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立偉:辦好案子可以證明我的專業能力,寫書說明我喜歡刑辯事業

法律出版社 發佈 2020-05-18T09:53:00+00:00

劉琦&吳立偉 法律出版社 寫在前面對於閱讀,大成律師事務所刑事業務部高級合伙人吳立偉有一種執念:一定要把理論性的內容先吃透,然後再來談其他的東西。

劉琦&吳立偉 法律出版社

寫在前面

對於閱讀,大成律師事務所刑事業務部高級合伙人吳立偉有一種執念:一定要把理論性的內容先吃透,然後再來談其他的東西。因此在他書房中最顯眼的位置,法律專業書籍總是擺在最上面,尤其是辦案累的時候,拿出來翻一翻,他總覺得,好的文字是有節奏和底蘊的,而文字底下,可以寫滿豐富的人生。


很多時候,吳立偉發現只有靜下心來,多閱讀刑事法學和刑事訴訟法學的基本理論,才能在辦理案件時找到結果和答案。所以,他最常看的反倒是教材,比如在公安系統高校教授《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反覆閱讀也有所得。這些所得,被他積累、總結、實踐。


3月13日,吳立偉律師的新書《刑事辯護實務操作技巧》(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在網絡售書平台中上線,在三十多年執業生涯中,他辦理過上千個案子,也閱讀過許多專業性的書籍,在他看來,人一輩子最終沖向的就是自我完善,他想用自己的經驗把手中的杯子裝滿。


吳立偉

吳立偉,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1987年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系,1987年至2011年,曾任某公安高等院校副教授,主講刑法、刑訴法。擅長重大、疑難刑事案件辯護,重大刑事民商事爭議解決。曾承辦過多起國內影響較大的刑事案件。

文源丨《方圓》雜誌

記者丨劉琦

吳立偉的閱讀量不是很大,慢讀書,讀懂書,讀專業的書,他比較喜歡這種方式。


在他的讀書清單里,有一些他覺得越讀越有味道的書。比如《控辯審三人談》《刑事辯護的理念》《刑法學》《刑事訴訟法通義》,還有最高人民法院不定期整理出版的典型案例彙編等,既有理論性很強的書,也有實踐類的書,這種搭配,是他最喜歡讀的,他認為對執業發展有好處,有利於刑辯律師樹立正確的執業理念,還可以站向一定的職業高度。


每本書,都有它自己的意義。吳立偉介紹,一些案例精選方面的書籍,可以了解司法實踐中各種類型案件的審判實際,使律師的刑辯活動既符合法律和案例事實,又貼近司法實踐。有一次出庭,他遇到了一件有趣的事,當對手突然拋出一個觀點時,他聽起來很耳熟,隨後會心一笑,原來是「撞書」了。「我們只有多讀一些書,讀明白了,才能和同行在同一語境下對話,對方一聽,這個律師還是有點專業功底的,不能只浮在面兒上。」


然而遇到那些百萬字的大部頭,雖然閱讀時間有限,但有些還是值得去「啃一啃」的,吳立偉說。比如《證據法要義》就是一本很厚的書,在許多刑辯律師的書架上都可以看到,刑事律師要深諳程序法,不僅要精通法條,還要知其背後原理,這本書將整部刑事訴訟法進行了全面闡述,可謂「一籠而統之」。


「其實類似的書還有很多。不過在快節奏的生活中,焦慮和困惑的時間遠遠大於讀書的時間,如果可以靜下心去讀書,不斷向內開掘,會讓我們抵達一種專業的縱深。」吳立偉說道。


對吳立偉而言,刑辯律師的生活不只是泡在各種案子中,還需要去觀察,去總結。


2017年,他找到了一個契機,正好執業三十年,對吳立偉來說也是分割記憶的一個坐標,前三十年都做了什麼,接下來還要去做些什麼,他想寫一本書,將這些年的職業經歷和故事連接起來,寫深、寫透、成為有用的專業書籍。為此,吳立偉拿出了三十年的自己。


