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調查核實,民事檢察官揭開印章之謎

正義網 發佈 2021-10-13T11:24:29+00:00

「檢察官,真的非常感謝你們,這案子一波三折,要不是你們,我這些錢肯定就要不回來了。」2021年8月26日,王寧來到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接訪大廳送上一面錦旗,表達他對檢察機關的感激之情。事情還得從七年前的一起借款糾紛說起。

「檢察官,真的非常感謝你們,這案子一波三折,要不是你們,我這些錢肯定就要不回來了。」2021年8月26日,王寧來到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接訪大廳送上一面錦旗,表達他對檢察機關的感激之情。

事情還得從七年前的一起借款糾紛說起。

一枚印章

百萬債權能否實現

2014年,王寧的朋友張強因生意需要周轉資金,找到王寧及其兒子借錢,陸陸續續借款累計420萬元。由於借款數額巨大,王寧心裡多少有點不放心。為了保證張強將來能順利還錢,王寧要求張強提供擔保。張強爽快地答應了,聲稱其朋友李欣是一家建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前自己對李欣多有照顧,擔保一事應該沒問題。

於是,二人一起找到李欣,由建築公司出具職工大會決議,並以公司名下的兩處房產為該借款作抵押擔保,三方還一同到重慶市潼南區房屋權屬登記管理部門辦理了房屋抵押登記。

這一波「操作」下來,王寧覺得萬無一失了。即便將來張強還不了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建築公司的房子作抵押,並且作了登記,房產證也在自己手中,自己又有優先受償權,不可能出現差池。但世事難料,誰也沒想到這竟是爭議的開始……

借款期滿,王寧幾經催促,張強始終沒有還錢。2016年1月,萬般無奈之下,王寧將張強及擔保人建築公司起訴至重慶市大渡口區法院,請求判令其歸還借款本金420萬元及相關費用,並就建築公司的房屋享有抵押優先受償權。法院審理後,判決支持了王寧的訴訟請求。

但建築公司對這一判決不服,聲稱公司沒有為張強提供過擔保,對整件事毫不知情,抵押登記材料上的章是假的,和公司在公安部門備案的印章明顯不一致,很有可能是王寧自己私刻的,公司不應承擔擔保責任,並向重慶市第五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就在這時,債務人張強去世了。王寧了解到,張強基本沒留下什麼財產。這對王寧來說,簡直就是晴天霹靂。如果抵押合同真的不成立,借款喪失了擔保,債務人又沒留下什麼繼承財產,自己的幾百萬元可能真的要不回來了。

一份鑑定

案情更加撲朔迷離

為了撤銷抵押登記,建築公司向重慶市潼南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稱抵押登記上建築公司的印章並不是該公司在公安機關備案的公章,請求法院作印章同一性鑑定,撤銷房屋抵押登記。

經法院委託司法鑑定,發現抵押材料上加蓋的建築公司的印章確實與在公安機關備案的印章不一致。2018年5月,重慶市第五中級法院根據上述司法鑑定意見,撤銷了大渡口區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改判由張強繼承人張輝在繼承財產範圍內歸還王寧借款本金420萬元及相關費用,並沒有支持王寧關於建築公司涉案房屋的抵押優先受償權。同時,潼南區法院也作出判決,撤銷了建築公司的房屋抵押登記。

「如果繼承人張輝沒有繼承財產,或者繼承的財產很少,不夠償還債務,我的幾百萬就打水漂了。」中級法院的判決一下來,王寧感到鬱悶至極。在他看來,明明借錢時三方是平等自願、合理合法地一起去辦理的登記,怎麼僅憑一個公司印章,就輕易地把事實推翻了?況且,自己怎麼知道當時建築公司蓋的印章是不是公安機關備案的,沒有法律規定抵押還要作印章比對。於是,王寧就重慶市第五中級法院作出的二審判決向重慶市高級法院申請再審,但苦於沒有新證據,其申請沒有得到支持。

一番「頭腦風暴」

是否使用多個印章

「我堅信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希望檢察官能幫幫我,這是我最後的希望了。」2020年3月,王寧找到了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申請監督。

一枚印章,事關百萬債權能否成功實現。一份鑑定,令案情更加撲朔迷離。到底該如何突破案件關鍵點尋找出真相?受理此案後,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檢察五部檢察官立即對案件進行了細緻審查。

經過與王寧的多次接觸,檢察官發現,他將整個事情的來龍去脈講得清清楚楚,有理有據,不像是說謊,應該不是他自己私刻印章辦理的抵押登記。但是,當時蓋在抵押登記材料上的印章究竟從何而來?王寧說不清楚。他只知道當時是建築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欣拿過來的。因此,突破此案的關鍵就在於這枚印章,只要弄清楚該印章是否為建築公司經常使用的印章,問題便可迎刃而解;只要能夠證明該印章經常被使用,抵押合同就具有有效性。

