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唱會因疫情爆發而取消,責任損失應當由誰承擔?

北京海淀法院 發佈 2020-03-07T20:48:17+00:00

法官提示觀眾在購票時就相當於和票務方訂立了合同,因新冠肺炎疫情以及相關行政防控措施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演唱會無法按期舉行,該合同根本無法履行,雙方可以解除合同,故已經購買門票的觀眾可以要求退票即解除合同,票務方應當全額退還購票款。

小張於2019年10月在某票務網站上預訂了其偶像歌手於2月初舉辦的演唱會。後因疫情爆發,票務網站及歌手工作室均發布公告,決定取消演唱會。小張、演唱會舉辦方、歌手等各方又將面臨怎樣的合同履行問題呢?


法官提示

觀眾在購票時就相當於和票務方訂立了合同,因新冠肺炎疫情以及相關行政防控措施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演唱會無法按期舉行,該合同根本無法履行,雙方可以解除合同,故已經購買門票的觀眾可以要求退票即解除合同,票務方應當全額退還購票款。


藝人與活動舉辦方或者冠名方之間的合同也可能因此解除。活動舉辦方與電視台、舉辦方與票務方以及舉辦方與場館出租方等貫穿娛樂活動中的所有合同關係都會因此受影響。


鑒於各方都對演出的舉辦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財力,所以各方協商解除合同時應當採取理性審慎態度,需要各方謹慎考量此時是否存在以變更合同代替解除合同的可能性。若合同延期履行不妨礙各方合同目的的實現或者延期履行相比解除合同更有利於兼顧各方的利益,雙方即可通過補充協議等方式對原合同進行變更,以防損失擴大而無法彌補。


例如,有些演出賽事節目可以延期進行,取消只是臨時的,待疫情消退後可以重新制定計劃再行開展,此時,節目舉辦方與藝人或者承場館租賃方等可以對各類合同重新進行協商,從而實現將各方損失控制在最小範圍內。此時作為節目舉辦方,在簽約藝人有條件調整檔期的情況下,若仍無理由要求更換藝人或藉機砍價,那麼就可能屬於在不可抗力之上惡意擴大損失,需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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