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有沒有時間去寫,能不能寫好?「我想,還是要更加確定好自己的心態,然後結結實實地站在刑辯領域的專業上。」


理論和實踐相結合,是吳立偉對《方圓》記者說得最多的一句話。在中國政法大學讀書期間,他最喜歡上的就是案例分析課,有一次老師講到小偷盜竊財物之後藏於戶主牆外的案例,是屬於犯罪既遂還是犯罪未遂?吳立偉覺得關鍵點是在「一牆之隔」這裡,已經到了牆外的財物,超出了財物所有者可自由控制的範圍應當是犯罪既遂。


能把案件剖析得細緻到位,吳立偉認為理論和實際不能分開。有段時間他給法考的學生講課,他發現當年老師列舉的這個案子,現在仍然是法考的重點範圍。


還有一個有意思的故事,吳立偉有一次委託同事幫他代課,之後對方見到他的第一句話就是:「吳老師,你的課太難代了,學生們追著我問好多問題。」 在刑法課上,吳立偉大多數學生是在職公安幹警,當他們遇到法律問題或者棘手案件時,經常會和吳立偉探討,反覆在老師和律師這兩個角色之間轉換,也讓他的理論和實踐經驗更加紮實了。


對於寫書,吳立偉也是這種理念,他花了兩個月時間去搭建結構框架,之後就順利得多。他說:「有些東西是長期刻在腦子裡的,條理化之後很快就可以寫出來了,只是在案例部分,由助理先整理材料,然後我把案例分析再寫了出來。」


寫作不像是辦案,需要顧慮各種、需要有人配合,寫作就是一個人的事情,坐在那裡,沉浸在回憶中,把那些刻在腦子裡的東西拎出來,再把那些想要寫的問題抽絲剝繭最重要的,還是能起到一些指引或者是對讀者來說有用的東西。」吳立偉如是說。

辦好案子,我可以證明自己的專業能力,寫出一本書,說明我喜歡刑辯事業,它可以成就我。無論事業處在多大的成功或者不成功,都要持續地做下去。」在刑辯領域,吳立偉經常會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困難,抱著困難去思考,去研究,這些經歷對職業發展都是一種挑戰。


吳立偉至今還保留著自己二十多年前留下的辦案手稿,他平常也會寫一些案例分析文章,有些文章他會拿給他的老師、京都律師所主任田文昌看,遇到自己的想法和出台的一些司法解釋不謀而合時,他也會激動好幾天。


刑事辯護對我來說,是一份喜愛的事業,我經常和年輕律師說,執業之後,理論知識也需要系統去學一學。過去我們上學時解數學題,定理大家都會背,可是會背定理就一定會解題嗎,如果解不開,說明這個定理沒有消化、吸收和掌握。法學理論也是一個道理,要融會貫通,最終變成自己的,和自己的職業相融合,雖然過程有點漫長,甚至會貫穿於整個職業周期,但是沒有理論的積累,個人發展空間肯定是受限的,因此不能忽略了人生的積累。」




「刑事辯護實務操作技巧」

吳立偉律師•全新編著

★★★★★



田文昌律師作序

江平 樊崇義 陳興良

聯丨袂丨推丨薦


刑事辯護律師接受委託後如何確定辯護方向,是做無罪辯護,還是罪輕辯護?做無罪辯護時,是針對實體的無罪,還是程序的無罪?做罪輕辯護時,是從罪名輕重、罪名數量還是行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結果等方面進行辯護,或者單獨就量刑進行辯護?在這本書中都給出了作者心中的答案。

刑事辯護是一個職業,它需要理念指引,更需要方法和技巧。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吳立偉律師編著的《刑事辯護實務操作技巧》以刑事辯護的類型為主線,收錄了34個經典案例,分別從18個辯點方向切入,對各種類型的刑事辯護進行了深入而細緻的論述。

目 錄

CONTENTS

(鑒於字節限制 下述僅為簡目 詳細書目敬請點擊閱讀)


