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第一部法典《大元通制》,對於元朝的法治發展有著怎樣的影響

清論歷史 發佈 2020-04-21T00:18:17+00:00

對於大札撒的記載見於《元史·太宗紀》,其文如下:"元年己丑夏,至忽魯班雪不只之地,皇弟拖雷來見。秋八月己未,諸王百官大會於怯綠連河曲雕阿蘭之地,以太祖遺詔即皇帝位於庫鐵烏阿剌里。始立朝儀,皇族尊屬皆拜。頒大札撒。"元太宗窩闊台這些律令和要求在蒙古帝國成立早期為國家的穩定做出了一定


元朝作為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由少數民族建立的大一統民族,在其政治制度上與之前的王朝都有著比較大的區別,這主要是因為元朝的統治者在部分漢化的同時,還想在政治制度上保持一定的民族特性,而這點在他們的法治制度上面體現地淋漓盡致。

早期元朝法治制度的基礎是成吉思汗制定的大札撒,這是一個十分原始的法律文本,能夠使用的範圍也十分有限,而且其中包含的內容大多和遊牧民族的生活方式相契合,這就讓其對於之後的元朝法治建設並沒有太大的指導意義。

而在忽必烈入主中原之後,其本來將金國的《泰和律》作為法律的藍本,不過後來由於出現了李璮的叛亂,讓忽必烈對於漢化政策出現了一定的質疑,而《泰和律》也在之後被廢止。

此後的一段時間裡元朝甚至出現了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不過到了英宗在位的時候,其對於漢化政策持支持態度。雖然其在位的時間並不長,但是依然出台了《大元通制》這樣一部集成法典。雖然在這部法律典籍中依然有著民族差異政策的殘留,但是對於元朝的法治建設來說其依然有著十分重大的意義。


元朝初期的法治狀況淺談

建立元朝的蒙古帝國是一個興起十分快速的國家,其依靠著強大的騎兵軍團完成了急速的擴張。從成吉思汗統一蒙古各部落開始,其只用了不到一個世紀就幾乎統治了整個東亞大陸。在這個過程中,蒙古人依靠的是良好的軍事紀律和先進的戰術,和他們的政治能力並沒有太大的關係。

隨著疆域的不斷擴大,成吉思汗也逐漸意識到自己需要依靠法令來治理國家,不能僅僅依靠人治。因此在其成為大汗之後,就經常頒布一些律令來規範族人的行為,這裡面既包括對於行為方式的訓誡,也有對於某些具體犯罪的懲罰措施。而當時也有人將成吉思汗的這些發言記錄了下來,這些文件也就是之後在整個元朝時期都被封為圭臬的大札撒。對於大札撒的記載見於《元史·太宗紀》,其文如下:

"元年己丑夏,至忽魯班雪不只之地,皇弟拖雷來見。秋八月己未,諸王百官大會於怯綠連河曲雕阿蘭之地,以太祖遺詔即皇帝位於庫鐵烏阿剌里。始立朝儀,皇族尊屬皆拜。頒大札撒。(華言大法令也。)"

這些律令和要求在蒙古帝國成立早期為國家的穩定做出了一定的貢獻,但是當時其擁有的震懾力量有很大一部分是來自於成吉思汗的威望,那時的蒙古帝國還沒有建立起成型的官僚體系,更沒有專門的司法部門,因此這些律令在推行方面做得並不好。在元朝領導者進入中原地區之後,這些律令對於人民的約束性就更加有限了。在元朝中後期的各位帝王雖然在登基大典等重要的儀式上還會當眾宣讀這份大札撒,但是其性質已經從法典逐漸變更成為了皇位正統性的象徵。

不過整體上看,成吉思汗的大札撒中的部分法治精神還是對之後元朝的法治發展明確為了方向,而之後的元朝法令還是會對其進行一些參照。尤其是其中提到的對於個人資產以及通商的保護,對於之後元朝的經濟發展有著積極的影響。而其中對於軍法的規定也極其詳細,這對於幫助蒙古士兵保持高昂的士氣有著重要的作用,而這也顯示出了成吉思汗時期軍事問題才是蒙古帝國的主要矛盾。

在成吉思汗去世之後,其子孫們繼承了其開拓疆土的意志,在極短的時間裡就消滅了包括金國在內的多個政權,之後忽必烈又建立了元朝,並且擊敗了南宋,統一了東亞大陸。在這個時候元朝內部的人口構成發生了極大的轉變,漢族人口成為了主要種族,而占據領導地位的蒙古族則成為了少數族群。這樣的情況就要求元朝統治者必須對其政策進行適當的漢化來適應統治的需求。

