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承諾有法律效力嗎?離婚後轉移共同財產嗎?

問法在線 發佈 2019-12-23T05:21:27+00:00

雙方在進行離婚的時候進行的財產分割承諾必須要有書面證據以及雙方的簽字才能夠產生法律效力,如果單純的是口頭承諾或者是有錄音以及視頻的話,還是不能夠作為證據,必須是要書面形式才能夠作為相關證據。  一、離婚財產分割承諾有法律效力嗎?


  雙方在進行離婚的時候進行的財產分割承諾必須要有書面證據以及雙方的簽字才能夠產生法律效力,如果單純的是口頭承諾或者是有錄音以及視頻的話,還是不能夠作為證據,必須是要書面形式才能夠作為相關證據。

  一、離婚財產分割承諾有法律效力嗎?

  關於離婚後財產分割承諾書,您可以參考:

  夫妻在離婚時對已認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具體地說:

  1、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2、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3、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給予相當於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4、婚後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5、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6.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

  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一般來說,夫妻雙方在對於財產分割的時候,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進行體現,然後通過民政局來進行相關處理獲得法律效力,如果雙方對於財產分割有異議的話,那麼可以通過向法院進行起訴離婚的方式來針對財產進行相關的分割。

  離婚後是不可以轉移共同財產的,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對於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雙方都有平等的處理權,如果一方存在私自轉移的情況下,顯然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

  二、離婚後轉移共同財產嗎?

  不可以,一方隱瞞另一方進行夫妻共同財產的暫時轉移,這是不合法的,因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夫妻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義務: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夫妻共同財產為共同共有。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部分份額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中處分權是所有權中的重要權能之一,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切身財產利益。為此,《婚姻法》第17條明確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三、具體情況

  1、處理權平等: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有權決定。

  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處分決定的,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處分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該善意第三人。

  2、承擔一定的義務:

  家庭生活的費用,由共同財產支付,不足時,由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分擔。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所負債務,由共同財產清償;不足時,則由個人財產負連帶責任。

  在司法實踐的處理時,一般應把隱藏、轉移、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毀損、變賣的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

  對於離婚時一方存在私自轉移財產的情況,應當嚴格對照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一方可以通過舉證的方式對另一方的財產進行合法的認定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則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分割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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