第一章 以正確的理念指導刑事辯護

一、刑事辯護的宗旨

二、擺正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

三、為誰辯護

四、宏觀看案件,微觀找辯點


第二章 刑事辯護形態概述

一、按照行使辯護權主體在刑事訴訟中的身份劃分

(一)自行辯護

(二)辯護人辯護


二、按照辯護人的辯護權來源劃分

(一)委託辯護

(二)指定辯護


三、按照刑事辯護的形態劃分

(一)無罪辯護

(二)罪輕辯護

(三)量刑辯護


第三章 無罪辯護

一、實體上的無罪辯護

(一)犯罪主體不適格的無罪

(二)犯罪對象不適格的無罪

(三)符合《刑法》第13條「但書」的無罪

(四)符合「排除社會危害性行為」法律制度的無罪

(五)無主觀上罪過的無罪

(六)無刑法上的因果關係的無罪

(七)行為後果未達標的無罪

(八)應屬民事糾紛的無罪


二、程序上的無罪辯護

(一)程序違法的無罪

(二)證據違法的無罪

(三)證據不足的無罪


第四章 無罪辯護策略的運用

一、通過無罪辯護,得到從輕處罰

二、通過無罪辯護,將重罪辯為輕罪

三、將無罪理由作為從輕處罰的理由


第五章 罪輕辯護

一、由較重罪名辯為較輕罪名

(一)通過主觀故意內容辯護

(二)通過犯罪客體辯護

(三)通過主體身份辯護

(四)通過否定重罪的證據辯護


二、減少罪名個數

(一)運用罪數理論辯護

(二)通過辯護不構成某罪來減少罪名個數


三、減少涉案數額,或降低後果嚴重程度

(一)以涉案財物價值和數額來決定的犯罪

(二)以經營額或獲利額來決定的犯罪

(三)以造成損失數額來決定的犯罪

(四)以犯罪對象數量來決定的犯罪

(五)以後果嚴重程度來決定的犯罪


四、降低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被指控為共同犯罪,實為非共同犯罪

(二)如確係共同犯罪,區分是主犯還是從犯

(三)實為脅從犯


五、利用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辯護

(一)犯罪預備

(二)犯罪未遂

(三)犯罪中止


六、強調被害人過錯

(一)被害人過錯的含義及認定

(二)被害人過錯減輕被告人罪責的依據


第六章 量刑辯護

一、量刑辯護概述

(一)量刑辯護的含義

(二)量刑辯護作為獨立程序的由來

(三)律師在量刑辯護中的作用


二、量刑辯護與無罪辯護之間的關係

(一)兩種觀點的衝突

(二)對「騎牆式辯護」的幾點思考


三、量刑情節

(一)法定量刑情節

(二)酌定量刑情節


四、法官量刑時的考量因素

(一)犯罪事實因素

(二)被告人因素


後 記

案 例 索 引



刑事辯護律師接受委託後,通常的做法是根據個案情況確定辯護方向。我們是做無罪辯護,還是罪輕辯護?做無罪辯護時,是實體上的無罪,還是程序上的無罪?做罪輕辯護時,是從罪名輕重、罪名數量還是行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結果等方面進行辯護?或單獨就量刑進行辯護?用下面這18個問題,我想你會找對辯護策略。


一、犯罪主體適格嗎?


根據《刑法》對犯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特殊主體身份的規定,律師可以通過論證行為人不符合相關規定,導致主體不適格而不構成犯罪。


二、犯罪對象適格嗎?


《刑法》分則的某些犯罪,要求行為必須針對特定對象實施,如果不是《刑法》規定的特定對象,就不構成犯罪。比如《刑法》第277條「妨害公務罪」,犯罪對象必須是「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條第5款行為的犯罪對象必須是「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如果通過運用證據從法理角度論證行為對象不符合上述要求,也可以證明行為不構成犯罪。


三、社會危害性達到構成犯罪的程度嗎?


