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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一輛蘭博基尼小型轎車因行駛過快,在廣東佛山某路上撞上路口的土坡,司機擅自離開現場,且5天後才到交警大隊接受詢問。據佛山中院日前消息,因涉案車輛駕駛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無正當事由離開事故現場,且被保險人不如實告知,最終保險公司公司免責,200多萬元的車輛維修費只能自掏腰包。
蘭博基尼出車禍,保險公司免賠
2017年1月29日下午,小邵駕駛一輛蘭博基尼小型轎車,載著表哥阿檳,在某道路上「飛馳」。然而,在途經某「T」型路口時,因速度太快,加之操作不當,「嘭」的一聲,小邵駕駛的車撞上路口的土坡,小邵因此受傷。
隨後,車輛所有人阿檳向投保的某保險公司報案,但保險公司查勘人員、交警達到現場時,駕駛員小邵未在現場。交警多次向阿檳詢問小邵去向,阿檳均稱,聯繫不上他。經勘查,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小邵應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保險公司表示,公司應依法免除賠償責任。「小邵在事故發生後未及時報警、離開現場,明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以及保險合同的約定,公司應依法免除賠償責任,我們拒絕阿檳的理賠要求。」
最終,雙方因保險理賠協商無果,阿檳向法院起訴,請求某保險公司支付車損保險金等各項費用200萬餘元。
一審:某保險公司不對損失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保險法,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保護現場。
事故發生後,駕駛人小邵受傷前往醫院治療,屬於正常行為,但小邵經檢查無礙後,與阿檳共同離開醫院,並不存在小邵無法到交警部門、保險公司反映情況的客觀事由。
此時,阿檳與小邵應到交警部門積極處理本案事故,而時隔多日後,小邵才到交警部門協助調查。而此時已無法確認事故發生時,是否存在駕駛人酒後駕駛或醉酒駕駛等保險人免責的情形。
因此,本案中,小邵離開事故現場並不合理,阿檳稱無法聯繫小邵到場處理事故亦不符合事實。法院判定保險公司不對損失承擔責任。
二審維持原判
一審宣判後,阿檳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訴。
佛山中院經審理認為,某保險公司主張拒賠的主要理由是,涉案車輛駕駛人小邵在保險事故發生後,無正當事由離開事故現場,且被保險人阿檳不如實告知駕駛員小邵的情況,導致事故原因、性質、損失無法查清。
經查,小邵在交通事故發生後,未迅速報警,而是棄車離開事故現場,直至事故發生後5天才到交警大隊接受詢問。小邵和阿檳在接受交警部門調查時,均存在不誠信行為。且根據多方證據顯示,阿檳刻意隱瞞小邵去向,未盡到發生事故後及時通知保險人的義務。
綜上,可以認定小邵及阿檳存在明顯的不誠信行為,其行為給保險公司正常搜集證據設置了無法挽回的障礙。某保險公司依法對阿檳因本次事故所遭受的損失予以拒賠,符合法律的規定。
本文來源:南方都市報(nddai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