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瓶這個「生態炸彈」必須徹底清除

平利檢察 發佈 2019-12-30T07:06:34+00:00

全國農村正在廣泛開展人居環境整治,實施村莊清潔行動。記者在遼寧、黑龍江等省調研了解到,整治行動取得效果,但農藥瓶等有毒有害垃圾問題仍讓不少幹部群眾頭疼。在不少農村地區,田間地頭、塘里溝邊,農藥瓶隨處可見。

全國農村正在廣泛開展人居環境整治,實施村莊清潔行動。記者在遼寧、黑龍江等省調研了解到,整治行動取得效果,但農藥瓶等有毒有害垃圾問題仍讓不少幹部群眾頭疼。在不少農村地區,田間地頭、塘里溝邊,農藥瓶隨處可見。農藥包裝廢棄物多為塑料或玻璃製品,以堆放或填埋等方式處理難以降解,簡單焚燒又會產生二噁英等有毒氣體(12月19日澎湃新聞、《半月談》2019年第23期)。

  有人將廢棄農藥瓶比喻成「生態炸彈」,這並非危言聳聽:廢棄農藥瓶不是普通廢棄物,而是有毒有害物質,會對土壤和地表水造成嚴重污染,進而威脅到人畜飲水和生物安全。有專門的農業幹部算過一筆帳,一個種植面積在100萬畝的種糧大縣,一年大約會產生300萬個廢棄農藥瓶,其中90%都被丟在田間地頭。若從全國範圍來看,數字更加驚人。這些危害和數字,讓人不得不正視廢棄農藥瓶的處置問題。面對重重隱患,該如何「清除」遍布在田間地頭的「生態炸彈」?唯有明確主體責任,賞罰分明,嚴格執法,加強宣傳教育。

  廢棄農藥瓶不能與其他垃圾混同,不能簡單地一焚了之或一埋了事,回收再利用或無害化處理被視為處置的有效方式。《農藥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國家鼓勵農藥使用者妥善收集農藥包裝物等廢棄物;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應當回收農藥廢棄物。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者應當及時回收農藥等包裝廢棄物,並將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違反規定的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者(包括個人)將被處以罰款。雖然在用詞上存在細微差異,但農藥生產和銷售企業的主體責任一致,對農藥使用者個人的要求則由「鼓勵」變成了義務。可惜,法律雖有規定,但據報導,目前吃過罰單的企業或個人寥寥。既然主體責任明確,就該讓法律長出牙齒,嚴格執行法律規定,以嚴法促落實。

  當然,一味處罰不能解決所有問題。針對企業處置所面臨的資金難題,地方財政應給予大力支持,並吸納公益組織或者環保志願者加入,以減輕企業或政府負擔。須知,不能只看眼前處置花費的大量資金,從長遠來看,一旦造成土壤或水污染,環境修復的時間成本和費用代價將更大。對個人而言,則可通過押金制、積分兌換禮品等方式,鼓勵農民將廢棄的農藥瓶送還給銷售者,以便進行集中統一處理。同時,應加強宣傳廢棄農藥瓶的危害,讓主動回收的觀念深入人心。

  也有地方提出,對於農藥瓶的處置苦於沒有實施細則,不知如何下手。值得關注的是,福建、浙江、廣東等地先後提出建立「市場主體回收、專業機構處置、公共財政扶持」為主要模式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和集中處置體系,四川還出台了專門的處置意見。這些地方的嘗試值得借鑑。

  徹底清除廢棄農藥瓶這個「生態炸彈」,功在當代,利在千秋。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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