實踐中,有的被指控為犯罪的行為,從形式上看,完全符合犯罪特徵,一時找不出無罪理由。如果我們跳出思維定式運用犯罪行為的本質特徵去分析和衡量,也許會豁然開朗。辯護律師可以通過論證該行為符合《刑法》第 13 條「但書」的規定,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或者社會危害性未達到構成犯罪的程度,就可以得出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結論。


四、 屬於「正方防衛」或者「緊急避險」的情形嗎?


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雖然行為的外部特徵貌似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但實質上不僅對社會不具有危害性,而且有利於國家、集體或個人。這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或違法性)被法律規定排除,因而被確認為合法行為,行為人可以不負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五、行為人有主觀上的罪過嗎?


我們知道犯罪的故意和過失,統稱為行為人主觀上的罪過。根據追究刑事責任採取的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如果我們能證明行為人對所造成的損害後果既非出於主觀故意,也無過失,其行為就不構成犯罪。也就是通過論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主觀上的罪過,做無罪辯護。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無主觀上的罪過而不構成犯罪的有以下情形:意外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期待可能性;或以「明知」為要件的故意犯罪中,排除「明知」。


六、 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嗎?


有的情況,從案件事實表面上看,行為人實施一定的行為後,出現了一定的危害後果。但深入分析才能發現,行為與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至少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因此,我們可以通過論證被控的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無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來做無罪辯護。


七、行為後果達到法律規定的危害程度了嗎?


刑法分則的某些罪名,以造成一定的後果作為構成犯罪的條件,對於要求 「重大損失」或「後果嚴重」才能構成犯罪的,我們可以通過論證本案造成的損失或後果未達到法定構成犯罪的程度,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


八、是不是應該屬於民事糾紛呢?


實踐中,有很多民間借貸糾紛、經濟合同糾紛等,錯誤地被立為刑事案件。在此情況下,就要運用犯罪構成理論,結合案件起因、過程、雙方當事人具體情況等,通過綜合分析、論證來說明該案屬於民事糾紛,不應按犯罪來處理。


上述8個問題,有助於辯護律師從被指控的犯罪行為不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的角度,採取的辯護策略。下面3個問題,則可以幫助辯護律師從程序上的瑕疵導致案件未達到法定證明標準,從而證明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九、 存在程序違法嗎?


我們常見的程序違法包括違反職能管轄規定,無偵查權;搜查程序違法;違法扣押物證、書證;違法辨認;違法鑑定。


十、存在證據違法嗎?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通常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偵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在刑事審判中被採納的規則。為了最大限度的杜絕或減少非法證據的產生及在刑事訴訟中被採用,《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都對非法證據作了禁止性規定,並明確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辯護律師可以通過善於運用非法證據排除的辯護手段來爭取客觀、公正的案件結果。


十一、證據確實、充分嗎?


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是 「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達不到這個標準,從程序上就不能認定犯罪成立。


因此,作無罪辯護,首先要考慮程序上是否達到了上述標準,只有在程序問題無可挑剔、事實足以認定的情況下,才考慮有無作實體上的無罪辯護的可能性。


按照無罪判決情形的分析,實體上的無罪比例低於程序上的無罪。也就是說,公訴機關對案件中行為人的行為性質存在罪與非罪的誤判並不多見,多數是公訴機關對證明程度誤判。


證據不足導致無罪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1. 非法證據排除

形式上看,所有定罪量刑的證據都齊備,如果這些證據都合法、有效,案件足以認定,但通過非法證據排除,使得證據,尤其是核心證據缺失,導致定案證據不夠確實、充分。


2. 原有證據缺失

儘管所有證據都合法有效,但由於證據,尤其是核心證據缺失,或者證據之間存在矛盾,導致定案證據不夠確實、充分。


3. 原有證據被否定

辯護律師提出反證,否定了原有的部分證據,導致定案證據不夠確實、充分。


辯護律師運用「事實不清,證據不夠確實、充分」這一理由做無罪辯護時,首先就要研判本案證據中有無需要排除的非法證據,尤其是定罪量刑的核心證據。非法證據排除後,勢必使得定案證據不夠確實、充分,達不到定罪的法定證明標準。


其次,要掌握各類案件、各個罪名定罪的關鍵證據需要哪些,本案中是否齊備。比如,犯罪工具,犯罪對象,等等是否在案。最後,在上述思路和做法不能形成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狀態時,就要考慮有無反證能否定案件的定罪證據。



十二、能不能將較重罪名辯為較輕罪名?