「建築公司是否存在有多個印章的情況?如果僅憑印章非公安機關備案用章就不支持債權人的抵押優先受償權,可能會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可以先查查他們以前的司法訴訟和公司每年帳目審計,看存不存在使用多個印章的情況……」

在檢察官聯席會上,經過一番「頭腦風暴」後,檢察官們明確了調查方向。因為該案可能涉及民事虛假訴訟,必須加大調查核實力度,才能查明案件真相。但對於認定印章真偽這類專業性問題,民事檢察官是「門外漢」,不可能把所有受懷疑的印章都調取回來作鑑定,那樣即便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也可能得不到想要的結果。

「剛好院裡有位市級痕跡專家,擅長筆跡和印文鑑定,有了他的協助,調查取證工作就更有針對性了。」據承辦檢察官介紹,經過痕跡專家篩選,只需要調取那些可能高度一致的印章材料就行。隨後,承辦檢察官先到法院調取了建築公司其他訴訟文書原件,又到潼南區房管部門調取了抵押登記的全部原始材料,後又趕赴四川省遂寧市某會計師事務所調取了原始審計檔案……

一一審查對比

揭開案件背後真相

功夫不負有心人。經過一一審查對比,檢察官們最終在建築公司其他訴訟文書和審計材料中,均發現該公司使用過與抵押登記材料上的印章一模一樣的印章。在重慶市第五中級法院曾經辦理過的案件卷宗中,也出現了該枚印章的身影。為了使證據更有權威性和證明力,檢察官們立即向重慶市檢察院司法鑑定中心申請做印章同一性鑑定,最終證實這些印章均屬同一枚印章。

「對於同一公章,公司不能在不同的交易或訴訟中分別選擇有效或無效,只要曾承認其效力的,不論該公章是否與備案公章一致,又或是偽造的,在另一交易中的使用均應有效。」承辦檢察官表示。 

撲朔迷離的案件得以峰迴路轉,五分院以此為由提請重慶市檢察院向重慶市高級法院提出抗訴。2021年3月,經重慶市檢察院抗訴,重慶市高級法院裁定由重慶市第五中級法院再審該案。

8月2日,重慶市第五中級法院依法作出改判,除張強繼承人張輝在繼承財產範圍內歸還王寧借款本金及相關費用外,建築公司繼續以抵押房屋對王寧不能實現的債權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法院審理後認為,建築公司在辦理抵押登記時加蓋公司非備案用章,卻在一、二審期間故意作出印章為對方私刻、不是公司真實印章的虛假陳述,且在二審期間向潼南區法院另案起訴請求判令撤銷抵押登記,惡意申請印章同一性鑑定,導致該院錯誤認定雙方未形成抵押擔保法律關係,潼南區法院依據法院判決撤銷案涉房屋抵押登記,導致王寧無法就抵押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依照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建築公司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法院審理的行為,予以40萬元的罰款處罰。

至此,困擾王寧多年的債權債務糾紛終於塵埃落定,這便有了本文開頭的一幕。(文中當事人系化名)

○檢察官說法

強化調查核實權 增強法律監督剛性

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 吳高鋒

在司法實踐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兩套甚至多套公章,訂立合同時惡意加蓋非備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發生糾紛後又以加蓋的是假公章為由否定合同效力,這樣的情形並不鮮見。對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較為統一,均認為在當事人已經充分證明公司對外使用多枚印章,即公司對外用章不具有唯一性的情況下,公司不得以對外使用公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為由主張簽訂合同對其沒有約束力。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也明確闡述,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當主要審查簽約人於蓋章之時有無代表權或者代理權,從而根據代表或者代理的相關規則來確定合同的效力。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後已無代表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與此同時,本案涉嫌虛假訴訟。長期以來,虛假訴訟現象屢禁不止,不僅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擾亂正常的司法秩序,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檢察機關在開展虛假訴訟監督方面,因調查核實手段有限,還存在著發現難、認定難、監督難等問題。

本案中,申請人由於不能到法院調取涉案建築公司其他訴訟卷宗原始材料,也不能調取會計師事務所原始審計檔案,對於其提出建築公司在別的場合使用過案涉印章的主張,不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在這種情況下,重慶市檢察機關以最高檢虛假訴訟監督指導性案例和「五號檢察建議」為指引,秉持公權監督與私權救濟相結合的民事檢察思維,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結合其他證據材料,認定當事人確實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本案的主要證據,且案件可能存在法律規定需要監督的情形,主動增強調查核實意識,用鐵的事實和證據增強法律監督剛性,著力加強對民事虛假訴訟精準監督和深度監督。針對當前對民事虛假訴訟制裁力度不夠、虛假訴訟行為人違法成本低、司法震懾力不足等問題,檢察機關通過加強與人民法院的協調配合、相互溝通,形成合力,重拳出擊,嚴厲打擊了虛假陳述妨害司法行為,有力維護了司法權威。

(來源:檢察日報 文字:李立峰 吳高鋒 彭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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