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秸稈合作社的發展歷程

中國農民合作社 發佈 2020-04-22T20:41:36+00:00

2008年, 他的一個朋友在從事秸稈回收業務,拉他入了一些股,但他並沒怎麼關注具 體的事務,僅在空閒的時候幫幫忙。


秸稈從哪兒來?從收購農戶秸稈到自己撿拾秸稈

王宏山是合作社的理事長。最早以前,王宏山在工地上做事。2008 年, 他的一個朋友在從事秸稈回收業務,拉他入了一些股,但他並沒怎麼關注具 體的事務,僅在空閒的時候幫幫忙。後來,王宏山的工地完工了,於是全身 心投入秸稈回收業務。2014年,合作社正式註冊成立,並且從一開始就叫秸稈專業合作社。合作社有5位成員,每人都有出資,其中王宏山的出資最多。之所以改變個體經營形態,一個直接的動因是需要開發票,再加上當時政府正在提倡發展合作社,於是他們就順勢成立了合作社。剛開始時,秸稈回收業務挺紅火,特別是2008年秸稈剛禁燒,宿遷市又是試點,回收的秸稈特別多,當地像他們一樣搞秸稈回收的大約有 5 家。農民將地里的秸稈收上來拉回家,在合作社周邊的就直接賣給合作社,遠一 點的賣給經紀人,經紀人匯攏後再轉賣給合作社。合作社有打捆機、地秤、 運輸車,將秸稈打成捆,30噸左右裝1車,送給造紙廠、發電廠等。近年來,由於部分秸稈直接粉碎還田,回收的秸稈量開始減少。同時, 由於收益太低,農民也不願意撿拾秸稈了。據測算,一畝水稻大概產 350公斤稻草,一畝小麥產200多公斤麥草,麥草收購價格是 2018年130元/噸、 2019年100 元 / 噸,稻草的收購價格更低,每噸平均按100元計算,兩季秸稈撿拾銷售收入還不到100元/畝,農民自然沒有撿拾的動力。為此,合作社只好自己組織撿拾機到地里去撿秸稈。農民們非常歡迎 合作社去撿秸稈,合作社也不用給農民支付任何費用,因為如果田裡留存秸 稈的話來年就沒法種莊稼。但是,合作社目前沒有自己的秸稈撿拾機器,需要雇用別人的機器,有的時候還輪不上,同時,合作社一般只撿拾本地的秸稈,因為距離遠了運費高就划不來。


秸稈去哪兒了?賣給發電廠、蘑菇廠、養殖場

如今,合作社每年要回收稻草、麥草秸稈5000噸左右,覆蓋周邊幾個 鄉鎮的 1 萬畝地,當地也僅剩下合作社一家秸稈回收主體。對回收的秸稈,合作社進行分級,走不同的銷售渠道,客戶群包括造紙廠、發電廠、蘑菇廠、養殖場等,不同的年度會有所變化和側重。2018年, 合作社把最好的秸稈賣給了牛廠、羊廠養殖用,約800噸;稍差一點的賣給 溫嶺等地的食用菌廠,約1600噸,用於生產蘑菇,銷售價格較高;剩下的 不好的都賣給了淮安電廠、泗陽電廠,共約 2600噸。王宏山說,其實賣給養牛場的秸稈價格不錯,但是對秸稈需求大的養牛場都會自己收儲。對於供應養牛場的秸稈,合作社收儲後會用塑料布蒙起 來,過完春節牛場沒有青儲飼料了,就會到合作社購買秸稈。2019年,飼料、飼草對秸稈的需求很大,合作社計劃添置 1台粉碎機,把好的秸稈粉碎 後賣給飼料廠。



未來向何處去?秸稈加工是發展方向

說實在的,合作社選擇從事秸稈回收業務,是希望在獲得良好經濟效益的同時,也響應國家的號召。但近2年來由於銷售價格低,基本沒什麼利潤,尤其是賣給電廠的秸稈一般就160元/噸,刨除收購費、加工費、運 費,再爛掉一部分,收支能持平就不錯了。本來,當地政府有針對秸稈回收 的補貼,每噸給補貼20元—40元,但需滿足不少條件,比如必須是收購本 地的秸稈,有一定數量的變壓器、打捆器等設備,有一定的電費消耗要求, 有收購農民秸稈的付款轉帳憑證,有銷售憑證如賣給電廠的發票、轉帳進帳記錄等,審核很嚴格,有的事項是合作社很難做到的。針對目前面臨的困境,合作社一直在想好的出路。一是尋找、購買先進的秸稈撿拾設備。目前合作社是雇用別人的撿拾設備,花費很大,錢都被別人賺去了。如果合作社自己有先進的撿拾設備,就能多收儲一些質量較好 的秸稈,銷售價格也更高,比如賣給蘑菇廠的價格可達 360 元/噸。二是開發秸稈加工產品。合作社一直想找到一個好的秸稈加工項目。王宏山曾到江蘇省寶應縣考察,當地農民收割的稻草曬乾後,整草以較高的價格賣給加工廠,加工成大棚草簾,形成了一個利潤可觀的產業;碎草則賣給秸稈合作社,價格就低一些。這樣的話,當地農民的稻草幾乎全都能收上來。有鑒於此,合作社打算拓展秸稈加工,比如編織草帽,投入不大,銷路不愁,還能解決一些剩餘勞動力。


【採訪手記】秸稈回收是秸稈利用與禁燒政策雙重驅動下產生的一個全新產業。目前,由於秸稈的價值拓展有限、政策支持力度不大等 原因,秸稈回收產業還面臨一些困難。但綜合各種因素,比如秸稈本身蘊含巨大的利用價值,禁燒政策將是長遠之策,秸稈粉碎還田弊端日漸顯現等,秸稈回收產業擁有廣闊的前景,為秸稈合作社提供了良好的發展基本面。在實踐中,除秸稈合作社,也有不少其他專業合作社尤其是農機合作社開展了秸稈回收業務,廣大合作社可對秸稈業務給予重點關注。


來源:《中國農民合作社》期刊2020年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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