《刑法》分則的所規定的犯罪當中,有些罪名在認定上容易混淆或產生分歧。


比如,故意殺人(既遂)罪與故意傷害(致死)罪、故意殺人(未遂)罪;搶奪罪與搶劫罪;貪污罪與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罪與挪用資金罪。


在出現易混罪名的情況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認定為較重罪名,刑事辯護律師就應該具有將易混罪名中重罪辯為輕罪的能力。概括總結所有易混罪名後,根據其犯罪構成及特點,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作為切入點進行辯護:


1. 通過主觀故意內容辯護;

2. 通過犯罪客體辯護;

3. 通過主體身份辯護;

4. 通過否定重罪的證據辯護。


十三、是否可以減少罪名個數?


很多案件,尤其是職務犯罪、涉黑犯罪,往往都是一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時涉嫌或被控多個罪名。如果刑事辯護律師能將其涉嫌或被控某個或某些罪名減掉,其罪行當然就輕了。


我們在努力減少罪名時,實際上還是要運用無罪辯護的方法,從結果上看,由於罪名減少,罪行減輕,相應的刑罰也就輕了。


1. 運用數罪與一罪理論辯護

運用刑法上不屬於數罪的理論,將被分解指控為數罪的辯為一罪。


2. 通過無罪辯護減少罪名個數

就是對涉嫌或被控的數個罪名中的某個或某些罪名,做無罪辯護,以期通過罪名的減少來減輕罪責。


十四、 能不能減少涉案數額,或降低後果嚴重程度?


《刑法》分則的很多罪名,都是以犯罪所得財物數額、價值,犯罪對象的數量,造成損失數額,造成後果嚴重程度作為定罪和量刑主要依據的。在上述因素中,達到構成犯罪的標準後,數額大小、損失大小、數量多少等就是決定刑罰輕罪的重要因素了。


因此,辯護律師對這類案件進行辯護,就應該關注涉案相關數據,通過減少數量來減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責。


1. 以涉案財物價值和數額來決定的犯罪

對於以涉案財物的價值或數額來定罪並決定刑罰輕重的,可以通過減少涉案財物的價值或數額來減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2. 以經營額或獲利額來決定的犯罪

對於經營額或者獲利額,可以從以下通過對指控中確定經營行為的證據提出質疑,力求減少被指控的經營行為;對指控的經營額或者獲利額的計算依據和方式提出質疑等方面辯護,以期使數額減少,進而罪行較輕。


3. 以造成損失數額來決定的犯罪

對於指控被告人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刑事辯護律師可以從行為與損失之間是否屬於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在實際損失中,有無其他因素介入導致損失增大、損失價值的計算方法是否科學、準確等方面進行辯護,以期減少被認定的損失數額。


4. 以犯罪對象數量來決定的犯罪

對於犯罪對象的數量決定定罪量刑的犯罪,刑事辯護律師可以從以下方面辯護:


認定某一或者某些犯罪對象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指,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比如,盜竊案件的贓款、贓物,是否是本案被告人所盜,毒品犯罪案件中,隨案移送的毒品,是否是本案被告人所製造、運輸或販賣的。


也就是,我們要注意審查涉案財物、物品的來源是否合法,即辦案機關及人員對上述犯罪對象搜查、扣押等手續是否齊全、合法,程序是否合法,等。對於沒有合法手續進行的搜查行為取得的財物、物品,沒有見證人在場並簽名扣押的財物、物品,甚至連犯罪嫌疑人都沒有簽字的扣押財物、物品,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在犯罪對象確定無疑後,就要考慮對數量的計算依據、方式、程序等是否合法有效,若發現上述任何一點有問題,以此便可能會減少犯罪對象的數量,被告人的罪責也隨之減輕了。


