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客戶看房時不慎墜亡開發商應否賠償損失

七台河檢察 發佈 2020-05-13T08:52:45+00:00

不曾想,我丈夫因室內陰暗、雜亂,對環境不熟悉,加之沒有任何安全提示及保護設施,不慎從7樓墜入電梯井底部,當場身亡。



  編輯同志:

  兩個月前,我丈夫去一處售樓部看房時,工作人員帶著包括我丈夫在內的12人前往正在建設中的房屋現場參觀。不曾想,我丈夫因室內陰暗、雜亂,對環境不熟悉,加之沒有任何安全提示及保護設施,不慎從7樓墜入電梯井底部,當場身亡。事後,我曾多次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但對方卻以我丈夫自身未加注意,才是導致損害的根本原因為由一再拒絕。請問:開發商真的無需擔責嗎?

  讀者 何晴雯

  何晴雯讀者:

  開發商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一方面,從侵權角度上看,開發商應當擔責。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與之對應,開發商在樓盤這一公共場所,組織售樓的群眾性活動,對作為顧客之一的你的丈夫在此期間所受到的損害,究竟應否賠償損失,關鍵在於其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開發商明知室內陰暗、雜亂,沒有任何安全提示及保護設施,明知極可能造成顧客損害卻聽之任之,或者疏忽大意、輕信可以避免,允許工作人員帶領顧客進入,表明其沒有對顧客給予安全保障,更不用說盡到義務。

  另一方面,從消費角度上看,開發商必須賠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綜上所述,開發商未盡職責,因此必須對你丈夫的死亡給予賠償。

  來源:檢察日報 法律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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