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紀的商人法:從法律的普及完善到系統的商事法庭建設

歷史的無盡之森 發佈 2020-02-07T22:04:59+00:00

參考文獻《中世紀西歐商人法及商事法庭新探》【J】徐浩MeidievalCommerce【M】H.L.AdelsonMedieval England:Towns.Commarce andcrafts【M】E.Miller and J.Hatcher

商人法(merchant law)也稱"商法",其英文表達形式是從拉丁文"lexmercato"直譯而來的。顧名思義,商人法是有關商人及其商業交易的規範與原則,而且商人法在中世紀的商業貿易中是有著決定性作用的。所有商業活動都必須依"商人法"的規則進行,無論是行商還是坐商,甚至是早期的銀行家的一切活動都必須嚴格遵循"商人法"。原因也很簡單,中世紀"商人法"並不是一蹴而就的產生的,他是根據各路商人和商會的實際需求和實際情況而發展出來的一種"習慣法"。它可以是成文法,當然很多時候它是不成文的。

之所以中世紀時期的商人將"商人法"這個東西看的很重原因也很簡單,中世紀盛期,尤其到了末期的15世紀,商業活動極為頻繁,但中世紀的土地和領土是割裂的,並沒有明確的國家之概念(雖然我們現在會將現代的國家概念套入至中世紀中,但在中世紀時期這根本不存在)。"商人法"對於從事經商貿易的人來說是一種規則同時更是一種保護,大部分的基本規則大同小異。如果脫離商人法進行商業活動,那麼對於中世紀的商人來說他們的一切行動都會變得毫無秩序和效率可言,甚至會處於無保護狀態。這也是中世紀的"商人法"雖是一種習慣法,但其執行力度卻非常高的主要原因。

"商人法"的普及和完善

"商人法"是中世紀的概念,按照現代的法律分類,我們可以將中世紀的商人法分為海商法(Mritime law)和商業法(Commercial law)兩類以便於理解。西歐的商人法的主要執行第是城市和市鎮,主要負責的就是針對海上運輸的海商法和針對陸路貿易的商業法。商業法庭大部分情況都是獨立出來的,並不屬於世俗法庭或教會法庭。他們擁有自己的司法權和執行權。前者由法庭行使,後者則由城市、市鎮或集市實施。

9世紀時國王開始將商事司法權和授給市鎮和開市時期的集市,10世紀以後基本所有的王室城堡、領主城堡、市鎮都已經擁有商業法的司法權和執行權。這意味著商業的實施可以在集市這種貿易地直接進行,這對於當時的行商來說是十分重要的,能在交易地解決法律問題可以節省他們大量的時間。

這種情況在9世紀初並不是十分普遍,但越到後來擁有商業法司法和執行權的市鎮就越多,到了13世紀歐洲幾乎所有的商業法訴訟大部分都在市鎮或集市中進行。征服者威廉曾將一個位於亞克斯利的莊園(其擁有司法管轄權和司法收益權以及徵稅權)的集市授予索尼的聖瑪麗教堂。威廉二世授予溫切斯特主教在溫切斯特市內享有租金和司法權的聖吉爾斯市集,這一特權也得到了他的繼任者亨利一世的認同。亨利一世也將一個擁有司法管轄權和司法收益權以及莊園內盜賊裁判權的市集授予諾威奇主教赫伯特·洛辛加。1100年,亨利一世將聖艾夫斯市集授予拉姆齊修道院,並且同樣包括了所有司法管轄權和執行權。以上授予均附有授予證書。故,在英格蘭地區,到了亨利一世時期,法庭已成為一個市集的必要設施。

亨利二世更加注重擴張司法活動範圍,為維護公共秩序與徵收賦稅,他也向市集授予過司法權和執行權。亨利二世以後,此基本已成為習慣,即:每一個市集都會有自己的商業法庭。11—12世紀西歐的人口開始大量湧向市鎮和城市,城市慢慢成為工商業中心,西歐的城市經濟幾乎無法離開商業貿易,所以他們對商業法庭和商人法尤為重視。港口城市和內陸城市經常從事海上運輸和舉辦市場、市集,因而海商法和商業法在又得到了進一步的完善,開始慢慢的成為成文法。第一次十字軍東征時,位於第勒尼安海海岸的阿馬爾菲共和國就彙編了《阿馬爾菲海商法》,被義大利所有城市共和國採用。

儘管擁有海運業務的城市一般都有以自己的港口命名的海商法,但是為了便利和統一法律規定起見,各類商業法和海商法的使用範圍也不斷擴大。法國奧萊龍島的城市法庭的彙編的《奧萊龍海商法》被包括英國在內的大西洋和北海的各海港城市所採用。1350年波羅的海的果特蘭島上的港口城市威斯比彙編《威斯比海商法》,被波羅地海國家的港口城市所採用,該海商的基本原則和《奧萊龍海商法》大同小異。

巴塞隆納港口領事法庭的《巴塞隆納海商法典》也逐漸成為地中海各商業中心的習慣法,其基本內容也和《奧萊龍海商法》法大致相同,不過根據實際需要該法典又加入了一些義大利各城市習慣法。大體來說,西歐北部的北海和大西洋地區盛行《奧來龍海商法》和《威斯比海商法》,南部的地中海地區則流行《巴塞隆納海商法典》。這些法律連接成海商法的鏈條,從波羅地海東端經過北海和大西洋沿岸,延伸到直布羅陀海峽以及地中海東岸。

