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結婚幾年夫妻財產共同分割?財產分割案件風險代理可以嗎?

問法在線 發佈 2020-02-11T18:22:36+00:00

結婚一年甚至是一天也可以共同分割財產。新的婚姻法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問題沒有年齡的限制,在以前的法律中有規定,但是現在的刪了,也就是說,無論和另一半結婚了多長時間,都可以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這個是權利,任何人不能剝奪。


  結婚一年甚至是一天也可以共同分割財產。新的婚姻法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問題沒有年齡的限制,在以前的法律中有規定,但是現在的刪了,也就是說,無論和另一半結婚了多長時間,都可以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這個是權利,任何人不能剝奪。

  一、法律上結婚幾年夫妻財產共同分割

  無論結婚多久都可以分割共同的財產。根據最新的婚姻法的規定,已經取消了此限制,所以不管你們結婚多長時間,都可以分割財產。原則上,如果夫妻雙方都沒有過錯的話,是均分財產。

  結婚之後,夫妻之間如果沒有另行約定,那麼一般婚前財產依然屬於個人,婚後的共同收入均為夫妻共同財產,有約定的則從其約定。具體法律依據如下: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一直都是生活中常見的爭議問題,關於共同財產的認定,還有如何分割等等都是需要大家注意的,一般夫妻結婚之後,共同工作所得到的收入都是屬於共同財產,但是一些專屬性的賠償金是不可以認為是共同財產的。

  婚姻財產分割案件風險代理可以嗎?不可以,離婚的財產是不允許風險代理的,因為裡面涉及到一些個人利益的問題,所以是不允許的,如果代理人敗訴了,或者是有其他執行不能的情況出現的,代理人是得不到報酬的,這對於代理人而言,是非常的不公平的,所以法律不允許。

  三、離婚後財產分割多久生效?

  我國法律在離婚方面規定了離婚有兩種途徑:一是登記離婚,二是訴訟離婚。

  登記離婚是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按照法律規定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行政程序。《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訴訟離婚就是通過訴訟途徑由法院出判決或調解書的形式離婚。

  雙方離婚後,往往因為各種原因,又要求進行財產分割,這類案件屬離婚後財產糾紛,離婚後財產問題因分割財產的原因不同而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四、雙方協議離婚後反悔的。

  因為登記離婚法院只作形式審查而非實質審查,僅僅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協議離婚的財產分割內容未得到國家公權利的認可,如果一方有異議或反悔的話,仍然享有訴權,可以向法院起訴。婚姻法解釋二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在這種情況下,訴訟時效適用婚姻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計算。

  當然,如果是生效的裁判書或調解書已經處理過的夫妻共同財產出現以上情況,則應通過再審程序解決,如果涉及到得財產生效的裁判書或調解書沒有處理,則應由當事人重新起訴。

  五、對於離婚時沒有分割的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八條: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這個訴訟時效期間,法律並未設定,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按兩年的訴訟時效起算,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一般來說,對於離婚的財產分割問題,夫妻雙方最好在進行離婚的時候就進行好確定得協商,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不下的話,即可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法院來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要將財產分割問題進行相關的擱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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