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銷售帶有微孔攝錄功能的竊聽、竊照設備 浙江湖州兩被告人分別獲刑

中國法院網官方賬號 發佈 2020-05-15T04:05:37+00:00

日前,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非法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案件,被告人鄒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黃某被判處有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日前,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非法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案件,被告人鄒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黃某被判處有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兩被告人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表示認罪認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鄒某曾因非法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被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2016年1月19日刑滿釋放後不久便重操舊業,在深圳某電子市場推銷竊聽、竊照設備。2017年至2019年7月期間,被告人黃某通過淘寶店鋪引流、微信推廣的方式,銷售帶有微孔攝錄功能的竊聽、竊照設備,從上家被告人鄒某等人處購買後,以物流的方式發貨至買家指定地址。被告人鄒某、黃某以上述方式向湖州李某等多名買家非法銷售竊聽、竊照設備共計40餘台,非法獲利人民幣2萬餘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鄒某、黃某非法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被告人鄒某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纍犯,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黃某犯罪後主動投案,系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鄒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退繳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量,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余建華 方斯劍

編輯: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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