族階層的刑罰減免制度。大約在曹魏時期,它被正式的寫入法律體系當中並被稱之為八議制度,魏晉時期的八議制度體現了法家思想的部分內容,完美的提現了了亂世用重法的這一標準規則,同時這一時期的八議法律制度也體現出了法家以法治國的主張,八議制度也是在魏晉南北朝時期才正式成為了官方規定的法律制度,這是一項把禮制和法律結合在一起的法律制度,它給予了一小部分特權階層一種凌駕於法律之上的權力,它也是為了鞏固封建統治階層利益而誕生的一項法律制度,這項制度的實行和發展進一步的推動了社會階層的分化狀況,它幾乎實現了把普通民眾和特權階層徹底分離開來的目標。

八議制度的歷史發展進程

根據《周禮秋官小司寇》記載:「西周時有「八辟麗邦法」,「一曰議親之辟,二曰議故之辟,三曰議賢之辟,四曰議能之辟,五日議功之辟,六曰議貴之辟,七曰議勤之辟,八曰議賓之辟」從八議制度的適用人群和適用範圍來說,八議制度主要應用於刑事案件的審判當中,而且針對的對象一般都是封建統治階層內部的特權人員,也就是我們現在所理解的封建官僚階層以及貴族階層,當然除了這種有特殊身份的人之外,一些格外受封建統治者喜愛的人也適用於八議制度。八議制度在形成初期並不是一項法律制度而是一項特殊的刑法規範。

它最初出現於周朝時期,在周朝建立之初,為了更好的管理整個統治範圍內的百姓和官員,當時的統治者就制定了一種高於道德理念的規範,這就是八議制度,它其實就是法律的雛形。在周朝時期,八議制度被稱之為八辟,這是給八種身份特殊的人所設定的一項可以減免刑罰的制度,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下,這種制度所體現出來的是一種維護特權階層身份地位的不平等思想,這項制度的誕生相當於在明面上承認了人有貴賤之分的封建等級劃分思想。

到了秦朝時期,八議制度曾經出現過消失無用的狀況,直到兩漢時期才正式出現。而魏晉時期出現的曹魏律當中就出現了有關於八議制度相關法律內容,這是八議制度在中國古代歷史上首次以正規的法律條文形式出現,也是從魏晉時期開始,這一項八議制度正式成為了國家正規的法律制度,魏晉時期這項法律制度的出現和當時的社會環境以及思想觀念有著一定的聯繫。

在魏晉時期,由於社會動盪以及政權更迭相對頻繁的原因,當時的地方官員幾乎成為了地區管理者的存在,他們掌握著自己管轄範圍內所有土地的使用分配權利,而當時的一些貴族階層也擁有著絕大多數的土地所有權,也就是說除了皇帝之外,幾乎所有的特權階層都擁有著比較雄厚的經濟實力,這些特權階層的權力在一步步增加的同時,皇帝的權力在逐漸的出現鬆動和侵犯,統治階層的利益由於社會動盪的原因出現了分化狀況。為了能夠有效地控制住自己手中掌握的權力,同時也為了控制住政治權力的穩定性,魏晉時期的皇帝就想要通過一項特殊的制度來收攏住這些外在勢力,這項制度就是八議制度,通過政府權威所確定的這項合法法律制度來收買這些具有強大實力的官僚階層和部分統治階層,同時這項制度也幫助皇帝限制了這些官僚統治階層肆意活動的範圍。


魏晉時期八議制度的特點

根據《永徽律疏》記載:「其應議之人。或分液天潢,或宿侍旒,或多才多藝,或立事立功,簡在帝心,勛書王府。若犯死罪,議定奏裁,皆須取決宸衷,曹司不敢與奪。此謂重親賢,敦古舊,尊賓貴,尚功能也。以此八議之人犯死罪,皆先奏請,議其所犯,故曰八議。」從八議制度的定義之中就可以看出,八議制度最明顯的一個特點就是適應階層的特殊性,它僅僅只適用於官僚以及貴族階層,這種適用階層的特殊性體現了法家思想中的法術勢結合的治國方略。

