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戶入住新房後能否轉租閒置廉租房?

潼關檢察 發佈 2020-06-03T21:13:10+00:00

我經過申請、審批、公示等程序,曾與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簽訂了一份《廉租房租賃合同》。半年前,我基於投資某項目獲利較多,購買併入住了一套商品房後,將閒置的廉租房轉租給他人,賺取一定房租。

新聞來源:正義網

  編輯同志:

  我經過申請、審批、公示等程序,曾與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簽訂了一份《廉租房租賃合同》。半年前,我基於投資某項目獲利較多,購買併入住了一套商品房後,將閒置的廉租房轉租給他人,賺取一定房租。近日,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以我無權轉租牟利為由,提出解除與我尚有2年多到期的合同。請問:城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

  讀者 溫曉玉

  溫曉玉讀者:

  城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的行為不構成違約。理由如下:

  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與之對應,表面看來,城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合同尚未到期的情況下,提出解除《廉租房租賃合同》構成違約。其實不然,因為廉租房(又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政府為解決群眾的住房困難而採取的福利性、救濟性措施,只有有住房困難的群眾才能租賃使用。這也決定了廉租房租賃合同是一種特殊的房屋租賃合同,雙方不僅應當按照合同法的約定全面履行,同時還應當遵守行政管理部門關於廉租房租賃的規定。

  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換句話說,因為你購買了房屋,加之將廉租房轉租牟利,已經不符合租住廉租房的條件,城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自然有權解除與你的《廉租房租賃合同》。

  檢察日報法律組

[責任編輯:張夢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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