元世祖忽必烈作為元朝的第一任皇帝,在其年輕的時候是十分崇尚漢族文化的,其對於金國和南宋的部分制度也予以繼承。在法治方面,其將蒙古內部的大札撒與金國的《泰和律》相結合,出台了元朝獨特的法律體系。

金國的《泰和律》是在金章宗在位時期編纂的法典,其借鑑了《唐律》的大部分內容,其核心理念十分貼近漢族文化,因此在元朝早期發揮了十分積極的作用,對於穩定政局有著關鍵的作用。為了能夠讓兩種法律體系得到更好地融合,忽必烈還制定了一部分名為條格的新法,這是對於《泰和律》的有效補充,讓其能夠滿足當時的統治需要。

不過不久之後,在中國的北方地區發生了以李璮為首的漢人軍閥叛亂,雖然這些叛亂並沒有對元朝統治造成太大的威脅,但是卻動搖了忽必烈對於漢化政策的信心。

在其後不久,忽必烈就出台了著名的民族差異政治路線,即讓蒙古人成為最高官員,而讓色目人和漢人在蒙古人手下做事,並讓他們之間進行相互牽制。在此之後忽必烈也廢止了在元朝境內通用的《泰和律》,這樣的做法讓元朝政府進入了一段無法可依的時期。

在之後元成宗在位的時期,元朝政府出台了包括《強竊盜賊通例》等在內的專項法律條文,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元朝的法治程度,但是此時已然沒有一部成文的法典作為總綱。在成宗之後的武宗和仁宗兩朝,當局也都在積極編纂這樣的法典,但是由於兩位君主在位的時間都比較短,因此在他們兩朝別沒有完成法典的編纂工作。直到元英宗在位時期,這部元朝時期的第一部法典《大元通制》才正式完成,也奠定了之後元朝法治工作的基礎。

《大元通制》的特點及其內核精神

這部《大元通制》的編纂工作其實在仁宗在位的時候就已經開始了,而英宗在上位之後,其立即著手進行漢化的相關工作,他啟用了拜住作為自己的左膀右臂,兩人很快就將許多政治設想付諸了實踐,也正是在這一對工作效率極高的君臣的努力之下,《大元通制》才能這麼快就制定完成。對於《大元通制》的介紹在《元史·刑法志》中有如下介紹:

"至英宗時,復命宰執儒臣取前書而加損益焉,書成,號曰《大元通制》。其書之大綱有三:一曰詔制,二曰條格,三曰斷例。凡詔制為條九十有四,條格為條一千一百五十有一,斷例為條七百十有七,大概纂集世祖以來法制事例而已。"

這部《大元通制》一共包括四方面的內容,它們分別是制詔,條格,斷例和別類。其中條格和斷例是這部法典的主要構成部分,條格相當於漢族傳統法典中的令,而斷例則相當於其中的律。不過雖然元英宗是一名主張漢化的君主,在這部《大元通制》中依然保留了不少具有蒙古族特色的地方。

首先是其對於"事例斷案""斷案通例"的保留,這是極具蒙古特色的一種制度。在此之前的中原王朝中,官方發布的律令多為成文法,雖然他們也會對一些案例進行具體的說明,但這並不會被寫進官方的法律條文。像《大元通制》這樣把成文法和案例雜糅在一起的做法在中國封建法律史上是首次出現的,這體現了元朝政權極力希望融合兩種文化的態度。

除此之外,在刑罰的制定上也具有一些蒙古族的特色。因為《大元通制》的制定是借鑑了當時保存的較為完整的《泰和律》的,因此其中的部分律令和其原型《唐律》有著相似的地方。比如在刑罰方面它也繼承了《唐律》中的五刑。不過在具體的懲罰度量上兩者存在著不小的差異。

在這些差異中,最具有民族特色的一點是在《大元通制》之中,杖刑,鞭刑等刑罰的懲罰次數並不像其他朝代一樣採用整數,而是會將其定為以七為結尾的數字。比如杖刑八十七大板之類。而這樣的規定似乎是蒙古族內部的傳統,但是在《大元通制》之中並沒有對此給出明確的解釋。

而且在某些特定的罪名上,其刑罰也和之前的朝代存在著比較大的差別,像在元朝的時候有一種叫做"征燒埋銀"的刑罰,這就是一種蒙古族的傳統,主要方法是向犯人徵收一定數額的罰金並以此來安撫受害人的家屬。這種刑罰即使在遇到全國赦免的時候也不會被取消,這其中也體現了蒙古族的性格特點。

而且我們知道元英宗是一名提倡漢化的皇帝,其即位之後就啟用了大量的儒生,並讓他們進入了政府的高層。他們中的不少人也參與到了《大元通制》的制定當中,這也讓這部法典中有著十分明顯的儒家思想的影子。這部法典宣揚了以德行治國的精神,它提倡元朝國民要規範自己的行為,並強調法律條文只不過是一種懲戒的手段,這無疑是儒家法治思想的一種集中體現。

