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車主必看!交通事故責任是否等同於賠償責任?

法制文萃報 發佈 2019-12-19T05:56:25+00:00

明知朋友飲酒還將摩托車借給朋友駕駛,結果引發交通事故,日前,宜興法院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判決車輛的出借人承擔相應的賠償8.2萬元。2018年9月25日,許某與趙某、邵某相約酒吧聚餐,邵某駕駛摩托車前往,三人飲酒至凌晨。

明知朋友飲酒還將摩托車借給朋友駕駛,結果引發交通事故,日前,宜興法院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判決車輛的出借人承擔相應的賠償8.2萬元

2018年9月25日,許某與趙某、邵某相約酒吧聚餐,邵某駕駛摩托車前往,三人飲酒至凌晨。車主邵某覺得自己已飲酒無法駕駛摩托車,便讓同樣飲了酒但狀態還好的許某開車,許某表示同意,三人一同乘坐摩托車離開。因為飲酒,許某駕駛摩托車不穩意外摔倒,造成摩托車當場損壞,車上三人也不同程度受傷。經宜興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許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趙某、邵某無責任。後經鑑定,趙某因事故構成九級傷殘,治療出院後,趙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許某、邵某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共計23.2萬元。

庭審中,許某對責任認定提出異議。許某認為,事故發生時趙某及邵某都未戴安全頭盔,且在明知他醉酒且無摩托車駕駛證的情況下仍乘坐他駕駛的摩托車,存在重大過錯,趙某、邵某應與他均等承擔事故的賠償責任。另一被告邵某未參與庭審,也未發表任何答辯意見。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交警認定許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但考慮到事故發生時趙某未依法戴安全頭盔,且明知許某飲酒後仍放任許某開車,依法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法院酌定減輕賠償義務人20%的賠償責任,故許某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本案中,邵某系涉案車輛的車主,其明知許某飲酒後仍放任許某駕駛車輛,應當對許某承擔賠償責任中的50%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許某賠償趙某各項損失共計16.4萬元,判決邵某對許某應承擔部分的50%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合計8.2萬元。

# 法官說法 #

本案中,許某酒後駕車,交警認定許某作為肇事者對事故責任承擔全部責任,但事故責任並不等同於賠償責任。因傷者趙某未按規定佩帶安全頭盔且存在明知許某飲酒而乘坐車輛的行為,故依法可以減輕許某20%的賠償責任。而車主邵某明知許某飲酒還出借車輛並放任許某酒後駕駛,明顯疏於對車輛的看管義務,所以邵某應在許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後,對傷者趙某的各項賠償承擔部分連帶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出借人在出藉機動車前應盡到基本審查義務,其中應審查借用人是否具有相應的駕駛資質和適宜駕駛的基本情況。綜合考慮邵某在本案中的過錯程度後,法院認定,邵某應對許某承擔部分的50%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來源:中國普法、江蘇高院、宜興市人民法院

編輯:李君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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