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地權逐漸從集中走向分散,只因有了這三種地權分散方式

點點文史 發佈 2020-02-01T05:48:41+00:00

前言在我國封建社會,地權的變動並非總是越來越集中的,在土地集中的同時,也存在著土地分散的傾向,兩者方向相反,在很大程度上起互相抵消作用。

前言

在我國封建社會,地權(土地所有權)的變動並非總是越來越集中的,在土地集中的同時,也存在著土地分散的傾向,兩者方向相反,在很大程度上起互相抵消作用。比如,北宋初期地主階級占有的土地約占全國總耕地面積的45%左右,農民占有的土地約占全國總耕地面積的55%左右;而到了北宋中期和後期,地主階級占有的土地則下降至35%左右,而農民占有的土地則上升到了65%左右。

可見,地權的變動究竟是更趨於集中,還是趨於相對分散,不能一概而論,它是因時、因地而異的。而北宋時期的地權,從初期的集中到中、後期的逐漸分散,主要體現在三種地權分散方式。

北宋初期土地集中情況

首先,在宋初,由於寺院經濟盛極一時,因此它們擁有很多田產。譬如浙江杭州靈隱寺的田產就極多,據《靈隱寺志》卷二記載,在宋天聖三年(1025年),皇太后賞賜錢財給靈隱寺買田,其中在錢塘縣買了林田5頃,在鹽官縣思亭鄉買了水田 1000頃,在秀州崇德縣積善鄉買水田1000頃。光靈隱寺購買的田產就高達2005頃,更不用談還有其他的寺廟。

其次,官僚地主兼并之風盛行。如宋初王祚(宰相王溥之父)「頻領牧守,能殖貨,所至有田宅,家累萬金」;石保吉(石守信之子),「累世將相,家多財,所在有邸舍、別墅」。貴族王蒙正,「持章獻太后親,多占田嘉州」,「侵民田幾至百家」。當時官僚占田之多,不禁讓人感嘆「近畿闤闠之間,悉大臣資產之地矣」。宋仁宗朝時,名臣范仲淹為了建立義莊,在姑蘇城附近一次購買良田數千畝;大臣李師中也在宋州鄆縣購買良田數千畝,作義莊給宗族之人用。僅范仲淹和李師中二人所設置的「義莊」就多達「數千畝」田產,那他們的全部田產也就可想而知了。由此可見,官僚占田風氣之風靡。

再者,還有一些非身份性地主其占田也很可觀。宋初,應天府楚丘李迂「有田百餘頃」。昭州一婦女莫荃,「創上腴田數百頃,水竹別墅亭閣相望」。宋真宗時,潭州長沙通判胥偃有田產數十頃。淄川蔡元卿也「有田數十頃」。王鎬於鄠縣附近,有「美田百頃」。宋仁宗時,世居於雍地的王氏,有「並郭善田數百頃」。

從以上幾點可以看出宋初地權的集中主要是因為官僚地主兼并土地之舉造成的,正是:

《宋史》載:宋仁宗以後,「承平寖久,勢官富姓,占田無限,兼并冒偽,習以成俗,重禁莫能止焉」。

在土地集中的同時,也存在著土地分散的趨勢。就北宋來說,是每時每刻都在土地集中,每時每刻也都在土地分散。而讓其土地分散的主要表現形式有三,一是土地買賣,二是分家析產,三是政府的扶植自耕農政策。前兩點都是長期的表現形式,自秦漢以來,歷代皆如此。第三點則與北宋政府的招攜流散、鼓勵墾田、官田私田化的土地政策密切相關。

北宋地權分散表現形式之一:土地買賣

北宋時期,由於土地買賣不再受法律限制,國家不再執行強化國家土地所有制的措施,不再用權力進行土地的再次分配,不再去調整土地的占有關係;國家不再干預土地私有制的發展,對土地自由買賣和兼并持自由放任的態度。因此地權變動極為頻繁。有「千年田換八百主」、「莊田置後頻易主」之說。

北宋時期的地權流動是多向的:不僅有地主階級之間的地權流動,也有農民階級之間的地權流動;既有農民階級的田產向地主階級流動,也有地主階級的田產向農民階級流動。其中地主階級與農民階級之間的地權相互流動,會影響地主階級與農民階級占有土地的比重。

在宋代,由於自耕農、半自耕農的土地在土地總額中所占的比重比較低,所以土地所有權的轉移,主要是在地主階級之間的對流,即從甲地主手中轉移到乙地主手中。按照一家一戶來說,農民購買土地的機率要比地主購買土地的機率低得多。但因為農民的總戶數要比地主多10倍以上,所以,就地主和農民這兩個階級來講,還是有相當一部分土地從地主手中向農民分散的。

另外,部分客戶(中國古代戶籍制度中的一類戶口,與主戶相對,泛指非本地的住戶。)上升為主戶,部分半自耕農家庭上升為自耕農家庭,也會將集中的地權分散出去。正如《宋文鑒》所云:

「為國之計,莫急於保民。保民之要,在於存恤主戶,又招誘客戶,使之置田,以為主戶。主戶苟眾,而邦本自固」。

說明國家支持佃農置田上升為主戶,將地權掌握在自己手裡。

官僚地主與一般地主因破落而出賣土地的事歷代都有,宋代尤甚。如劉宰:「吾鄉多公卿大夫,有一傳而為農,厥後浸微,無以自別於鄉里者」;劉克莊說「江浙巨室,有朝為陶朱,暮為黔婁者」;朱熹說「人家田產,只五六年間,便不自問,富者貧,貧者富。少間病敗,便多飛產匿,無所不有。須是三十年再與打量一番」,以上案例反映的都是這種情況。而事實也的確如此,祖輩富裕,田產頗豐,不料過了幾代人之後,全都寂寥無聞。富人的鬻產讓土地流向原來的貧民,因而造成貧富易位。正是「貧富無定勢,田宅無定主,有錢則買,無錢則賣」。

可見,土地買賣使得土地分散開來。

北宋地權分散表現形式之二:分家析產

北宋時期實行的是諸子均分的財產繼承制。《宋刑統》引《戶令》中規定:

「諸子應分田宅及財物者,兄弟均分」。即對父祖財產繼承,不分嫡庶、不分長幼,即使是「遺腹之男」,都平均分配,而對「其未娶妻者別與聘財,姑姊妹在室者減男聘財之半」。

諸子均分的財產繼承制度促使地權趨於分散,尤其是使得富家的田產趨於分散。北宋貧苦農民的人口增長率大體同於社會人口的增長率。北宋從咸平6年(1003)開始便有了一個完整的全國戶口數記載。如果以咸平6年的戶數為基數,那麼,到治平(1064-1067)末,全國總戶數才為2倍基數,到大觀二年(1108)前後,全國總戶數才增長到3倍基數,大約60年~70年,全國戶數才翻一翻。也就是說,北宋貧苦農民平均要隔2~3代人,才會由1戶變成2戶。貧苦農民的田產因分家析產而分割的頻率較慢,分割的幅度也較小。

而富家則不然,富家因為其經濟、衛生、醫療等條件都很好,結婚都是比較早的,因此代際間隔的時間較短。而且,其生育率、嬰兒成活率都比較高,所以成年家口一般都較多,通常每代人都有幾個男性後裔。因此,富家人幾乎每隔20~30年都要經歷一次分家析產,而且通常不是一分為二,而是一分為三、為四。不僅男性要分割田產,女兒嫁人通常也要分割走一些田產作嫁妝田。這麼一來,富家田產的分散就很快,而且很劇烈。不到百年,每戶的田產就很可能不及原來的十分之一。

富家子弟分家析產之後,有的會開始新一輪的創業,但更多的是逐漸變成一般農民,甚至沒落下去。正是:

「富家之子易於傾復破盪者,蓋服食器用及吉凶百費,規模廣大,尚循其舊,又分其財產,立數門戶,則費用增倍於前。……大貴人之家尤難於保成,方其致位通顯,雖在閒冷,其俸給亦厚,其餽遺亦多……逮其身後,無前日之俸給、餽遺、使令之人,其日用百費,非出家財不可,況又析一家為數家,而用度仍舊,豈不至於破盪」。

可見,諸子均分的遺產繼承制有力地推動著豪富之家土地的分散。相對而言,貧苦農民因分家析產而破盪的就比較少了。貧苦農民需要分家,通常意味著該家庭有較多的勞動力(如兩兄弟等)。既有較多的勞動力,那就有可能再度創業,或開墾荒地,或置買田土。這樣一來同樣會使土地分散開來。

北宋地權分散表現形式之三:土地政策

(一)鼓勵墾荒政策

由於五代戰亂,使得北宋初年的荒地很多,政治經濟中心的開封「京畿周環二十三州,幅員數千里,地之墾者十才二三」,其他地區的荒地也就可想而知。而對於這些大面積的荒地,北宋政府是大力鼓勵無地或少地的農民去墾荒。乾德四年(966年),宋太祖下令:「詔所在長吏告諭百姓,有能廣植桑棗、開墾荒田者,並只納舊租,永不通檢。令佐能招復逋逃、勸課栽植,歲減一選者,加一階」;至道元年(995)六月,宋太宗詔:「應諸州管內曠土,並許民請佃,便為永業,仍免三年租調,三年外輸稅十之三。應州縣官吏勸課居民墾田多少,並書印紙,以示旌賞。」

雖然北宋政府關於墾荒不另起租稅或從輕定稅的許諾後來並沒有完全兌現,但其鼓勵農民墾荒的基本政策卻一直未變,而且收效頗豐。

《宋史》載:「唐、鄧、汝、蔡率多曠田,蓋自唐季之亂,土著者寡。太宗遷晉、雲、朔之民於京、洛鄭汝之地,墾田頗廣,民多致富」。

例如,北宋襄州的招民墾荒工作就做得很是紮實,而且有很大成效。

《宋史》載:熙寧四年(1071)「十月,前知襄州光祿卿史照言:『開修古淳河一百六里,灌田六千六百餘頃,修治陂堰,民已獲利,慮州縣遽欲增稅。』詔三司應興修水利,墾開荒梗,毋增稅」。