由此我們不難看出與蒙古帝國前期的大札撒和忽必烈時期的條格相比,《大元通制》的制定解決了幾個重要的問題:

  • 其一是其將漢族的法律和蒙古族的傳統法律條文進行了有機融合,這解決了大札撒涵蓋方面不足的問題,還修正了忽必烈摒棄漢法的錯誤。
  • 第二是其體現出了漢族文化的特點,將儒家思想的道德要求加入到了法律條文之中,這意味著以元英宗為主的元朝統治者意識到了文化漢化的重要性。而且其將成文法和判例結合在一起的形式也是一次大膽的創新,這既可以讓元朝的法律體系擁有明確的底線和價值取向,也能在特殊的情況下幫助官員完成案件的審理,這也是十分不錯的嘗試。

《大元通制》的民族局限性及其危害

但是這部《大元通制》也並非沒有任何的問題,我們知道在元朝前中期的時候,針對皇帝的歸屬產生了不少的爭議,這裡面既有元朝制度的問題,也是因為在元朝初期國家的政治路線還沒有被徹底確定下來。當時元朝統治者面臨著兩條路線的選擇,其一是像金國和之前的北魏那樣實行全面的漢化, 其二則是保持一定的民族特性。

我們知道元英宗是元朝歷代皇帝中最親近漢文化的一位,但是在其上位之初就曾經出現了鐵木迭兒叛亂的事情,這讓他知道自己的皇位並不是十分穩定。為了穩固自己的皇位在其推行漢化政策的同時,他也必須要向這些蒙古的既得利益者做出一定的妥協。而這部《大元通制》中的部分內容就顯示出了這一點。

在這部法典中,依然秉持了從忽必烈時期便開始的民族差異政策,假如蒙古人,色目人和漢人犯了相同的法律,那麼漢人將會接受到最為嚴厲的刑罰,而蒙古人和色目人可能只需要繳納罰金就可以了。而且該法律還規定蒙古的貴族一旦觸犯了嚴重的刑法,就會交由元朝皇帝親自審問,而這個審問的結果往往就是從輕發落,這裡面也體現出樂元英宗等元朝皇帝對蒙古貴族的妥協態度。《大元通制》中對於蒙古人的優待政策在《元史·刑法志》中有所記載,現部分摘錄如下:

"諸蒙古人居官犯法論罪既定,必擇蒙古官斷之,行杖亦如之。諸四怯薛及諸王、駙馬、蒙古、色目之人,犯奸盜詐偽,從大宗正府治之。"

而且這部法典在約束漢族百姓的同時,對於漢族的官員也有著十分強大的約束作用,假如有漢族官員在蒙古人臉上刺字,或者對其實行了過於嚴重的處罰,那麼這位官員也將受到杖刑並且被剝奪官職。

從這些法令中我們能夠明顯看出《大元通制》中所包含的民族差異政策,而這些政策的存在讓法律本該擁有的公平公正的原則沒有辦法得到有效的展現,因此其並沒有得到廣大漢族百姓的支持,日益激化的民族矛盾也沒有得到妥善的解決。而隨著元英宗在南坡之變中去世,更加保守,更加傾向於保護蒙古貴族利益的泰定帝上位,這讓《大元通制》中的弱點被進一步放大,而元朝的統治也逐漸走向了衰落。


結語

元朝作為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少數民族統治的大一統王朝,其疆域也是中國歷史上最為廣闊的。這讓元朝的統治者面臨著前所未有的複雜形勢和統治挑戰。他們在制定政治制度的時候也一直在漢化和民族傳統政策的選擇中猶豫不決。而元英宗時期出台的《大元通制》就很好地顯示了這一特點。

這部《大元通制》是對元朝政府之前法治政策的有效總結整理,其中既包含了成吉思汗時期的法治知道思想,保留了具有蒙古特色的判例法形式。還吸收了漢族文化的特點,在其中融入了儒家思想的道德觀,並且制定了系統的成文法條令,算得上是元朝法治建設過程中的里程碑。

不過在這部法令中依然包含著民族差異的法條,這讓元朝國內的各個民族處於不平等的地位。這對於元朝百姓的團結和政局的穩定具有十分強的破壞作用。雖然這些法條可能是元英宗為了推行自己的漢化政策對蒙古貴族做出的妥協,但是在其去世之後,漢化政策被廢止,暗示不平等的法令卻還在推行。這讓漢族受到的壓迫更加嚴重,最終促成了元朝的快速覆滅。


參考文獻

1《元史·刑法志》

2《元史·太宗紀》

3《元史·英宗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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