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醉酒後發生關係,事後女子告男方強姦,強姦罪成立嗎?

聽訟網 發佈 2020-03-06T22:20:14+00:00

具體案情是這樣的,男方孫某和女方王某參加同學聚會,多年不見自然免不了推杯換盞,席間孫某與王某相聊甚歡,而後可能有些醉了的二人在附近的酒店開房發生了關係,酒醒後的王某看到一絲不掛的兩個人,很快明白昨天發生了什麼,容不得孫某解釋,王某當即報警孫某強姦。

如果問你感覺大多數性侵案件發生在熟人之間還是陌生人之間,你會怎麼回答?事實上,70%以上的性侵案件都發生在熟人之間,而且一般來說男方的暴力不明顯,女方的反抗也不明顯,例如今天我們要說到的,一男一女醉酒後發生性關係,事後女子告男方強姦,這裡的強姦罪是否成立呢?

具體案情是這樣的,男方孫某和女方王某參加同學聚會,多年不見自然免不了推杯換盞,席間孫某與王某相聊甚歡,而後可能有些醉了的二人在附近的酒店開房發生了關係,酒醒後的王某看到一絲不掛的兩個人,很快明白昨天發生了什麼,容不得孫某解釋,王某當即報警孫某強姦。

按照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也就是說強姦罪具有違背婦女的真實意願和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婦女發生性關係這兩大特徵。

而在本案中,兩人發生性關係時,王某似乎並未反抗,應該怎麼算呢?其實,強姦罪的其他手段大概就包括利用麻醉的方法、利用婦女熟睡、利用婦女病重不能反抗、精神病人不知反抗、利用婦女醉酒等狀態與婦女發生性關係,這些情況下的婦女要麼不能反抗,要麼不知反抗,但其實都是在違背婦女意志。

孫某趁王某醉酒時做出的舉動屬於典型的強姦罪中的其它手段,因此他的行為構成強姦罪。

至於有人質疑孫某也是醉酒,他可能也沒想犯罪,但《刑法》第十八條第四款有對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進行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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