在法家思想的主張當中,法術勢的結合代表的是把健全法制,君主的權勢、獨掌軍政大權以及駕馭權臣、推行法律的政政策相結合的一種思想觀念。八議制度因為只適用於特權階層,所以這項政治制度在給予特權階層一種可以減免刑罰的優惠利益的同時,皇帝也通過這種制度掌握了控制特權階層的一個方法,達到了駕御權臣、掌握權術之法的目的。這種駕馭群臣的手段體現在入議特權來自於皇帝恩賜的規定當中,雖然八議制度給予了特權階層一種不平等的權利,但是這種權利的獲得權還是掌握在皇帝手中。

根據文獻記載,魏晉時期的大臣想要獲得八議特權除了繼承原有的身份地位之外,唯一的途徑就是建功立業,然後在得到皇帝的賞封之後才可以獲得,一些大臣在得到這個特權之後甚至可以讓自己的子女也同樣享有這種權利,而這種權力的獲得與否、有效與否都掌握在皇帝的手中。



根據《韓非子·內儲說上·七術》記載:「所論諸「術」,或即申不害所倡言的權術。此等權術,人君可用以督責臣下,使臣下恐懼不知所措。」魏晉時期的八議制度除了講究這種君主的權術運用之外,也講究採用重法來治理整個國家,這是魏晉時期的八議制度所特有的一個特點。亂世用重法是中國古代封建社會的一條準則,而魏晉時期就是中國古代封建社會中一個典型的亂世。這種用重法的思想觀念和法家的思想不謀而合。

法家思想的一個特點就是誇大了法律的作用,法家思想強調用重刑來治理國家,一些法家思想家甚至認為對一些比較輕微的罪行實行重罰可以進一步的加強法律的作用以避免罪行的再一次出現,雖然以現在的思想觀念來說,這種過度崇尚重刑的思想並不理智,但在當時的法家思想中法律的作用是非常大的,法家思想認為人的本性是追求利益的,並沒有任何的道德準則可以完善的去約束百姓,所以用一些應有的利益去誘惑人們作出貢獻並為統治者提供利益是一種相對完善的方法,而在八議制度中,統治者給予一些建功立業的官員入議權利就體現了這種用利益誘惑官員立下戰功的法家思想。

雖然八議制度作為一項法律制度體現了法家思想的大部分內容,尤其是對於特權階層以及統治者的利益維護更是極其明顯,但是魏晉時期的八議制度還是和法家思想的一部分觀點產生了一定的矛盾。八議制度作為一項與中國古代封建禮制相結合的法律制度,它所推崇的其實是一種極其不平等的法律觀念,這恰巧違背了法家思想中的刑無等級的觀點,法家思想認為法律一旦公布實行之後,所有的行為判定都需要根據法律來進行,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就必須如何判決,不能出現因為主觀因素而改變審判結果和審判標準的情況。同時法家思想也曾抨擊過儒家的禮制觀點,法家思想崇尚的是改革創新而不是一味的遵從古制。


結論:

對於法家來說,儒家所推崇的封建禮教制度是落後而腐朽的。而八議制度卻恰巧是這種封建而腐朽的禮教制度與法律相結合的一種法律制度,所以在這一方面,八議制度所擁有的特點是與法家思想相對而行的。不過這種專門針對於特權階層的法律制度確實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對於封建統治者的權力鞏固作用,而對於法家思想來說,法術勢的三方面結合所要達到的目標與之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只是這項法律制度與法家思想的一些相悖之處成為了法家思想摒棄這項法律制度的主要原因,從本質上來說,魏晉時期的八議制度實際上是一種儒家思想與特權階層的結合產物,其中所體現出來的法家思想只是附帶的法律特性而已,這也是為什麼八議制度會在秦朝這個推崇法家思想的時期消失的主要原因。

法家思想雖然推崇的是以法治國、刑無等級的思想觀念,但是它作為一個存在於中國古代封建社會中的思想觀念,必然會帶有一定的維護封建統治者專制權力的屬性。法家思想的法術勢結合的理念所維護的就是統治者以及統治特權階級的利益,而魏晉時期的八議制度對於特權階層的維護以及統治者權力的集中就體現了這種法家思想法術勢結合的理念。

參考文獻:《周禮秋官小司寇》、《永徽律疏》、《韓非子·內儲說上·七術》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