同時,市場和市集所需要的陸上商業法也在不斷發展。商業法因基於陸路貿易而生,所以比起海商法來說它更加複雜,其中很多條款直接來自於海商法,也有一些教會法和當地世俗法律出現在中世紀的商業法之中。由此,商業法和海商法已經不是某一城市甚至國家的法律,而是逐步變成了適應整個西歐的法律。支配中世紀商人商業生活的法律不是本國的普通法而是商人法,我們可以將其稱為某種程度上的"中世紀的商人國際法"。這是一種特別的法律慣例和法律體系,維繫著整個歐洲商人的商業關係。

誠然,普通的世俗法中也包含商法的內容,但它們很少被實際應用。但是,商人法從嚴格意義上來說仍然是一種普通法或世俗法,然前者涵蓋面更窄,針對的對象也只有商人。英國的世俗法就法包了括普通法、刑法和契約法(Contract law)等內容,而其中的契約法基本就原班不動的被搬到了各種商人法中。而世俗法中的土地法、刑法和債法,也被稍加改動寫入了各個地區的商業法和海商法。


商人法的誕生對中世紀西歐的法律體系具有重要意義,他和傳統的世俗普通法的聯繫也頗為深刻。普通法中的土地法主要針對不動產,契約法則鮮少涉及動產。而將這些條文應用到商人法後,他們則有效的保護了動產的所有權(因為中世紀商人大部分都是行商,他們並沒有大量的不動產,卻又相當規模的動產以便於往來貿易),商人法對歐洲中世紀的商業和商人可以說是即為重要的。

商事法庭

商人法的主要司法機構是商事法庭,它一般不同於地方法庭和普通法法庭。他們一般直接分為海上法庭(Merchant courts)和商業法庭(Commercial courts)兩種分別管理海運和陸上貿易。商事法庭又可依據國內、國外貿易的不同區分為市集和自治市法庭(the courts of airs and borgoughs)與貿易中心法庭(the courts of staple)。至中世紀末期,商事法庭已經成為依據歐洲商事訴訟的主要司法機構。司法權的授予是市場和市集授予時必備的。1477年的的法國王室規定:每個市集"都有權設立一個泥足法庭(泥足法庭是一種小法庭,屬於商事法庭中最多也是最基礎的單位)......在這個法庭中,到訪該市集的每個人都應該對在該市集及其司法權管轄範圍內簽訂或發生的各種契約、侵權、蓋印合同、債務(debts)和其他契據(deeds)享有司法救助的權利,並且得到公平和快速的審理"。

其他商事法庭也在西歐各地發展起來。在英格蘭、威爾斯和愛爾蘭,商事法庭在15個城鎮中得以建立。"這15個城鎮是該地區的主要產品——尤其是羊毛、皮革和鉛等方面進行頻繁貿易的重要渠道。這種在立在貿易中心地區的商事是直接根據國王法令在建立起來的。1353年,愛德華三世頒布《貿易中心法令》(Statute of staples),大量簡化了海關監管。英國的這種貿易中心地區的商事法庭主要涉及的是海運貨物的商事案件和海商案件,當然對陸上貿易也有所涉及。中世紀中期許多港口城市都擁有海商法的司法權和執行權。伊普斯威奇、帕德斯托(Padstow)和洛斯特威西爾(Lostwithiel)等港口城市都擁有獨立法庭,這些法庭一般都選擇在潮汐之的時間在海岸開庭。

鑒於英格蘭一代的港口貿易日益繁盛且所涉及的金額和規模越來越大,14世紀下半葉英國出現了全國性的海商法院,最早明確提到海商法院的是1357年和1361年出現的相關訴訟的檔案。當國家海商法院剛剛建立的時候,許多城市害怕他們會因此對海商訴訟的古老權利。但這種擔憂屬於多餘的,因為在中世紀時期和早期近代的歐洲,絕大部分商人都屬於行商,尤其對於從事海洋貿易的行商來說,他們更重視的是法律審判的公平性和效率時間——寧可搭上一整船的貨物他們也不願向審理時間漫長的海上法院提出法律保護。但如果所涉及到的貨物量十分巨大且金額極多,他們會選擇去海商法院解決法律問題。因為海商法院所注重的是在保證雙方公平下盡最大限度的保證審判結果的正確和合理,但代價也是有的,就是耗時較長。因為海商法院僱傭的都是高等法官且為了保證審判結果的正確其程序也相當複雜,耗時也很長,這也就導致了"海商法院"不適宜處理小型的貿易糾紛。

結語

在中世紀的西歐,商業貿易可以說是十分重要的經濟來源。為此,無論是國王還是領主甚至城堡主都極力的保護商人階層的利益,並且建立了一系列法條和各種商事法庭來處理商業糾紛。但從商業法庭這方面看,長期居於主導地位的仍然是商事法庭中最基礎也是最小的"泥足法庭"。因為泥足法庭具有審判公平、流程簡單和審判速度快的天然優勢。


參考文獻

《中世紀西歐商人法及商事法庭新探》【J】徐浩

Meidieval Commerce【M】H.L.Adelson

Medieval England:Towns.Commarce andcrafts【M】E.Miller and J.Hat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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