從以上可知,北宋鼓勵農民墾荒的政策還是有成效的。北宋政府鼓勵無地或少地農民墾荒的政策使得許多無地或少地的農民獲得了土地,從而間接導致農民土地所有制比重的大幅度增加。這同樣是地權分散的一種方式。

(二)鼓勵逃戶歸業與鼓勵無地、少地農民請射、耕種逃戶田

有宋以後,採取既歡迎逃戶歸業,又鼓勵當地無地、少地農民請射逃戶田業的政策。在開寶六年(973年)宋太祖下詔:「諸州今年四月已前逃移人戶,特許歸業,只據見佃桑土輸稅,限五年內卻納元額。四月已後逃移者,永不得歸業,田土許人請射。」明令准許逃戶歸業;宋仁宗天聖(1023~1031)以後,繼續採取鼓勵逃戶歸業與鼓勵無地、少地農民請射逃戶田業的政策。《宋史》載:「仁宗聞天下廢田尚多,民罕土著,或棄田流徙為閒民。天聖初,詔民流積十年者,其田聽人耕,三年而後收賦,減舊額之半;後又詔流民能自復者,賦亦如之。

逃戶的田業一般允許民戶挑段請佃。宋仁宗天聖三年(1025)九月,同意戶部郎中夏竦的建議,「應系(官)田及系官荒田,經三年以上者,許挑段請射。於所請田元額稅加十分之二,更於次年起納,仍先許中等已下戶請射。」同時,為免逃田荒蕪,逃戶出逃半年後,就允許民戶暫時請佃,但要到一定年限之後,才能成為己業。

鼓勵逃戶歸業與鼓勵無地、少地農民請射、耕種逃戶田,有助於扶植自耕農、半自耕農,提高自耕農、半自耕農占田的比重,從而進一步分散土地。

(三)官田的招佃與民田化

北宋初年,朝廷於咸平二年(999)在唐州、襄州設營田務。後因得不償失,在天聖四年(1026)被廢棄。「令召無田產人戶請射,充為永業。」將官田招佃予無田產之人。

北宋時期的各種系省官田(包括廢屯、戶絕田、沒官田、江漲沙田、棄堤退灘、瀕江河湖海自生蘆葦地、荻場、廢棄官牧場、圩田等等)多數由無地或少地農民承佃,交納地租。譬如,天聖元年(1023)七月規定:「天下職田,無令公人及主戶租佃,召客人(戶)者聽」;宋哲宗元符二年(1099)十一月下令:「河北路黃河退灘地應可耕墾,並權許流民及災傷第三等以下人戶請佃,與免租稅三年。由此說明,北宋政府的基本政策就是讓客戶與下等戶承佃官田。

從宋真宗大中祥符八年(1015)開始,北宋政府開始出賣部分官田,最早出賣的官田是部分絕戶田。「絕戶田並不均與近親,賣錢入官;肥沃者不賣,除二稅外召人承佃,出納租課」。絕戶田的原佃戶有購買絕戶田的優先權。接著出賣的是部分長期由佃戶租種的官田,如福州的原已「均定二稅」的官田。原佃官田的佃人仍有承買官田的優先權,而且在價格上也有一定優惠。根據《淳熙三山志》記載,福州的這些官田,大多數還是以約為原估價的 40 %的價錢賣給原佃戶。

除此之外,在宋哲宗元佑(1086~1094)前後,開始用「實封投狀」方式拍賣官田。拍賣官田時,一般是「限滿拆封,給著價最高之人」,但還是要「先次取問見佃賃人願與不願依價承買」,如果原佃戶也願意以中標的最高價承買,就優先賣給原佃戶。

總體來看,北宋時期出賣的官田多數還是賣給原佃戶的。這一舉措增加了自耕農、半自耕農占有田土的比重,從而有效地分散了土地的集中。

由此可見,北宋政府的鼓勵墾田、招攜流散、官田私田化政策培植了許多自耕農、半自耕農,這些從客觀上都進一步促使北宋地權走向分散。

結言

北宋代周而立,受五代戰亂影響,土地集中的作用力大於土地分散的作用力,使得北宋初年的地權是趨於集中形態。而隨著局勢的逐漸穩固、安定,北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讓土地買賣,富家子弟的分家析產愈發激烈,再加上北宋政府大力倡導招攜流散、鼓勵墾荒等扶植自耕農政策,使得土地分散的作用力大於土地集中的作用力,於是地權便開始走向分散。故此,北宋時期地權的集中與分散是因時因地而異的,它並不是一成不變的。我們在看到地權集中一面的同時,也應當看到地權分散的一面,絕不能片面的去看待問題。


本文作者:點點文史

參考資料:《宋史》《靈隱寺志》《宋文鑒》《宋刑統》《淳熙三山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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