5. 以後果嚴重程度來決定的犯罪

以嚴重後果作為決定罪責輕重依據的罪名中,有的在刑法條文或者司法解釋中有明確規定,有的就沒有規定。這就使辯護有了很大空間。對於法律對「嚴重後果」有明確規定的,刑事辯護律師可以針對案件認定的嚴重後果從認定主體資格、程序、依據等方面提出質疑進行辯護。


對於法律對「嚴重後果」未明確規定的,辯護律師除了運用上述辯點外,還可以著重從案件認定的嚴重後果有無法律依據,是否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等角度論證。只要刑事辯護律師通過辯護,將公訴機關認定的「嚴重後果」否定或者使其存疑,被告人當然就會被處以較輕刑罰。


十五、可以降低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嗎?


我們談到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適用於為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地位與作用方面切入,可以將被控為共同犯罪的,辯為非共同犯罪;確係共同犯罪,辯為不是主犯,而是從犯或者辯為脅從犯。


十六、可以從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切入嗎?


行為人在產生和確立犯意以後,從其開始實施犯罪行為,到完成刑法規定的某個犯罪構成要件的過程中,由於主客觀因素的影響或制約而停止在某個階段,刑法理論上稱其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包括犯罪完成形態的犯罪既遂,和犯罪未完成形態的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顯然,犯罪行為停止在未完成形態,其社會危害性當然輕於完成形態,因此,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也就相對較輕。刑事辯護律師可以利用犯罪未完成形態的情形,為被告人做罪輕辯護。


十七、 被害人存在過錯嗎?


刑法意義上的被害人過錯,是指被害人出於故意實施違背社會倫理或者違反法律的行為,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權利或者正當利益,引發被告人實施犯罪或者激化加害行為危害程度的情形。


被害人的過錯行為可能引發刑事犯罪的發生和犯罪中的矛盾激化,使被告人提升加害程度,被害人的過錯行為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之間有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聯繫,才是刑法意義上的被害人的過錯。


需要注意的是,判斷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與被害人的過錯行為是否有因果關係,不能僅憑被告人自稱,應當按照常情、常理、正常思維去判斷。有的被告人思維或者行為偏激,常人、常理不可能出現的行為他做出來了,就不能將過錯強加於被害人。


如果能夠證明案件中被害人有過錯,即能夠根據被害人的過錯程度,適當減輕被告人的罪責。



十八、是否有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節?


被告人在認同指控犯罪成立的前提下,辯護律師可以依法針對刑罰量化的抗辯,在一定尺度中減少刑罰、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也是有效辯護的策略之一。


1. 法定量刑情節

2017 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量刑指導意見》所提及的量刑情節規定為 14 類,包括未成年人;未遂犯;從犯;自首;立功;坦白;當庭自願認罪;退贓、退賠;積極賠償損失與取得諒解;刑事和解;累犯;前科;針對弱勢人員犯罪;災害期間犯罪。


具體犯罪的司法解釋涉及大量量刑情節,涉及的罪名和情節較多,在此不一一列舉。


2. 酌定量刑情節

在我國,除了立法、司法解釋中被類型化的量刑情節之外,還有大量存在於司法實踐個案中適用的量刑情節,舉例如下:


(1)認罪態度好、初犯、偶犯

(2)受指使、僱傭

(3)特情介入、犯罪行為在公安機關控制下、認罪態度好

(4)親屬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在逃犯罪嫌疑人

(5)案件事實存疑

(6)認罪態度、悔罪表現、醉酒狀態

(7)積極搶救、認罪態度較好

(8)社會危害性小、認罪態度好、有未成年子女扶養

(9)婚姻家庭、民間糾紛

(10)積極繳納罰金

(11)被害人過錯



上述 18 個問題,可以幫辯護律師釐清有效辯護策略。辯點精準,為有效辯護提供堅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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