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容易出現糾紛,真正所有權人舉證有難點

法律智囊團 發佈 2019-12-19T07:39:46+00:00

生活中,由於買房人不具有相關的資質和條件,往往通過借用他人名義購買房屋,即所謂的「借名買房」。

生活中,由於買房人不具有相關的資質和條件,往往通過借用他人名義購買房屋,即所謂的「借名買房」。「借名買房」存在著極大的法律風險,買房人一定要謹慎為之,因為根據《物權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不動產權屬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為依據,在司法實踐中真正所有權人承擔著巨大的舉證責任,稍有不慎就會敗訴,訴訟風險極大,下面通過案例進行以下分析。

一、法院判決支持確認借名人所有權(三個案例)

案例一:戴崴與游麗秋房屋確權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370號】最高院認為:「通過2000年9月22日與游麗秋簽訂協議書以及2009年11月5日致函訴爭房屋承租人等方式,多次表明其售房的實際交易對象為游麗秋。從購房款的支付情況看,游麗秋對其交付購房款的事實提供了銀行存、取款記錄證明,西安中大建築飾業工程有限公司及凱愛公司對游麗秋支付購房首付款的情況予以了確認。……一審、二審判決在綜合考慮上述因素的情況下,認定游麗秋是訴爭房屋實際購買人,符合法律規定。」

案例二:宋獻國所有權確認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4)高民申字第02924號】該院認為:「經複查,根據本案現有證據及查明的事實原審法院認定購房款是由聯營公司支付,證據充分。涉案房屋宋獻國從未使用過,結合《房屋買賣契約》、房款發票等購房資料以及房產證原件也均由聯營公司持有,涉案房屋由聯營公司購買並一直占有使用的事實,原審法院推定借名買房的事實成立,應予支持。」

案例三:周偉所有權確認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4)高民申字第00789號】該院認為:「……上述證據可以證明訴爭房屋的首付款、房屋貸款及相關手續費均由實創公司支付,且房屋交付後,由實創公司使用、出租、並交納水電、物業費。基於上述事實查明,原審法院認定訴爭房屋的實際出資人為實創公司,證據充分,實創公司要求確認訴爭房屋歸其所有,於法有據。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二、法院判決未支持確認借名人所有權(個案例)

案例四:鄭小玲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高民申字第02387號】該院認為:「本案中,鄭小玲、許小軍提供的證據僅能證明其對房屋的購買確實存在出資關係,但不足以證明其與許爍、朱萌之間存在借名登記的約定。鄭小玲、許小軍的再審申請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五:張艷麗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2015)二中民終字第04919號】該院認為:「因張艷麗一方提供證據僅能證明其對房屋購買存在出資關係,不足以證明雙方存在借名登記約定,故其請求確認訴爭房屋為其所有,並要求孫海昌將訴爭房屋轉移登記至其名下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本院難以支持。」

案例六:曾迪清所有權確認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6)京民申507號】該院認為:「曾迪清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房屋首付款的支付及貸款償還的具體情況,亦未能舉證證明所有款項均系由其支付,二審法院難以確信曾迪清與曾宏圖之間確實有借名買房關係,並駁回曾迪清的訴訟請求,適用法律正確,處理並無不當。」

案例七:徐桂雲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4)高民申字第2882號】該院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並結合相應證據,可以確定徐桂雲與朱春婷之間存在借名買房的事實。徐桂雲要求辦理過戶手續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基於限購政策,徐桂雲無購房資格,筆者注)。

通過以上七個案例可以看出,借名買房情況下真正所有權人的維權難度相當巨大,司法判例也是多種多樣,為了避免該類糾紛的發生,首先需要雙方存在「借名買房」協議,且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訴爭房產首期房款、按揭款以及其他相關款項等實際由借名人支付的,則可認定登記在出名人名下的房屋屬於代持有性質,房屋所有權不歸出名人所有,而應歸借名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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