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東涌鎮召開2020年農業生產暨農資規範化經營管理工作會議

微社區e家通 發佈 2020-05-19T01:45:29+00:00

5月15日,東涌鎮召開2020年農業生產暨農資規範化經營管理工作會議,東涌鎮主要領導、畜牧站負責人、農業技術服務中心負責人、全體農產品質量安全員、各村農業生產負責人及全鎮農資經營店負責人共95人參加了會議。

5月15日,東涌鎮召開2020年農業生產暨農資規範化經營管理工作會議,東涌鎮主要領導、畜牧站負責人、農業技術服務中心負責人、全體農產品質量安全員、各村農業生產負責人及全鎮農資經營店負責人共95人參加了會議。

會上,農業技術服務中心負責人布置了近階段農業生產管理方面的工作,

1

一是各村要密切留意天氣動態,切實做好災害性天氣防禦工作;

2

二是要組織人力物力切實做好果蔗、水稻、蔬菜、香蕉、水產等病蟲害及紅火蟻、害鼠、薇甘菊等有害生物的防治與防控工作;

3

三是要多措並舉,加快各項農業新品種新技術的推廣速度;

4

四是要全力配合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殺蟲燈養護,高效低毒農藥品種、物理防蟲技術、綠色防控技術、農產品質量安全技術的推廣及培訓,農藥包裝袋等固體廢棄物清理工作;

5

五是要加大各項惠農政策的宣傳力度,包括農機補貼政策、水產越冬棚補貼政策、休禁漁補貼政策、商品有機肥購置補貼政策、設施農業補貼政策,確保農民得實惠;

6

六是向各村明確要做好東涌鎮拆違治水攻堅戰提出的任務要求,保障農業及水環境安全。

隨後,農業技術服務中心負責人針對當前農資經營市場存在的問題,向農資經營店負責人講解了農資經營的相關法律法規,並提出下一階段農資規範化經營要求:

0 1

一是農資經營者要增強法律意識,守法、誠信經營;

0 2

二是健全制度,強化管理,進一步健全農資進貨和銷售台帳,確保農資經營來源可索,去向可查,質量可控;

0 3

三是嚴禁銷售國家明令禁止的農藥和違規銷售限用農藥,從源頭上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0 4

四是嚴把農資產品進貨關,經營合規農資產品,切實維護廣大農民利益;

0 5

五是嚴格實施農藥分類上架銷售管理制度;

0 6

六是明碼標價,提高服務質量;

0 7

七是自覺接受監督,承擔責任,積極主動配合相關監管及執法部門開展農資巡查執法工作,並希望農資經營負責人能為東涌鎮農業增效,幫助農民增產、增收發揮應有作用。

畜牧站負責人則布置了近階段防疫和畜牧生產方面工作。

農業技術服務中心負責人帶隊開展農資經營店檢查

農產品質量安全員檢查農資經營店倉庫庫存農藥情況

最後,東涌鎮分管農業領導結合東涌鎮實際情況,提出六點意見,

一是切實做好防汛防颱風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洪澇災害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的影響;

二是積極抓好農業病蟲害和有害生物防治和防控工作,確保全鎮農業生產安全;

三是切實抓好農資規範化經營管理工作,源頭控制農產品質量安全;

四是抓好強農惠農政策的落實;

五是加大農業科技推廣步伐,助力農民增收;

六是切實做好畜牧防疫工作,促進畜牧產業健康發展。

農資經營法規知識

一、守法、誠信經營,自覺接受監督,承擔責任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條,農藥經營者應當對其經營的農藥的安全性、有效性負責,自覺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農藥經營者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經營行為。

二、不得經營假農藥

《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假農藥:

(一)以非農藥冒充農藥;

(二)以此種農藥冒充他種農藥;

(三)農藥所含有效成分種類與農藥的標籤、說明書標註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農藥,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而生產、進口的農藥,以及未附具標籤的農藥,按照假農藥處理。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農藥經營者經營假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

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不得利用網際網路經營限用農藥

《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限制使用農藥不得利用網際網路經營。利用網際網路經營其他農藥的,應當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超出經營範圍經營限制使用農藥,或者利用網際網路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按照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處理。

四、不得經營劣質農藥

《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劣質農藥:

(一)不符合農藥產品質量標準;

(二)混有導致藥害等有害成分。

超過農藥質量保證期的農藥,按照劣質農藥處理。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農藥經營者經營劣質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

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不得分裝銷售農藥和銷售標識不規範農藥

《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農藥經營者不得加工、分裝農藥,不得在農藥中添加任何物質,不得採購、銷售包裝和標籤不符合規定,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未取得有關許可證明文件的農藥。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農藥經營者採購、銷售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者包裝、標籤不符合規定的農藥,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農藥,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六、健全農資進貨和銷售台帳

《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農藥經營者應當建立採購台帳,如實記錄農藥的名稱、有關許可證明文件編號、規格、數量、生產企業和供貨人名稱及其聯繫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採購台帳應當保存2年以上。

《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農藥經營者應當建立銷售台帳,如實記錄銷售農藥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企業、購買人、銷售日期等內容。銷售台帳應當保存2年以上。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規定,農藥經營單位的經營台帳需達「3個100%」,即農藥經營單位100%建立電子台帳並接入監管平台、經營台帳100%規範有效使用、經營農藥產品100%錄入台帳系統。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農藥經營者不執行農藥採購台帳、銷售台帳制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記者 陳亨攀】

【編輯 肖華】

資料來源:東涌鎮農業技術服務中心

來源:微社區e家通東涌發布(微信號: xxsbejtdc)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